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法律主观:
需要双方的户口簿、 身份证 。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学院简介:
南昌工学院(Nanch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学院创办于1988年。坐落在长江中下游的历史文化名城,八一军旗升起的英雄城市—南昌。校园依山傍水,按照江南园林标准规划,占地面积1905亩,建筑面积40余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16万余人。
历史沿革:
南昌工学院图册(10)1988年,原江西省省委书记傅雨田等一大批老同志创办了江西省第一所民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赣江大学。创立时,接受单位资助及个人自筹资金总计不足1万元,校舍是租用的,教学设备除桌椅板凳和简单的教具自置外,其他都是通过协议与公办学校共享。
1997年,赣江大学更名为赣江专修学院,并成为了江西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2003年。江西省政府要求引入民办资金的机制,遂由江西超弦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的举办者,于同年4月4日,在赣江专修学院的基础上,成立了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从此学校进入了国家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序列。
2007年5月,因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被确定为2007年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 。2011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在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的基础上成立南昌工学院,成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南昌大学 宿舍有四人一间也有六人一间价格不同, 南昌大学 宿舍环境还不错,不过有的旧宿舍环境不怎么样,总的来说 有阳台、卫生间、电风扇,储物柜足够你用。
至于吃饭, 南昌大学 食堂有四个,个人觉得最好吃的应该是桂园,娱乐嘛,若是男生喜欢体育,两个操场,娱乐看个人安排,活动挺多的,但没多大意思。
南昌大学 大一可以带笔记本,两个网络接口,如果四个人同时用,得买交换器,挺方便的,网费一月5元,网速嘛,实在不敢恭维,但早上早起上网速度还是可以的。
安大暑期宿舍开放,自习室开放,每年离大三的比较近的教学楼作为自习室,图书馆的自习室是一直开放的,不过是普通自习室,没有空调,只有电扇,寝室限电的度数,电吹风只能用小档,貌似是500W了。一个楼层有一台洗衣机,可以买洗衣卡,冬天限电11:30熄灯。食堂和水房、浴室是开放离大一比较近的那边
南昌大学 宿舍管理较为人性化,宿舍一般11点30分关门,晚归的同学可以通过校园卡应急小门进入楼栋。宿舍不允许外来人员借宿。每次放长假,都需在离校前到管理室登记。女生宿舍严禁男性进入,如果宿舍里已有大量女生在宿,行李就算再多,男性家长都不得入内帮忙。
南昌大学 安全意识十分重要,切勿随意相信上门推销的人,尽量要求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勿将贵重物品放在易被看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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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大家离家住校,万事都需小心。在军训期间一定要好好研究住宿管理条例,做到心中有数。
南昌大学 本科生4人间,有独立的卫浴,独立阳台,有空调、直饮水热水器、每幢楼的负一层都有公共浴室、热水房、商铺。在宿舍内还安装了电话、网络接口、鞋架、毛巾架等。
宿舍打水、洗澡都很方便,只要办一张“一卡通”,在学校里走到哪都不怕。连寝室开门的钥匙也设计得很独特,看上去是普通的塑料外壳,内含特制磁卡,只要一贴在门把上方“刷”地门就开了,很安全!学生可以拎包入住,堪比星级宾馆了!
南昌大学 现有学生宿舍20幢,总建筑面积928万平方米,拥有学生住宿床位10000余张,
学生每4人一间。两间寝室共享用一个阳台,阳光充足。房间设施完备,人均拥有一个吊柜、一个书桌和一张书柜,房间内部设计合理,为同学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住宿费:1000元/年。
南昌大学 也有四个人住一个宿舍熄灯,上学期间不准也不归宿,有时候早晨有学工处的人突击查宿舍,逮着了要处分的,平时注意宿舍卫生,学院和学校都会有人检查,大概周三学院检查,周四学校检查。大一原则上不让带电脑,大二可以。大一不可以上网(宿舍里的),大二过英语四级就可以申请了。大概就这么多吧,对了还有,宿舍有一年1200,600不等的,你们男生宿舍估计是1200的。欢迎来江大电源插孔在书桌上卫生间要看是几区,4区好几栋都没有独立卫生间的,不过公用的有专人打扫都挺方便的住几区是由宿管科统一安排的书桌也是有差别的不过我个人觉得4区的书桌舒服一点2区不怎么爽再就是大一的一定要进出关门大一宿管管理不是很好,一直有人丢东西。
;南昌领结婚证的程序
一、领证流程: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领证流程:提交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领证流程: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南昌市各区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
1、南昌市民政局
地址:象山北路129号 电话:0791-6735185
2、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
地址:叠山路136号 电话:0791-6204207
3、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
地址:孺子路206号 电话:0791-6624174
4、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
地址:地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338号青云大厦 电话:电话:0791-5231204
5、南昌市青山湖区民政局
地址:南昌市南京东路699号 电话:0791-8100152
6、南昌市湾里区民政局
地址:南昌市湾里区工农路43号 电话:0791-3760652
7、南昌市新建县民政局
地址:新建县长陵镇新建大道239号 电话:0791-3700933
8、南昌市南昌县民政局
地址:南昌市莲塘镇五一路117号 电话:0791-5712596
9、南昌市进贤县民政局
地址:进贤县城新区民和镇东城路39号 电话:0791-5664209
10、安义县民政局
地址:安义县龙津镇县政府大院 电话:0791-3422157
11、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
地址: 市政府办公楼 电话:0791-3883946
12、高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 电话: 673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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