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严格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确定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禁放的时间、地点
(一)限时禁止燃放时间、地点。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二。
葫芦岛市城市建成区、兴城市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
(二)全年禁止燃放地点。
1全市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广场、旅游景点、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及其外围200米以内。
2全市山林、草地等周边300米内。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边500米内。
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
二、限放禁放的要求
(一)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服从执法人员关于禁限放的要求,妨碍执行公务的,依妨碍执行公务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市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
110。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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