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运动员秦凯多大退役了吗 秦凯奥运现场求婚女朋友

跳水运动员秦凯多大退役了吗 秦凯奥运现场求婚女朋友,第1张

跳水运动员秦凯今年(2017年)31岁,已经宣布退役了。

秦凯:1986年1月31日出生于陕西西安,中国男子跳水队运动员。秦凯于1998年入选国家跳水队;2006-2007年在第15届世界杯、世锦赛男子三米板中均折桂;2008年北京奥运会获得男子三米板铜牌、男子双人三米板金牌;2012年伦敦奥运会在男子双人三米板、男子三米板中摘得一金一银;2009-2015年,均在游泳世锦赛上获得男子双人三米板金牌;2016年获得巴西里约热内卢奥运会跳水男子双人三米板铜牌。2016年8月11日,秦凯在社交网络上宣布退役。

2016年8月15日,秦凯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奥运会跳水女子三米板颁奖典礼上向女友何姿求婚。

网上传的“跳水失败脸摔两半”的视频是真的。

脖子以上的骨骼都称为颅骨,后上方直接覆盖脑组织的是脑颅骨,前下方构造面部外形的是面颅骨。遭受来自正前方的巨大撞击时,面颅骨会吸收大部分动能来减少脑组织的损伤,类似汽车的保险杠、前纵梁这些吸能结构来减少驾驶室的形变。

所以当面颅骨遭遇毁损伤时,神经中枢不一定会即刻毙命,但是面部的大量出血会涌入气道造成窒息死亡,如果第一时间能够进行气管插管或切开的话可以维持气道通畅,有机会进一步救治。视频中两段不一定有相关性,前半段撞击的关键一帧没捕捉到,落水后也有故意剪切,后半段应该是真实的救治现场,能看到气管插管,但伤口更像是爆炸伤。

“跳水失败”事件:

2009年6月份黎巴嫩贝鲁特海滨一个16岁男孩在一次高空跳水成功后再次跳水时不慎头部碰撞水岸,导致其头部严重破裂的实况录播事件。在事故发生后,男孩紧急地送往医院。

根据另外一个视频显示,男孩整个脸从下颌到前额呈开放性损伤的状态摔裂成两半,血流不止,急诊两个男医生试图把两边脸往一块和,还有个女医生在旁边看的直发干呕。那时他的呼吸还没停止。不过男孩最终还是因为呼吸道感染引发的窒息而死亡。

这个视频因为画面血腥,导致“跳水失败”成为了网友口中的禁词,但是仍然有一些人抱着猎奇的心理去观看这个视频。

我认为

魏某的意外死亡系其在明知温泉池水浅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实施跳水行为所致,与温泉酒店的经营活动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温泉酒店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运动员优雅的跳水姿势令人羡慕不已,然而普通人不应随意模仿,毕竟跳水运动对水深和姿势均有较高要求。但一名男子执意在仅60公分深的温泉池嬉戏示范跳水,结果不幸身亡。

事后家属悲痛欲绝,将温泉酒店告上法庭,酒店对住客死亡深表同情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如何判决?

2018年9月,魏某与好友赵某、张某、李某及张某、李某的孩子等共七人入住某温泉酒店,酒店房间前有一个长约3米,宽约2米,水深06米的温泉池,房间内摆放了载明“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 的提示牌。

当晚,同行七人一起相约泡温泉,当大家在温泉池边休息时,魏某向李某的孩子称跳水时应手跟头先下,并表示要示范如何跳水。

同行的赵某劝说危险无效后,魏某从温泉池边一跃跳进池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魏某系因头顶部与钝物作用而导致的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死者家属诉称,被告温泉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1、被告经营场所没有关于泡温泉的警示或提示;

2、事故发生根本原因是被告温泉池与墙太近存在安全隐患,魏某确实是想示范跳水,但是因为墙壁与温泉池的设计不合理,魏某蹲下时屁股碰到墙壁导致蹲立不稳而不慎落水,导致意外发生。

被告温泉酒店辩称不存在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魏某不听他人劝阻使用头部朝下的姿势跳入温泉池内导致其不幸身亡的事故,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2、被告证照齐全,经营合法合规,且在涉事套房中已摆放有禁止嬉戏打闹的温馨提示,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3、酒店对住客因在温泉池跳水身亡而深表遗憾,但谈到赔偿损失时则表示不能接受,认为死者魏某的不幸系其执意示范跳水姿势所导致,与被告温泉酒店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温泉酒店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魏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被告温泉酒店已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魏某在温泉池跳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因预见发生损害可能性小而无法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温泉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的限度及范围,应限定在温泉酒店管理的可控范围之内。根据被告温泉酒店提供的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及以酒店房间放置温馨提示为内容的照片等证据可证明,被告已达到对安全保障的合理要求,且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魏某的意外死亡系其在明知温泉池水浅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实施跳水行为所致,与温泉酒店的经营活动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温泉酒店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案中,魏某因在温泉池跳水死亡的悲剧确实令人惋惜和同情,但温泉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法院、法官亦不能以感情或者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去裁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的共识,不能让无过错者无辜为他人的过错“买单”。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82638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7-19
下一篇2023-07-1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