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日本的婚姻法是一夫一妻制的。 古代日本皇室及贵族亦奉行一夫多妻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侧室。欧洲社会建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日本流行的签约婚姻,是因为日本这几年不婚率一直都在涨,很多人不愿意回归平淡的婚姻生活。就有一些年轻人通过签约婚姻的方式进行同居,这一项签约婚姻和传统的婚姻观念是不一样的。
在日本,现在的男女不结婚率一直都在往上涨。根据调查2015年显示,《五十岁时没有结过一次婚》不结婚的男性比例为23%,女性为1406%。2015年的比例相对于1990年的比例来说,已经上涨了很多。199050岁没有结过一次婚的男性比例为557%,女性比例为443%。2015年的数据跟199年的数据相比上涨了差不多四倍,造成这一个原因的就是这些人觉得传统的婚姻不适合他们。
他们认为传统的婚姻不适合他们,他们也自己创造出了一些契约婚姻,这种结婚模式正在形成,他们不办理结婚证。
日本的一对夫妻,他们两个人就实行了这一种新模式婚姻。他们名字叫长谷川和江添,长谷川她受到过恋爱的挫折,对恋爱早已经失去了心情。她就向自己的丈夫江添提出了新模式婚姻。
长谷川和江添两个人没有办理相关的结婚手续,而是签署了一项特殊的协议。契约中内容:一年更新一次”、“经济独立”、“可以和别人发生关系等等。
契约还可以每一年更新一次,也打破了众多人们觉得结婚以后不能和别人发生关系等。他们两个人按照这一份契约上面内容相处,到目前为止已经度过了六年的时光。他们两个人还把这一份婚姻契约书进行了公证,这一份婚姻结束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这种新模式的婚姻在日本也会广为流传,未来估计也会逐渐取代传统的婚姻。
日本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实行“问妻制”,即男方前往女家访问的制度,夫妻不同住,男方每隔一段时间来探望住在娘家的妻子,这有些和中国云南泸沽湖的摩梭人实行“走婚制”相仿。这是一种并不稳定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都很容易分手,另结新欢,甚至一面保持夫妻关系,一面另结新欢,这实际上还有群婚杂交的残余。如《古事记》记载,大国主命与须势理姬结婚后,仍然到处“问妻”,引起了妻子的不满。大国主命知道了妻子的感受,就在一次要出门远行之时,借了歌谣的对唱,表明自己心中最爱的女子还是须势理姬,后者深受感动,误会冰释,两人又和好如初。
从全人类进化的历史来看,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私有制社会和男权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那时,女子已经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与附庸,所以那时出现的一夫一妻制决不是平等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而是一个女子只能嫁一个丈夫,但一个男子除了娶一个妻子外,还可以娶许多妾,这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
在中国古代典籍上,对于从天子、诸侯直至大夫、士可以有多少老婆,有数不清的说法与规定。
日本古代也是同样情况。自进入平安时代后,虽然法令是规定一夫一妻制,然而一般男性除了户籍上所登记的正室外,还拥有多名侧室,人们也都默许这种状况的存在。
在日本,社会的传统性一点也不亚于中国,婚姻、家庭被看作是人生的一个必然归宿,人(尤其是女人)到了一定的年龄如果还没有结婚成家,就会被认为很不正常,甚至被人看不起。结了婚,生了孩子,才能有稳定感,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与尊敬,这种情况在世界大多数地方都是存在的,但是在日本,这种情况更为突出,更为强烈。在日本古代(现代社会也差不多),女人只有作为已婚的母亲才会被完全看成是一个女人,不论丈夫是活着还是死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才可叫做“一人前”,这个词的意思是“成年”和“可尊敬的”。
结婚既然是为了求得父母的欢心、为家庭和社会尽义务,那么这种婚姻很难不受父母的干预,也很难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在古代日本武士阶层的道德观点中,爱情和婚姻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情。个人的感情是无足轻重的,有时甚至和家族利益相对抗,那么就必须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放弃爱情,否则就要被家族、社会这个庞大的机器碾得粉碎。这似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共同规律,婚姻制度建立起来了,可是婚姻是不自主的,中国梁山伯和祝英台的悲剧,欧洲罗密欧和朱丽叶的悲剧,在日本古代社会也在一幕幕地重演,而且其严酷和悲惨程度比中国、比欧洲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日本古代社会,家庭绝对是父权制的,这也是这个传统社会的一个突出标志。父亲是一家之主,无所不能,家庭成员没有自由可言,这样家庭才拥有自由,因为家庭不但是生产的经济单元,而且是决定秩序的社会单位。成与败,续与亡,不取决于个人,而取决于家庭。父亲的权力是专制的,他有权留下孙子,而把媳妇、女婿逐出家门。他有权处死*荡的儿女,还可以将儿女贩卖为奴隶为娼妓。他可以任意与妻子离婚,也有权娶三妻四妾。他可以对妻子不忠,在外面寻花问柳也无关紧要。当基督教传入日本,宣传纳妾、通奸是罪恶之事时,许多日本人抱怨不已,认为它扰乱了日本家庭的和平。
在世界历史上,包括在日本和中国的历史上,妇女的地位在早期比在后期为高。自从出现私有制社会、即男权社会、夫权社会后,妻子沦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和工具,发泄性欲的工具、生儿育女的工具和家务劳动的工具。在中国最古老的甲骨文中,“妻”“妾”皆从女,有长跪的形态,这都说明了女子在家庭中的卑下地位。
在中国历史上,从夏、商、周这“三代”直至汉,是封建制度的形成与巩固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有许多确定社会“纲常”(即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论述,其中女子必须服从男子、妻子必须服从丈夫、是核心内容之一。
中国古代的这种男尊女卑的观念极大地影响了日本,社会以男性为中心,而女性应遵守“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当然这种影响只是外因,内因是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变迁,男子的经济地位提高了,同时还受着日本古代社会尚武精神的影响。日本古代的妻子除了在家庭中学习一些礼仪外,完全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机会,似乎只是为了一个人而活着,即丈夫。妻子有绝对的义务为丈夫恪守贞节,如果丈夫发现妻子有不贞行为,可以立即处死奸夫和*妇,对此,德川家康曾经明文规定,如果丈夫杀死*妻而宽恕奸夫,则亲夫当被处死。哲学家益轩也说过,如果妻子是个喋喋不休的长舌妇,则夫可休妻;相反,如果丈夫偶尔放荡、野蛮,妻子就应该加倍地对丈夫温柔体贴。
在这种观念的长期影响下,日本妇女从古至今成为世界上最忠诚、最温顺、最勤劳的妻子,令中国妇女在某种程度上也望尘莫及。千百年来,在许多家庭中形成的一套规矩是:当丈夫下班回家时,妻子在门口跪而迎之,第一句话是:“您回来了。”第二句话是:“您辛苦了。”第三句话是:“感谢您为家庭所做的贡献。”然后递上一把热毛巾、一杯热茶。在大街上不时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丈夫在前面走,妻子在后面跟(大概这就是所谓“男先乎女”吧),而且背着、拎着所有的重的东西,丈夫则什么也不拿,还不时斥责妻子“走得快一点”。
日本人还很崇尚母性,妻子在丈夫面前必须担任两重角色,一重角色是妻子,满足丈夫的情欲,为他生儿育女;另一重是母亲的角色,像关爱照顾孩子一样地关爱和照顾丈夫。所以有些有了两个孩子的女子会对人说她有三个孩子,这“第三个孩子”就是她的丈夫。在日本文化中,妻子对丈夫、女人对男人必须全身心地奉献,为对方作出一切牺牲,这种观念比中国古代的“妻为夫纲”还要强烈得多。
一些西方游客对于这种情况会感到万分的惊叹和惋惜,日本的妻子真是最好的妻子,为什么这样“美好的”制度不能在西方流行呢当然,中国古代的妇女对丈夫也很服从,很温顺,但是和日本妇女在这方面的礼仪化、规范化相比,仍旧要差一大截。
日本人还很讲孝道,他们的传统观念是在家庭中父母远在妻子之上。公元8世纪时孝谦女皇就下令每个家庭必备“孝经”,全国的学生都必须熟记在心,除了武士以效忠主人为最高美德外,孝顺成为日本人最基本最崇高的道德标准,效忠天皇也是孝道的一种表现。直到西方崇尚个人自由的风气传到日本之前,孝道一直是构成日本人道德的基础,对基督教传入时宣扬的人应远离父母而近于妻子的理论,日本人一下子是很难接受的。
人类的两性关系虽然建立了婚姻制度,但是有些性行为还是在婚姻制度以外的,婚外性行为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中国古代,男子婚后可以寻花问柳,还被认为是“风流韵事”,而对女子红杏出墙则视为很严重的事,要加以十分严厉和残酷的处罚,这主要原因是在父系社会中,男性要求女性生出确是出自丈夫血统的子女,以保证私有财产的继承。日本古代也是如此,日本社会中的男权主义丝毫不比中国逊色,丈夫在外拈花惹草,妻子是没有置喙的余地的。
到了现代,情况有些变化。新中国建立以后,对男女关系控制很严,丈夫如果有婚外性行为,一定会被严惩不贷,被冠以“流氓分子”“腐化分子”,把婚外性行为看成是对婚姻、家庭,对社会稳定的严重破坏;只是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才稍稍“开放”了一些,“包二奶”“小蜜”等才有所出现。在日本现代,夫妻关系处于平等了,男子在外拈花惹草的事虽然还是不少,但是多少受到些限制。
现在日本流行男女援助,一些结了婚的男人想找婚外的性伙伴,他们觉得妓女已经乏味,又怕得病;找固定的情人又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找个临时的女学生,青春可爱,钱不用花很多,也没有什么后顾之忧。这些姑娘陪男人吃饭、旅游、聊天,也有去情人旅馆的,他们再用这些钱来交男友,买化妆品。
日本的男子,尤其是年纪大一些的男子,包括一些老板,很讲道义,即使有“小蜜”也不会抛弃和他共患难的糟糠之妻。他很清楚“小蜜”是想他的钱,不会和他真心的,所以他决不可能拿出一大笔钱来给“小蜜”花,如果女方谈到钱时,他就认为对方不是真心对他,所以很可能马上分手。姑娘也无所谓,马上转方向。
中国人则不太一样,中国的男人在这个问题上常常是“动真格”的,一旦找到一个婚外情人,家也不要了,夫妻也不要了,为了供养“小蜜”,常常倾家荡产,甚至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结果是坠入深渊。所以,有些官员的贪污总是和腐化交织在一起的。
日本还有种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妻子有时会“鼓励”丈夫到婚外去发泄一下。例如看到丈夫在外太忙碌,回家又无聊,就会建议他出去“散散心”,丈夫也明白这是叫他去做泡泡酒吧女郎这一类的事情,于是也高高兴兴地去做了。大家相安无事。这是因为,许多日本妻子相信丈夫的这点风流事绝对动摇不了婚姻和家庭的根基,所以很放心,再说想控制丈夫也不一定控制得了,乐得大方些,这是日本妻子聪明之处。如果是中国妻子,不要说“主动建议”了,一经发现丈夫有“小蜜”,妻子就“一哭,二跳,三上吊”,不得了了
日本古代有娶同父异母妹甚至后母的,这在当时并不认为是不正当的~~~``但是同父同母的兄妹之间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木梨轻皇子与其妹**为世人不容双双死于伊予岛就是一例~~~`
因为古代是男方到女方家,所以同父异母兄妹之间并不比其他人亲密多少~~~`日本的婚嫁制度是在战国时代左右形成的,平安时代才出现媒人,之前是服役婚(男方需在女方家干三年活才能娶女方),再早就是一夫多妻制了(参见《三国志》中相关记载)
问题一:中国人去日本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我是愤青,讨厌日本,别问我为什么
问题二:中国人和日本人在日本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资料 首先中国大使馆不受理中国公民与日本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需要到日本的市区役所办理。需带上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印章和中国大使馆出据的《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即可办理与日本人的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需要事先到当地的中国使领馆开据,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到市役所开据3个月内有效) 填写《未婚声明书》 (使馆备有)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使馆备有) 曾经在中国离婚或丧偶者要提供《离婚证》或中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和《生效书》或《死亡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曾经在日本结婚,又在日本离婚或丧偶者,要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出具的《婚姻届受理证明书》和《离婚届受理证明书》或《死亡届受理证明书》原件。 曾经在中国结婚,在日本离婚者,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日本市(区)役所出具的《离婚届受理证明书》原件(3个月内有效)。 具体可以参照使馆网站指南 china-embassyorjp/00 另外中国公民还需具备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不低于22周岁,女性不低于20周岁,结婚双方均为独身。 也可以参考一下法务省民事局对你这种情况的解答(Question1、2、3的解答) mojgojp/MINJI/minji15#name1 请参考一下吧!
问题三:在日本结婚都需要什么手续 1。外国人携本人的护照到本国驻日本大使馆办理单身证明。
2。日本人到市(区)役所的户籍管理科室开具单身证明。
3。将要结婚的两人携带个人证件到日本的日本人到市(区)役所办理结婚登记即可。
问题四:和在日本的中国人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什么手续
呵呵,其他的不知道必定有的就是,
受到大部分中国人的无声谴责
哈哈
开玩笑的了
如果是个不错人,要好好对人家
看你们在哪里办理了,如果是在中国办的话见下面:
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 未婚、离婚、丧偶;下同) ;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如果是在日本办理的话我就管不到了。
问题五:和日本人结婚需要的手续? 如果是在国内办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的规定,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即可。其中内地居民一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日本人一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只要这些材料齐备,就可以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了,手续非常简单。
1、涉外结婚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涉外婚姻申请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指定证件
A、中国公民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以及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B、外国人应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C、如果是定居我国的侨民,还应提交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问题六:国际结婚需要什么手续?比如中国女孩要嫁日本 涉外婚姻申请登记程序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 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出国结婚申请程序
(1)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到市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出国申请表格。
(2)按规定填写出国申请表格,准备申请出国所需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户籍证件,以及本人近期五张正面免冠照片,到接待室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出国申请编号。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地处效县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交表后,若需查询本人申请的结果情况,可拨打市电话局168自动声讯服务台的15882161查询电话,或者前往接待室查询台自报出国申请编号,即可得知准确信息。
(5)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汉》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6)获得护照后,须仔细核对有关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等),然后去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
(7)获得外国签证后,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或办理短期出国人员登记手续。
(8)护照中附有B字编号出境登记卡的人员,须凭护照。国外>>
问题七:和日本人结婚需要什么步骤?对方需要什么手续。证件准备? 先日,再日,然后日,最后日!
问题八:在日本的中国大使馆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者双方为中国公民,且双方或一方居住在辖区内,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以在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登记结婚。
一、申请所需材料
1、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2、《住民票》原件(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在留卡》或《外国人登录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近期合影照片3张(正面免冠头像,4cm×5cm)
4、当事人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
说明:
1、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
2、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填写当日日期。
3、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如另一方因故确实无法来大使馆、总领事馆,在确保所填表格无误的情况下,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领。委托人需在委托书签名盖章。
4、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可同时办理结婚公证。
5、辖区内的中国公民与在第三国居住的中国公民申请登记结婚,须提供驻当地中国使领馆出具的独身证明。
6、一方为持短期签证来日结婚者,还需提供国内出具的未婚公证。
问题九:日本人都是去哪里领结婚证的 日本人结婚不领结婚证。只要到区役所登记一下就可以了。另外日本人结婚牵扯到一个「入籍」的问题。就是女人嫁给了男人,就要把自己原来的户口取消掉,然后入到男人的户籍里。最主要的是连女人的姓都要改成男人的姓。比如:原来叫「田中 香处的女孩和姓「铃木」的人结了婚,那么这个女孩以后就改成叫「铃木 香」了・・・・
问题十:人在日本想递交结婚签证具体需要什么材料。 70分 双方都是未婚么?
中国大使馆网页有详细解说,你点过去看看吧。
china-embassyorjp/jpn/lsfu/gzrz/t913447
to百度工作人员,以上网页是中国大使馆官网,望你们不要判断这个回答有问题。
闹洞房是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日本的传统婚姻习俗是什么样的呢?
每一个适婚年龄的年轻人总是会遭遇七大姑八大姨的盘问,“有对象了吗?”“我这里有一个小伙儿你要不要看一下?”可以说当代年轻人最困扰的事儿无非就是结婚了,更何况如今结婚成本这么高,不但需要购置婚宴的花费,还要有房有车有存款,真的对年轻人十分的不友好。
说起结婚,就不得不承认闹洞房了,做为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一直以来都被作为优良作风承传出来了。闹洞房是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那么你知道日本的传统婚姻习俗是什么样的呢?
说起日本这个国家,相信许多人会闪过“男尊女卑”“居家妇女”这类词,也说明了在日本人看法中,男生的支配权高于一切,而女性则只有当做照顾家庭儿女的“阿姨”真实身份。
虽说在如今这类的状况明显改善,可是终究也只是极少数可以摆脱这类凡俗见解的新时代人物。一样的,日本的婚礼习俗习惯性都是和我国有许多不一样的点,下边一起来看看,日本的传统婚姻习俗是什么样的吧。
01日本新婚夫妇的着装要求在日本新婚夫妇的着装要求,都是女士要做的第一件事,那便是要穿着乳白色日本和服,用本地的术语而言,这叫“白无垢”描述新娘就像一张纯洁的画纸一样。而双方父母的衣着也不要轻易,爸爸的衣着为西装,而妈妈则为日本和服。
相对于这一点,中国婚宴对衣服的需要就非常洒脱了,从来都是依据新婚夫妇的钟爱来,有挑选西方婚礼(即新郎西装新娘婚纱)也是有挑选汉式婚礼(即新中式民俗婚礼)或者汉服婚礼(即复古时尚式婚宴)。
02日式婚礼的酒宴习俗日本的婚宴酒宴和中国的婚宴酒宴不一样的地方太多了。在中国一般都是通过婚礼主持开幕词随后由新郎官填补讲话,但在日本则是通过新娘诵读爸爸妈妈写给自己的信件,那也是第二件事。随后新娘的朋友好闺蜜要依次在台子上开幕词祝愿,十分正式,这一点中国婚宴就有所欠缺,仅仅简单参演一下。
并且日本的喜宴简单来说非常小,一般酒宴的客人全是一些较为亲近的人,不容易超出千人,且婚宴举行当场全是较为平静的,但在中国不论是酒宴或是闹洞房都更偏重大吵大闹,那也是2个地域间的差异。
03日本新娘的婚前习俗针对日本当地新娘的婚前习俗,有一个是确实没法让人接收的,那便是新娘在嫁人前会为爸爸洗一次澡。他们许多人而言,确实是一个没法超越的社会道德门坎,因为早已并不是小孩子了。但细心想一想,这终究都是日本本地的习俗,所说客随主便,就说明了因此如果你要想娶日本的女人得话就一定要经受住这个习俗。再怎么说都是自己的父亲,出自于孝心都是可以接受的。
听说日本的女人十分赏析中国男生,觉得它们既会做饭、又能恋家疼老婆,假如缺少对象何不充分考虑日本度假旅游一番,或许就可偶遇一场浪漫的跨国婚姻。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日本婚礼习俗,对日本文化有兴趣的朋友,或者是对日本其他方面信息有想了解的朋友可以进行留言。
日本没有专门的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在其民法《亲属篇》和《继承篇》中,在这些法律中可以看见日本传统观念的深远影响。 2003年,联合国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日本民法中有很多条目歧视女性,其中特别举了女性待婚期和结婚后夫妇必须同姓的例子。 在该国民法典第四篇——亲属中,专门就婚姻的缔结、婚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等方面做了规定调整。 日本婚姻法婚姻缔结条件: 1、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而在日本年满20岁才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2、形式要件在日本的婚姻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申报应当由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词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可见日本婚姻缔结条件,日本是一个允许童婚,允许未成年少女结婚的法律特别落后的国家。 根据日本民法第733条规定,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不得再婚,原因是如果女性早于这个期限再婚,很难判断之后出生的孩子的父亲。但对于男性,民法却并不规定待婚期。
_前面说到了日本的一些关于结婚的政策,今天就来说一下离婚政策。
一,协议离婚
中日两国在协议离婚上面,前提条件都差不多。
在国内,协议离婚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个规定大部分与日本的规定相同:“第七百六十三条夫_は、その__で、_婚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夫妻双方经过商量讨论,在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后,去相关部门登记离婚。
最近的一些社会事件里面也可以看出来,孩子可以跟爸爸,也可以跟妈妈,还可以选择共同抚养孩子。比如平时妈妈照顾,寒暑假去爸爸那边之类。
日本的规定同样的:“第七百六十六条父母が__上の_婚をするときは、子の__をすべき者、父又は母と子との面会及びその他の交流、子の__に要する_用の分担その他の子の__について必要な事_は、その__で定める。”
夫妇双方协定孩子的监护权问题,抚养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后方才可以离婚。
法律规定得很好,对于孩子,离了婚的夫妇也要尽职尽责。然而根据现实调查,在日本,按照规定持续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大概只有2成。
大部分人付了一段时间,后来就干脆不付了,甚至直接断联的也大有人在。
这个情况将直接导致单亲家庭陷入贫困的危机之中。
二,离婚冷静期
要说到中日离婚差别最大的就是这个“离婚冷静期”了。
前面的文章有写道,在日本,如果是逼迫结婚,或者说欺骗式结婚,双方没有结婚的“真意”(真实意图),那么家庭裁判所是可以判决婚姻无效的。但是离婚就没有这个“真意”的诉求。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怄气,开玩笑似的去登记离婚了,那么这个离婚是有效的。
但是反观中国,离婚就没有这么宽松了。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条文写得很清楚,读起来却让人满脸问号。我们想起新中国成立时颁布的婚姻法。说不能限制人离婚的意志。现在似乎是背道而驰。
离婚冷静期的条文短短几行字。但是给人带来的心理压力是可以预见的。现在生活节奏如此迅速,大部分的家庭夫妇双方都不得不参与到工作当中。离婚一个程序,却最少要走2趟,才能把程序完成。光是凑齐这两个碰头的日期,对于大部分工作党来说,就是个不小的障碍。
毕竟在公司或者单位请假,不是“说走就走”的。
而且两个要离婚的人,有一方不配合,这个手续就无法完成。许多人将会耗在这个“结婚冷静期”里面。
三,夫妇改姓
与中国相对应的,日本有的,中国没有的政策就是这个改姓制度了。这个问题我们说过很多次了。这里简略说一下。
日本夫妇在离婚之后,在结婚时改姓的那一方,可以选择去登记回自己原来的姓氏。如果长期使用对方的姓氏,离了婚想继续用的,也可以去登记继续用结婚时的姓氏。孩子的姓氏则是跟随监护人(亲权者)的姓氏。
中国没有结婚改姓这一说,因此夫妇双方离婚后还是自己的名字。只是孩子的姓氏可以跟随监护人,进行更改。
四,诉讼离婚
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即可选择诉讼离婚。但是诉讼离婚有这样那样的条件。
在国内,离婚的条件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条文写得很清楚,哪些条件可以判予离婚。
但是现实情况却往往不是这么清晰可辨。网上曝光的不少案例让人大跌眼镜。
最有名的案例之一要数当当网的创业夫妻李国庆与俞渝。李国庆声称他与妻子俞渝已分居两年零五个月,想诉讼离婚。
但法院发现在分居期间,李国庆与俞渝有送礼物的行为,并不能证明“感情破裂”,因此不予离婚。
还有很多曝光出来的被家暴女子,申请离婚4次不成功等等。
感情破裂,婚姻存续不再有任何价值的事实显而易见,但是法院比起干净利落地判决离婚,他们更倾向于“求和”。
这是作为公门中人一贯采取的“传统态度”,所谓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即是历史和社会追求所留下的印记。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日本的诉讼离婚,规定如下:
第七百七十条夫_の一方は、次に_げる_合に限り、_婚の_えを提起することができる。一配偶者に不_な行_があったとき。二配偶者から_意で__されたとき。三配偶者の生死が三年以上明らかでないとき。四配偶者が_度の精神病にかかり、回_の__みがないとき。五その他婚姻を__し_い重大な事由があるとき。
第一个条件就看得出明显差别了。日本的婚姻,重婚是当然无效的,因此没有写在这里面。国内是当作离婚的一个条件来写,大同小异。
日本把“不贞行为”也纳入了这个条款里面,也就是在新闻和电视剧里面经常说的“不伦”(不_)。与之相对的,国内并没有明确说出“出轨”的条款。因此在法院判决里面,出轨不能离婚的案子也屡见不鲜。
还有就是国内对赌博、吸毒等专列一栏,也可见我国对赌毒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这是在日本的条款里面所没有记载的。与之对比的是,日本的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重大精神疾病,也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国内却没有这一规定。这个条款是好是坏,见仁见智了。
以上就是中日两国关于离婚的简单说明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