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我求婚,给我买了一个戒指,想退给他,他不要怎么办?

有人向我求婚,给我买了一个戒指,想退给他,他不要怎么办?,第1张

当时就不应该收 找他出来坐下来深思熟虑的谈 告诉他现在对他没有感觉 如果他很执着你可以缓一步 告诉他 不要逼自己有压力 这样反而反感想逃 还不到那一步直接求婚实在没法接受 先把戒指退回去 第二部告诉他实在没有感觉 他一定能找道更好的

可以要回来的,不管你们有没有登记,只要你们是男女朋友关系,就可以要回来的,不过要是她不给,你就不要了,毕竟是你的东西,要是她不给你,那就是她的东西,你就可以要回来,不过要是她不给你,你就不要了,毕竟是你的东西,要是她不给你,那就是她的东西,你就可以要回来,你们还可以去买新的,这样就可以把这个戒指要回来,要是你们已经结婚了,那你就不要了,毕竟是人家的老公送的东西,你要是要了,那就是抢人家老公的东西,那就是不好的,你要是不要的话,那就不要了,毕竟是人家的东西,人家不给你,那你就不要了,要不然你们两个人的关系就不好了。

男友求婚时送的钻戒,分手后依照法律是应该归还的,包括女方接受的礼金(彩礼)、房产、车子和其他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如果女方拒绝返还,男方可以诉讼到法院,法律也会支持的。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们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您要求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原、被告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原告举行订婚仪式并向被告给付了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前提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故未能组成家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双方共同生活了数年,且系原告悔婚,彩礼应由被告适当予以返还。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及铂金戒指一枚。

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赠与是种合同关系,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但赠与人在财产实际交付后才生效,所赠财产归受赠人所有。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共和国民法典》赠与是种合同关系,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但赠与人在财产实际交付后才生效,所赠财产归受赠人所有。《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你放心,她会还你的,因为你送她的是结婚钻戒,是代表对她的真爱,一心一意的爱,是有很大纪念意义的。现在分手了,她留这个钻戒有什么用,纪念什么,对她以后生活也会有影响的。所以,她会还你的,如果不还你,她也是对你念念不忘,有与你复合的想法。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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