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用。结婚是公民的个人自由,不需要打报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结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政审一般是单位人资部或是政工组织部来提供,应该有统一的格式,例如商调函等,你可以先找找有关人员联系一下。如果对方单位提供要求条件和格式也可以参照。如果都没有格式要求的话。我觉得无非是要份你历史清白的证明,以证明形式也可以。结婚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4、3张大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重庆市一个消防员周豪给了自己的女友刘莹莹一场最创意的婚礼,他假装出警,给女友送上两排玫瑰,现场无人机送上戒指,在众队友的见证下,周豪向一脸惊喜的刘莹莹告白求婚,最后两人甜蜜相拥。消防员周豪能用自己的工作情境向女友求婚,这是前所未有的惊喜,而一对璧人能在众队友的见证下求婚,这种场景相信两人都会铭记一生吧。
重庆一消防员假装出警向女友甜蜜求婚,给了网友甜蜜暴击
周豪是重庆市奥园消防救援站的一名普通消防队,大家都知道消防员的工作很辛苦也很危险,在他们心中警龄一响,他们无论身在何方,在做什么,都要第一时间穿上消防服去出警,而这位叫周豪的小伙子更是别出心裁,假装出警为女友刘莹莹献上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求婚现场。刘莹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到周豪的消防队,而后警铃一响,周豪和战友们假装迅速跑去出警,留下刘莹莹站在原地一脸不知所措。后来周豪和队友送上两排玫瑰花,周豪从无人机上取下戒指向刘莹莹甜蜜求婚。
消防员的工作辛苦,需要家属的多方体谅其实,消防员的工作就是任务大过天,只要警铃一响,那么他们就必须立即停下手中的一切去出警,因为他们就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护者,所以他们必须要保持时刻作战的准备。而作为消防员的家人,肯定要给予消防员更多支持与理解。
周豪设计的这场求婚,为的就是让刘莹莹能多体谅自己这种特殊的工作性质。婚姻代表着两人要携手一生,需要两人相互体谅对方,照顾对方,其实作为消防员的家属,就更需要家人的关怀和包容。
法律分析:不需要;军人结婚时必须对军人的配偶进行相应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通过后,才能批准结婚,但人民警察结婚时是不需要对配偶进行相应的政治审查,只需按正常的手续办理就可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警察结婚可以警服。普通的警察制服通常是可以穿的,但是不能露出警号等一些个人信息的标识,特殊警种的制服应该是不能穿的,同时警帽也是不允许佩戴的。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只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就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一般规定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我国《民法典》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关于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民法典》并未一一列举,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先天性痴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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