如果婚介没有营业执照,顾客能不能向工商局要求婚介把收的钱退还给自己?

如果婚介没有营业执照,顾客能不能向工商局要求婚介把收的钱退还给自己?,第1张

应该要退哦 那 是欺骗的嘛 以后还是要去正规点的婚介公司 金牛区的人之初婚介公司还可以 我也 是那里的会员 他们的后续服务很认真 工作人员也很亲切 不是说一套做一套那种婚介公司 现在他们吧婚庆也一起做了

现在婚介都非常的火热,许多父母都会在婚介所里给自己的女们介绍对象,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身边资源有限,去婚介所人员比较多,而且很容易可以匹配到和自己孩子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所以父母们愿意花钱给孩子们找更优质的对象。

现在人们结婚对自己的另一半的要求都非常高,大多数人都是希望自己另一半对象是有钱的,这样就可以减少自己的负担,婚后生活会比较轻松一些,但是每个人的圈子都是有限的,他们身边没有优质的对象可选,他们就需要想办法去寻找优质的人,婚介就是这样的一个平台,大家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找自己心意的对象,就会方便很多,这也就是造成了婚介火热的原因,人们都愿意在这个平台上找自己的另一半,相信婚介的人越来越多,想要找到优质对象的人也越来越多,所以他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

其实我觉得婚介也是比较好的,因为自己的圈子有限,很难找到心仪的对象,父母身边和自己同龄的人也很少,那么自己想要找对象就是个问题,有了婚介,那么就会方便很多,大家说出自己的条件,那么专业人士就可以根据你的条件给你匹配到一些人选,你可以根据照片来进行选择,双方都有意愿的话就可以进一步交流,这样就可以解决自己找不到对象的现象了,就会很方便快捷,这也是现在年轻人喜欢的方式,他们觉得这个会比较直接,可以直接把自己的条件所列出来,之后不会因为外在的这些因素觉得两个人不合适,不会再这样白白浪费自己的青春和感情,这属于快节奏的恋爱,可以快速给你匹配到符合你条件的人。

前阵子我去拜访一位老朋友。聊天时他告诉我说,最近想通过婚介机构帮他年满三十的儿子找个对象,而且特意去过几家婚介所。我当时听了很诧异,但马上又觉得此乃人之常情,老人们总希望儿女早点成家。

随后,他感慨上海婚介机构当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婚介所墙上根本没有营业执照,不符合服务性行业的经营规范;服务价格不是明码标价,而是随便讲讲,甚至在同一机构的不同工作人员,针对相同服务开出的价钱居然也不同。还有的婚介所声称,如果不要发票或不签服务合同的话,价钱还可以再商量……

依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办非经营性婚介机构的,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婚介服务活动。举办经营性婚介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婚介服务活动。对逾期未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从事婚介服务的,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30000元的罚款。这就是说,无论婚介机构是否属于赢利性质,都应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挂牌开张。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婚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服务项目,公开收费价格。此外,上海市婚介机构管理协会曾制定过婚介行业的《服务公约》《员工守则》《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收费指导价》等五项规定作为行业规范,要求其会员单位自行制作上述三项规定后在明显位置上墙公开。也就是说,各种婚介服务理当明码标价,醒目公示,不能“因人因时而异”。

我想,当前婚介机构之所以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婚介服务有一定的需求量,而开设的门槛又较低,都觉得这个行当赚钱也不难,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审核婚介机构的资格,取缔违法违规经营者,切实推动婚介服务的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读者 沈劲

婚介服务也要注重公益性

自从婚介服务机构成为许多希望找到自己“另一半”的未婚男女之间的一座鹊桥后,为其中的商机所吸引,许多以盈利为目的的婚介所也纷纷开张,近年来,婚介行业发展很快,但运作秩序有点乱,我觉得,要使婚介市场健康成长,有关部门是否更加注重突出婚介机构性质的公益性,来对其进行培育、引导、监管,不断完善婚介机构及整个行业的运行机制和游戏规则。

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婚介所是希望通过自己的服务帮助征婚者相识、相知、相爱,进而步入婚姻组成家庭,它具有居间介绍的一般特点,但它的行为结果又并不仅限于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介所的行为同时还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内在联系要求婚介所应该将秉承公益的使命作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因此,从婚介所的性质看,它既是一项社会服务工作,而对有关部门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

目前婚介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广告内容不健康、“婚托”频现、收费不规范、后续服务敷衍塞责等,较多地发生在进行了企业登记的婚介所及无证经营的婚介所身上,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除了民政、社团管理、工商、婚介管理协会加强管理、协调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在推进婚介行业强化公益意识方面有更多作为。婚介所是个特殊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服务态度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影响;婚姻介绍行业是否规范服务、依法经营,全社会都比较关注。社会的和谐必须是建筑在“利益沟通”的基础上,构建婚介市场的和谐也离不开利益的沟通与共享,目的在于保证公共利益(即大多数征婚者)与婚介机构利益的“双赢”。

在我的印象中,本市一些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办的婚介机构运作比较规范、成功率也高,有关部门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支持扶持,使它们在运作、经营的过程中更好地体现“公益性”,并以良好的自律和诚信为整个行业树立一根标杆,促进整个婚介行业的有序发展。

读者 金浩敏

能否开设投诉举报热线

如今的婚介市场上,有些婚介所一心想在多赚钱上走捷径,导致婚介行业“婚托”现象不少。一位在婚介所工作的朋友曾私底下跟我说过,她所在的婚介所内,“婚托”是一个重要的角色,少了他们,婚介所就难以经营。“婚托”就如同一个个临时演员,将一些征婚者骗进门,自愿掏出“见面费”“介绍费”后,接触了一两次后便挥手“拜拜”了,往往令心怀诚意的征婚者既付出了钱财,还白白耗费了精力与情感。

“婚托”的出现,不仅直接损害了婚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玷污了婚介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婚托”的背后,一方面是因为婚介所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婚介行业管理还不规范、不到位。

就此我认为,婚介行业应倡导合法、诚信经营。要减少和杜绝“婚托”现象,除了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一套严格的制度来约束整个婚介行业外,是否可设立婚介服务的举报热线,一旦婚介消费者明显感觉上当受骗的话,可通过热线投诉反映,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这条热线也应受理诸如无证经营、收费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投诉,以便相关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及时调查处置。

读者 郑忠华

婚介机构管理有章可循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举办非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举办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应当以法人的名义向市民政局备案。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公开收费价格。

★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对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发现征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拒绝接受和发布征婚信息。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按照市民政局与市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媒体未向市民政局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备案的;

(二)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

(三)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四)未将征婚当事人信息资料在婚姻介绍服务期限内备份并留存的;

(五)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其他事项的;

(六)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作服务活动记录的。

百姓投诉:

只管收取“见面费” 其他事情“捣浆糊”

编辑同志:

日前我到山海关路上的一家婚介所征婚,交了300元钱后,我介绍完自己的情况,正想按规定出示带去的有关材料以证实我讲的话,没料想接待人员摆摆手说不用看了,我们相信你。他们给我介绍了一位妙龄女郎,约会地点定在她家附近,婚介所工作人员陪我去时,在路上给这位女郎打手机说:“客户来了。”我在一旁听到后很反感,我是她的客户,难道她是专做这生意的“婚托”?到第二次约会时,这位女郎就说她与我不合适,不要再见面了。我觉得这家婚介所做事很不规范,他们感兴趣的恐怕就是通过安排“见面”赚一笔钱。

类似经历我在几家婚介所都碰到过。有人说现在有的婚介所是“五个一”——一条手指般大小的广告、一间办公室、一部电话、一个工作人员、一张收据,手续未办齐就可开张了。另外,我觉得有些婚介所运作也不规范,雇佣“婚托”糊弄征婚者,赚了钞票大家分。有的婚介所还虚构征婚者的优厚条件或夸大其词,引诱其他征婚人“上钩”,甚至隐晦地传递还能提供其他服务的信息。

我从自己的亲身经历感到,目前的婚介市场良莠不齐,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婚介市场的管理,督促他们按照已有规范操作,诚信经营,不能利用婚介服务“预后不明”的这个特殊性,来推卸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甚至骗取征婚者的钱财。对于手续不齐开办的婚介机构,有关部门更应加强督察和监管,该整治该取缔的决不手软,以保障征婚者的合法权益。

婚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可以请第三方调解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法院可以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律分析:可以和对方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以以合同目的不打到或者对方未履行责任为由提起诉讼。如果金额不大,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催促对方履行义务的。如果金额过大,建议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尽早固定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找到对象能要求婚介中止合同。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甲方没有为乙方找到伴侣,乙方通过另外的方法找到了伴侣,有权要求合同终止并让甲方返还钱款,甲方不履行,乙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59726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7-17
下一篇2023-07-1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