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正式施行。
《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并首次明确了 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采取的救助措施引发纠纷,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危重病患家属不签字 医院抢救不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中“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解释》规定:
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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