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姓氏的由来

"谢"姓氏的由来,第1张

一、 姓氏源流

1谢姓出自姜姓,是炎帝后裔申伯的后代。相传炎帝居于姜水畔,便以姜为姓。至商代有后裔孤竹君的长子伯夷与叔齐一起投奔到周。到周后反对武王伐商,武王灭商后他们又逃到首阳山,因不食周栗而死,他们的后裔仍留在商朝。成王继位后封伯夷的后裔为申侯,称申伯,是申氏的始祖。厉王时娶申伯之女为妃,生字为宣王,宣王继位后,封母舅申伯于谢国,后来这仪家失去了爵位,公元前668年楚国灭掉申国。其子孙按当时的习惯以新都之邑名为姓,称谢氏。望出陈留、会稽,史称谢氏正宗。是为河南谢氏。

2出自任姓,为黄帝之后。相传黄帝之子25宗。得其姓者14人,为12姓,其中第7姓为任姓。任姓有10个小车,其中第一为谢国,因周宣王时使召公营谢邑,以赐申伯,盖谢已失国,子孙亡散,以国为姓。是为河南谢氏。

3为他姓改谢姓。据《旧唐书不文苑传》,卫州人谢偃之本为鲜卑族人,姓直勒氏,后改为谢氏。亦为河南谢氏。

二、 迁徙分布

1夏商时期谢国比较弱小,居于姜水流域(今陕西境内)。

2西周末期,申伯被改封为谢,以加强西周对南方的统治。任姓灭谢国后,国人有一部分留在当地,大部分外逃,但都以国为姓,即谢氏。

3西周末至春秋时期,谢氏除了大部分分布在今河南外,还有一支迁往山东,一支迁至湖北,还有一支迁至湖南,迁至四川,后又分为三支:一支于三国时迁至蜀郡,至晋代有部分迁至陕西;一支迁至云南永昌,后发展为当地大姓;还有一支迁至四川彭水一带及贵州北部。隋唐时被称为东谢蛮、西谢蛮、南谢蛮,后大多融入布依族、水族和苗族。汉代谢氏的聚居地有增加了会稽郡、江西九江、章陵等处。其中会稽郡的谢氏人丁兴旺,已相当有名望。

4晋代,成郡谢氏发展成为名门大族,其中最著名的是阳夏谢氏,以及由此迁出的康乐谢氏。西晋末年,黄河流域战乱频繁,中原人大量迁往江南,阳夏人谢衡因避战乱迁望会稽始宁东山,在此繁衍,成为谢氏最重要的一支。谢衡极其后代在东晋至南朝时期多数都很著名。

5唐朝时,河南固始谢氏入福建泉州,同时入闽的还有一支居于福建宁化县,后有一支自宁化迁至江西,至洪武四年(1371年)移居梅县(广东):还有一支自宁化迁至广东大埔,后移居广东东莞。

6明末清初,福建武平一支迁入湖南汉寿。发展成为当地一大姓。

7至清代,谢氏不仅遍布中原及南方各省,而且还发展到北部及东北的一些省区。

8谢氏移居海外,始于明代,多数是自闽粤地区先迁至台湾,进而远播东南亚及世界各国。

三 、郡望堂号

堂号

1 威怀堂。

2 安晋堂:因谢安命名。晋朝时的谢安名望很高,朝廷屡次请他做官他都不干,一直到了40岁那年才当了司马。在作官的过程中表现了高风亮节,拜为尚书仆射加后将军。在淝水之战中携其侄谢玄大败苻坚,使晋朝转危为安,得此堂号。

3 此外还有以“陈留”、“会稽”、"宝树”为堂号。

郡望

1 陈留郡。西汉置郡,治所在陈留。相当于今河南东至民权。宁陵,西至开封、尉氏,北至延津,南至杞县。

2 陈郡。秦始置郡,西汉时改为淮南国,东汉章和二年改为陈国,治所在陈县。献帝时改变郡,隋开皇初废。

3 会稽郡。秦始皇二十五年于原吴、越地置郡,治所所在吴县。西汉相当于今江苏省长江以南、茅山以东、浙江大部及福建全省。顺帝时移至山阴。此支谢氏为陈郡谢氏分支。

4 冯诩郡。汉武帝太初元年设置同名行政区。三国魏在此置郡,治所在临晋。

四 、历史名人

1 谢清高;今广东梅州市人,请代航海旅游家,航海4年返国,后流寓澳门,今存《海录》一书。

2 谢安: 东晋人,字安石。出生士族。年四十余岁出仕,孝武帝时位至宰相,在淝水至战中打败苻坚,使晋朝转危为安。

3 谢玄:东晋名奖。字幼度,陈郡阳夏人。谢安为宰相时哦任他为广陵相,组织北府兵。在淝水之战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4 谢夷吾:汉代人,曾经极力推荐班固的才华。

5 谢庄:文学家,陈郡阳夏人、曾官至吏部尚书。

6 谢赫:南齐著名画家,善于作风俗画、人物画、著有《古画品录》是我国最早的绘画理论书籍。

7 谢眺:陈郡夏阳人,南齐诗人,曾在朝廷任职,其诗多描写自然景色,为为李白所推许,是永明体作家中成就最高的诗人。

8谢灵运:陈郡阳夏人,南朝著名画家文学家,后移居会稽,谢玄子孙,曾任永嘉太守等职。博览全书,文学称“江左第一”。其诗歌创作开创了新风。开创了文学史上的山水诗派,许多佳句为后人所传诵。

9谢子远:福建汀州人,清康熙二十八年进士,官至总兵。

1、中国法律的产生及起源: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2、夏朝的法律制度的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3、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4、甘誓, 5、罪名 6、监狱: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夏朝监狱的名称还有"均台"(夏朝将中央直辖监狱设置在都城阳翟的地方)、"夏台"(夏桀囚商汤的地方)之称。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神权思想。商朝继续沿用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天命"、"天罚",意思是说一切服从上天的安排。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商汤讨伐夏桀时,都是假借上天的名义,把自己说成是上天安排解救人民的。 2、法律形式: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颁布了命、诰、誓。 3、立法概况: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2)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 (3)"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4、法律内容 (一)刑法 A、刑名 (历史上有"刑名从商"的说法,是指商朝的刑事立法较夏朝有了发展,并较为发达,为中国奴隶制法制,尤其是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 死刑 a、斩、戮 b、炮铬 ,让有罪的人在浇了油、底下烧火的铜柱上走。 c、醢 ,把人剁成肉酱。历史上有"醢九侯"的案件。 d、脯,把人晒成肉干。历史上有"脯鄂侯"的案件 e、劓殄,即族诛。 (2) 肉刑 a、墨刑,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b、劓刑,割掉鼻子。 c、 刖刑,砍断脚踝。 d、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3)徒刑 B、 罪名 (1)舍弃穑事:不种植庄稼。 (2)不从誓言:不听从商王的命令。 (3)不吉不迪:行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办事。 (4〕颠越不恭:不遵守法纪,不恭敬国王,狂妄放肆。 (5)暂遇奸宄:欺诈奸邪,犯法作乱。 (6)不有功于民:禁止无故动用民工。 (二)民法 1、婚姻制度(商朝王室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多妾制 2、继承制度(商朝王室的继承制度): 商初,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 商中期,实行父死子继 商末,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5、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商王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只有他能制定法律。 (2)负责占卜的官吏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 (二)监狱:商朝的监狱被称作:"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重点提示〗 1、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商王朝灭亡的教训,感到神权思想岌岌可危,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所谓"明德慎罚"就是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倡德教,对罪犯采取宽缓的政策。 2、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量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3、 刑名与罪名: (一) 罪名: (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二) 刑名: (1) 死刑 (2) 肉刑 (3) 流刑 (4) 徒刑 (5) 拘役 (6)赎 (7)没为官奴婢 4、 法律形式: (1) 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 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 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 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里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 遗训,先王的遗训。 (6) 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5、 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 (一)所有权: (1)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在西周初年有田里不鬻的制度。 (2)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 (3)凡拾得遗失物,都要送交朝士,公开认领。10日后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归公,小的物品归拾得人。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以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即用剂。 (2)债务契约, 西周称为傅别。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3)损害赔偿 (4)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经存在以土地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初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议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 6、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制度缔结的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常。 (二) 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 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 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 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7、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一) 西周的司法机关有: (1)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 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 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二) 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二、案例分析 1、 [夏桀囚商汤] 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 [案例分析] 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尚未建立,但已经存在监狱。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所以“均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2、 [醢九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3、[脯鄂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4、 [囚周文王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腭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案例分析] 商朝的司法机关,史籍无明确记载。但根据史记和甲骨文记载,商朝已经有了监狱,叫做“圜土”。因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商朝的监狱又叫做“羑里”。据说因为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窑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牖,类似今天的天窗,所以用“牖里”来代称监狱。

1,欧洲

在英国5级贵族中,伯爵出现最早。个别学者认为伯爵爵位来自欧洲大陆,至迟在公元900年的法国,伯爵已成为公爵的封臣。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英国伯爵(Earl)与法国伯爵(Count)并无继承或连带关系;而且英国伯爵称号是5种贵族称号中惟一的英文词,是由古英语eorl转化而来;大约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后期,因王权不够强大,英格兰广大地区曾划为几个较大的伯爵管辖区(great earldom)。而伯爵爵位却是在 11世纪初由丹麦国王克努特引进英格兰的。11—12世纪中叶之前的伯爵多是镇守一方的诸侯。他们大多是一人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诺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国后,担心他们权势过重,危及王权和国家统一,遂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给他的亲信,每个伯爵的辖区仅限一郡,与国王有着极其明确的封君封臣关系,伯爵倘敢兴兵作乱便会被王军镇压,或受其他贵族制裁。伯爵职权名号可由后代继承,但会因为有的伯爵缺少继承人而使总数有减无增。斯蒂芬在位时,破格加封格奥弗雷·德·曼维尔为艾塞克斯伯爵。14世纪以来,伯爵数目攀升。1307年计有9名。1327年爱德华三世即位时仅余6名,10年后增至12名;爱德华在位晚期增至14名。14世纪20年代之前,伯爵作为高级贵族,是男爵的“天然***”,在地方上负有对男爵、骑士的管理责任。但在1327年政治危机[指爱德华三世废黜其母法国伊沙贝拉公主的摄政,登极亲政时,伯爵曾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政治群体独立行动,与男爵们的“距离感”突然产生。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玛奇伯爵领地之后,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职责。

在重大正式场合,伯爵穿着镶有白色毛皮边的深红色丝绒外套,软帽上缝镶着三条貂皮以表明爵位级别,冠冕上有一镀金银圈,上沿饰有8个银球;而国王则称伯爵为其“真正可信可爱的伙伴。”

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已有男爵一词(Baron),但无男爵爵位,而且词义不够确定。似有“自由者”或“国王的臣仆”之意,但无尊贵的含义。英国男爵出现于11世纪。到12世纪初国王大部分高级世俗贵族都被封为男爵。其中少数与王室关系密切、封地较多者又被称做“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间。很快,大男爵发生分化,显赫者升为伯爵,其余与普通男爵不分伯仲。正因当时男爵在世俗贵族中占了很高比例,以至于“男爵”一词长期作为贵族的集合名词使用。11-14世纪,男爵的封号和封地可通过血缘和婚姻关系传递,但不得随意出售和转让,历代国王也不随意增加或褫夺贵族封号。1387年,理查德二世首次增补男爵爵位,比奥查姆波·德·豪尔特被封为基德敏斯特男爵。以后数百年至今,居于5级贵族之末的男爵始终人数最多。

在正式场合,男爵穿着与伯爵同样的外套,帽子上镶有两条貂皮,冠冕上有一浅色银圈,饰有6个银球。

依次出现的是公爵(Duke)。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欧洲大陆的公爵称号通常授予守疆拓土、军功卓著的高级指挥官,以后因重大政治变化而中断。几百年后,公爵爵位又见于德国。大约在公元970年,德国皇帝奥托一世初设公爵爵位。不久法国和欧洲大陆其他地区也建立了公国(duchy;大公国,Archduchy)。在英国,公爵是仅次于国王或亲王的最高级贵族,与作为一国之主的欧洲大陆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duke)有所不同。英国公爵爵位出现很晚。1337年,爱德华三世把康沃尔郡升为公国,将公爵爵号授予年方7岁的“黑太子”爱德华。该王储16岁参加百年战争,锋芒显露;1355年前往法国指挥作战,军功卓著。父王对他赏赐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种称号,如 1343年封为威尔士亲王,1362年加封为阿基坦公爵。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后多年里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亲均不许称王,最高可获公爵爵位。随后,爱德华三世及其继承人又先后建立了兰开斯特公国(1351年)、克拉伦斯公国(1362年)、约克公国和格洛斯特公国(1385)、赫里福德公国(1397)、贝特福德公国(1413)和萨默塞特公国(1443)等。这些公国的领有人都是王室宗亲,他们得到高级爵位后,在贵族中鹤立鸡群,威势不凡,为以后争夺王权、扰乱朝纲、制造战乱埋下了隐患。自从1483年建立诺福克公国以后,公爵爵位开始授予王亲以外者,但很少建立公国。而且能获此最高爵位者多是军功显赫的统帅。行政界政务家即使任职多年,政绩昭著,也难获此殊荣。在正规场合公爵也穿深红色的丝绒外套,帽子上镶四条貂皮。其冠冕上有一个金环,上饰8枚红色金叶片。国王则称公爵为“我们真正可信和最为敬爱的伙伴。”

再看侯爵(Marquess,也做Marquis)。就词源而言,它是由德文Markgraf[堡侯;边疆殖民地总督;伯爵]演变而来。侯爵原意与“方伯”词义相近,系指统辖一处的封疆大吏。在英格兰,拉丁语“侯爵”一词最初指威尔士边疆的领主。那时只说明他们领地的位置靠近边界,并不说明其地位高于伯爵。1385年涵义变化,第9代牛津伯爵罗伯特·德·维尔被封为都柏林侯爵。1397年,萨默塞特伯爵约翰被封为多西特侯爵和萨默塞特侯爵。侯爵的地位和尊荣程度不甚明确,大约在公爵和伯爵之间,一段时期内不被看重。亨利六世在位期间,约翰·德·比奥福特被国王免去侯爵爵位,下院为此向国王请愿,要求恢复比奥福特的爵位。但他本人却反对乞求国王,并说:“侯爵乃是一个新的荣誉称号,完全不为先人所知。所以,应对此冷漠视之,并不认为接受它是明智之举。”到了15世纪,这级爵号稳定地保持了它在贵族爵位中的第二级地位以后,才被贵族们所看重。与其他4个等级的贵族相比,侯爵的数目一向最少。

在重大场合,候爵也穿红色丝绒外套,帽子上镶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装一银环,带有四片金叶和四个银球。国王对他的称呼一如对待公爵。

上院贵族中数子爵资格最浅。子爵称号(Viscount)源于法国,原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时可能是实力强大的诸侯。在英国,1440年比奥芒特的约翰被封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子爵帽子上有两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银环,饰有6个银球。

直到此时,英国5级大贵族方完备成形,成为相对固定的贵族等级制。

在学界,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英国5级贵族是上院的当然成员。史实却非如此简单。在13-15世纪,尽管所有大贵族都拥有出席上院的资格,但每届议会召开前还必须得到盖有国里的国王诏令,否则不可前往开会。自14世纪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称为“勋爵”(lord),后来勋爵也可泛指公爵以下的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其涵义与“显贵”(nobility)一词相近。另外,在英国“贵族”一词始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贵族(aristocracy)源于希腊文和拉丁文。在希腊文中原有“杰出”、“优秀”之意,可以用来指大贵族。但在含义较广泛的拉丁文中,该词除了用指大贵族外,还包括地位较低的自由人,并含有“愚蠢”、“平庸”的贬义,尔后同形异义地转化为英文源,意为服兵役的自由农民。从诺曼征服到近现代,aristocracy用来称呼包括骑士在内的大小贵族。5级贵族形成后,为示区别,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词nobility和Peerage专称上院大贵族。以后,Nobility除用指上院贵族外,有时还泛指政界要员。

与欧洲大陆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兰西等国贵族相比较,英国贵族集团的特点之一,是人数较少。长期以来,贵族称号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和政治特权只是由爵位领有者本人所拥有,其家属虽为贵族家庭成员,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贵族爵号和封地按照相当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传递;若长子早殁,依次由长孙、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员依序递补。若某贵族没有继承人,可根据其遗嘱或生前安排,并经国王和高级法庭批准认可后,由其近亲继承其封号封地。但在多数情况下是被国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国贵族爵位和封号不可随意转让、出售。历代国王为保持贵族的群体规模和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大多会适量增补贵族。

某要人一旦获得一种爵位,并非固定不变。若新获显赫军功、政绩卓著或受到国王格外宠爱,可以晋升更高级的爵位,或兼领新爵位。除此之外,贵族联姻也是获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机会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为社会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拥有贵族身份和家产者以及其长系继承人总能轻易得到爱慕者和求婚者。例如兰开斯特王朝的兴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拥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亲布里奇从娘家带来。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孙女,她除拥有兰开斯特公国外,还拥有德比、林肯和莱斯特的伯爵领地。

英国5级贵族大致定型于13—15世纪。它与中国周初的5级贵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时刻一次建立起来的,而是在漫长的岁月里逐渐形成,最终成为定制的。

14世纪初,在5级贵族之上的王室贵族中,还出现了一个颇为独特的、专为王储所占有的称号——“威尔士亲王”。该称呼最早为一度统一过全国的威尔士王子利维伦制造出的名号。1282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率领大军与舰队攻打威尔士,利维伦死于非命。两年后,威尔士合并于英格兰,爱德华在1301年把威尔士亲王之头衔加给不列颠王位的继承者。

在政局动荡、战事连绵的中世纪后期,欧洲各封建君主为了使各级贵族在骑士精神的感召下建功立业、效忠国王,除了利用贵族爵位科赐臣下之外,还别出心裁地设立了划分为不同等级名分的勋章勋位,奖赏他们的战功政绩。

在英格兰,最著名的勋位是创立于4世纪中叶的嘉德勋位(the Order of Garter)。据传,爱德华三世设立这个勋位是为了纪念一次似乎风马牛不相及的偶然事件。在一次庆祝攻陷加莱城的舞会上,姿态秀美的索尔兹伯里女伯爵落下一只蓝色袜带,被爱德华三世捡起,缠在自己的腿上,旁观者见了哄堂大笑,爱德华斥责他们说:“凡是认为这是坏事的人可耻”。以后这句话成为国王在1449年建立袜带骑士团和颁发勋位的格言,它同蓝色袜带和圣乔治十字架图形一起出现在勋章上,激励武士们在战争——当时主要是百年战争——中蔑视死亡,奋勇厮杀。爱德华本人也是袜带骑士团的成员。他与宠爱的武士围绕圆桌议事,共同进餐,多次主持武士们的比武演技,使已经衰落的骑士精神有所振作。并使嘉德勋位成为以后英国最诱人的贵族勋章。

欧洲大陆贵族来历大致如下:最初有的只是公爵、伯爵和男爵。其中公爵应该是来自戴克里先改革罗马行省以后的省行政或者军事长官,后来被蛮族用来称呼大领主。伯爵则是克洛维王朝的军队指挥官。但因为往往随着军役而授予领地也成了领主。男爵则是对宫廷显贵的尊称。子爵和侯爵是分别作为副伯爵和副公爵而设立的。这些官衔在加洛林时代吞并采邑的过程中也被当成了采邑而继承下来,才慢慢变成爵号的(就像莱茵—巴拉定选侯自己是行宫伯爵但还是皇帝的骥厩总管。勃兰登堡侯爵还是皇帝的御前大臣一样,他们的官衔也成了采邑只是拥有的人太少而没能成为爵号而已)。所以很多拥有领地但没有官衔的贵族,就以领地为头衔。中间加中缀词。翻译过来就是某某地方的某某先生。很多名门包括日后君临半个欧洲的波旁家最初也都是这些没封号的家族里的。

2,中国

爵,又称封爵、世爵、爵位。古代皇族、贵族的封号,用以表示身份等级与权利的高低。

先秦时代的封爵

夏商时期

案《通典职官封爵》记载,自尧帝、舜帝以及夏朝,置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商朝置爵三等:公、侯、伯,无子、男二等。究竟事实怎样,并无实物资料佐证。

周朝

周代,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均世袭罔替,封地均称国,在封国内行使统治权。各诸侯国内,置卿、大夫、士等爵位,楚国等置执圭、执帛等爵。卿、大夫有封邑,对封邑也可以行使统治权、唯受命于诸侯。

参考:

《孟子万章篇》:“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废除了卿大夫的采邑制度而实行郡县制,出现了有别于之前卿大夫的封爵,如通侯、君等。这些新设的封爵有大小不等的食邑,但不能世袭。

秦朝

秦朝,设有自公士至彻侯二十等爵,专门用以赏功。彻侯食县,其他诸爵得食俸禄如官吏。

汉朝

西汉,沿用秦二十等爵,另增设王爵。初,王爵有功臣得之者,高祖时诛伐殆尽。此后,王爵仅皇族可得。早期的诸侯王国大者列郡数十,小的也有数郡,皆由诸侯王自治其国,汉廷仅为之置太傅而已,其余丞相、内史、中尉、御史大夫之类皆王自置。经过七国之乱和汉武帝下推恩令、汉成帝绥和元年改制,诸王仅得食本国租税,不得预国政。尽废内史、御史大夫、郎中令、廷尉、宗正、太仆等与汉朝设置相同的官称,改丞相为相,治事如郡太守,令中尉治事如郡都尉。自此,王国与列郡无异。东汉王国制度与西汉后期一致,国与郡等,唯改太守为相、都尉为中尉,另置傅领王府事。

西汉初大封功臣,受封列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彻侯为列侯)者一百四十三。列侯封地称国。侯国大者数万户、小者五百户。侯国置国相如县令,受命于所在郡守。列侯自置家丞、庶子、门大夫、洗马、行人等官治府事。列侯居京师则主爵中尉领之,就国则郡太守时时巡察之。东汉侯制与西汉无别,唯侯国较小,大者不过四县、小者有仅食一亭者,东汉末年,曹操在列侯、关内侯下置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外侯十六级,五大夫侯十五级,以当时蜀、吴两国所辖邑名封之,受爵者无从收取租税,开后世虚封先河。

汉武帝时,为筹措战费,令卖二十等爵(关内侯以下),致使二十等爵为人所轻。于是为将士立功者另设武功爵十一等(一级造士,二级闲舆卫,三级良士,四级元戎士,五级官首,六级秉铎,七级千夫,八级乐卿,九级执戎,十级政戾庶长,十一级军卫),后亦卖之。

魏晋南北朝

曹魏

曹操废二十等爵、武功爵等所谓赐爵。魏文帝黄初年间,定爵制为九等:王、公、侯、伯、子、男、县侯、乡侯、关内侯。王爵至男爵皆有国号、封地,县侯以下无封地而有租税。九等爵之外,曹操创立的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五大夫侯作为赐爵保留,仍无封、无食。魏制:皇子封王,王之庶子封乡公,嗣王(非始封王者)之庶子封乡侯,公之庶子封亭伯;王国大者郡、小者县。

两晋

西晋爵位非常繁复,设置了王、公、侯、伯、子、男、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郡侯、开国县侯、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乡侯、亭侯、关内侯、关外侯共十八级。

王爵非皇子不封;公(郡公、县公)、侯(郡侯、县侯)、伯、子、男五等爵专封宗室;功臣封爵为“开国”诸爵及乡侯、亭侯、关内侯、关外侯。自先秦以来沿用的赐爵制度正式废止。

西晋诸侯王与西汉初年诸侯王相类,得专制其国。案《晋书》记载,大国二万户,兵五千(置三军,中军二千,上下军各千五百);次国一万户,兵三千(置上下两军,各千五百);下国五千户,兵一千五百(置一军)。五等爵之公国之制同下等王国,侯国不满五千户,亦置一军,兵千人。其余诸爵与开国爵封地称国而但封君不治国事,乡侯至关外侯无封邑。诸王子除嗣王外,依次按公、侯、伯、子、男递降世袭。

南朝

南朝封爵沿袭东晋,唯封君对封国再失治权。陈朝增郡王爵、藩王爵。

北朝

北魏道武帝皇始元年始封五等爵,天赐元年废伯爵、男爵,后复之。除皇子外,功臣也得封王。景明元年定制:置王、开国郡公、散公、侯、散侯、伯、散伯、子、散子、男、散男,凡十一等。封国租税取率: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封爵品级:王超品,开国郡公正一品,开国县公、散公从一品,开国县侯正二品,散侯从二品,开国县伯正三品,散伯从三品,开国县子正四品上阶,散子从四品下阶,开国县男正五品上阶,散男从五品下阶。官属:王至侯国等置官属。

北齐:置王爵与五等爵,王爵超品,其余诸爵视魏制各将一阶,诸爵皆开国置官属。

北周:初置开国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五等爵后据《周礼》改制,置亲王、郡王、县王、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乡男十一等爵。

隋朝

隋文帝置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九等;隋炀帝留王、公、侯三等爵,其余均废止。

唐朝

唐朝,分亲王、嗣王(承袭亲王的为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郡侯、县侯、县男、县子。国公以下,均加开国字样,如××郡开国侯、××县开国子。唐朝的封爵有食邑,但往往为虚封,唯加实封者可以享有所封地的租税收入(后改为领取俸禄)。

宋朝

宋朝封爵制度基本上同唐制。魏晋至宋,封爵的承袭分为世袭罔替、世袭两种,前者在承袭时按原爵承袭,后者承袭的时候要比照被承袭者的爵位降一等承袭。宋朝无世袭罔替的例子。除世袭爵位外,很多封爵只是终身爵,身死爵除。

宋朝依唐制保留封君食邑,自—万户到二百户,共十四等。食邑数字只是虚衔,唯食实封才可以领取相应的补贴。实封最多千户,少者百户,每户每月折钱二十五文,随官俸发给,可知宋朝的封爵收入颇低。

元朝

元朝,王爵唯皇族、蒙古贵族可封,宗室封亲王、远支宗亲与贵族封国王。其余国公等爵封赐甚滥。

明朝

明朝,王爵为皇族专享(开国诸大将死后有追封郡王者),皇族封爵均世袭罔替:亲王嫡长子年十岁立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诸子年十岁,则封为郡王;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诸子则授镇国将军;孙辅国将军;曾孙奉国将军;四世孙镇国中尉;五世孙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亲王岁禄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由于这种世袭罔替的制度,导致后来出现举国一岁之入不能偿宗室岁禄的局面,远支宗亲将军、中尉甚至有故意犯罪入狱求饱者。另有公、侯、伯三等爵专授功臣,三等爵只能世袭,也有终身者。

清朝

清朝的爵位分宗室、功臣两种。

宗室爵

和硕亲王、世子(亲王嫡子)、多罗郡王、长子(郡王嫡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一至三等镇国将军、一至三等辅国将军、一至三等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共十四级,辅国公之前八等称入八分公,与之后的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等爵位不同。

除了清初受封的礼亲王代善、郑亲王济尔哈朗、睿亲王多尔衮、豫亲王多铎、肃亲王豪格、和硕承泽亲王硕塞、克勤郡王岳托,和顺承郡王勒克德浑、雍正时怡贤亲王、同治时恭亲王、光绪时醇亲王、庆亲王共十二个王可以世袭罔替外,其余宗亲世爵只能世袭。

宗室爵俸禄:

亲王岁俸银1万两,禄米1万斛;

世子岁俸银6千两,禄米6千斛;

郡王岁俸银5千两,禄米5千斛;

长子岁俸银3千两,禄米3千斛;

贝勒岁俸银2500两,禄米2500斛;

贝子岁俸银1300两,禄米1300斛;

镇国公岁俸银700两,禄米700斛;

辅国公岁俸银500两,禄米500斛;

一等镇国将军岁俸银410两,禄米410斛;

二等镇国将军岁俸银385两,禄米385斛;

三等镇国将军岁俸银360两,禄米360斛;

一等辅国将军兼一云骑尉岁俸银335两,禄米335斛;

一等辅国将军岁俸银310两,禄米310斛;

二等辅国将军岁俸银285两,禄米285斛;

三等辅国将军岁俸银260两,禄米260斛;

一等奉国将军兼一云骑尉岁俸银235两,禄米235斛;

一等奉国将军岁俸银210两,禄米210斛;

二等奉国将军岁俸银185两,禄米185斛;

三等奉国将军岁俸银160两,禄米160斛;

奉恩将军兼一云骑尉岁俸银135两,禄米135斛;

奉恩将军岁俸银110两,禄米110斛。

[编辑]功臣世爵

乾隆十六年定制,功臣世爵为以下二十七等:

公,分一至三等,超品

侯,分一等侯兼一云骑尉,及一至二等侯.超品;

伯,分一等伯兼一云骑尉,及一至三等伯,超品;

子,分一等子兼一云骑尉,及—至三等子,正一品;

男,分一等男兼一云骑尉,及一至三等男,正二品;

轻车都尉,分—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及—至三等轻车都尉,正三品;

骑都尉,分骑都尉兼一云骑尉及骑都尉二等,正四品;

云骑尉,正五品;

恩骑尉,正七品。

功臣世爵俸禄

一等公岁支俸银700两

二等公685两

三等公660两

一等侯又一云骑尉635两

一等侯610两

二等侯585两

三等侯560两

一等伯又一云骑尉535两

一等伯510两

二等伯485两

三等伯460两

一等子又一云骑尉435两

一等子410两

二等子385两

三等子360两

一等男又一云骑尉335两

一等男310两

二等男285两

三等男260两

一等轻车都尉又一云骑尉235两

一等轻车都尉210两

二等轻车都尉185两

三等轻车都尉160两

骑都尉又一云骑尉135两

骑都尉110两

云骑尉85两

恩骑尉45两

不列等的闲散公255两

闲散侯230两

伯品级世职205两

子品级世职180两

男品级世职155两

轻车都尉品级世职130两

骑都尉品级世职105两

云骑尉品级世职80两

凡在京八旗世爵,每俸银1两,兼支给米1斛。

清朝的封爵,与前代不同的是,所有的封爵只加美号,不加国号、邑号,如睿亲王、勇毅侯之类。

中华民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世爵制度。

相比之现代婚礼的豪华、奢侈,历史上古代的婚礼更为注重程序,这些程序大多象征着夫妻和睦、牢固、美满的寓意,主要过程分为六个阶段,被称着“六礼”,六礼的婚姻习俗自夏商就已经开始形成,所以算得上是源远流长了,其中六礼主要分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程序。

纳彩

与现代的自由恋爱不同,古代的青年男女在结婚之前几乎是互不认识,且从未见过面的,因此当男方的父亲觉得某家的女儿能够配得上自家儿子的时候,就会花钱先请媒人去女方的家里求婚,从形式上看有采选的意思,因此被称为“纳彩”。

媒人在求婚的途中,一方面要了解女方家里是否愿意与男方结亲;另一方面也要将男方家里的情况向女方家里做出详细的说明,以便于女方家里作为考虑的依据。

既然是“纳彩”,当然会有彩礼,但这时的彩礼并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金银细软,而是一只大雁,后来逐渐简化成雁毛,媒人将雁作为礼物送给女方家里,是因为大雁作为一种候鸟动物,顺季节阴阳而往来,寓意着守时有信用,同时大雁在失去伴侣后一般不会再找新的伴侣,因此又寓意着对婚姻的忠贞。顺着历史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改善,后来的纳彩礼也有羔羊、合欢、胶漆等,但其寓意无不是象征着夫妻的美满、和睦。

问名

当媒婆完成纳彩之礼后,如果女方有结亲的意愿,男方会再请媒婆拿着雁去女方家里问名,简单的讲也就是我们日常在电视剧里看到的问生辰八字,也就是问女子的姓名、排行、出生年月日等,问清楚之后,由媒婆带回南方的家里进行卜婚,也就是我们现在部分地区还流行的“对八字”。

纳吉

纳吉类似于我们今天的订婚,当媒婆将女方的生辰八字带回男方家里以后,一方面男方家里会请人看男女双方的八字是否相合,另一方面要在家庙中进行占卜,如果一切顺利、吉祥,男方家里会再派媒婆到女方家里表达订婚之意,而媒婆所带礼物此刻仍然是雁。

纳征

纳征又被称为“纳币”,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下聘礼、下彩礼,当女方同意了男方的订婚请求以后,男方家里就需要下聘礼,聘礼主要包括一些衣服、首饰、布匹和少量的金银。

在完成纳征这个环节以后,也就意味着男女双方缔结的婚约正式完成,从此男女双方可以互相走访相见,而这整个流程走下来,短则一两月,长则半年。也就是说在古代的婚礼程序中,就像买**,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你才会知道你得到的到底是一个惊喜还是惊吓。

请期

从字面上看也就是定婚礼的日期,与现在双方家里协商定日子不同,古代的请期,实际上是男方通过占卜已经决定了的日期,所谓请期不过是一种谦虚的说法,实际上更类似于一种通知,因此到了宋元之时,请期一说直接也就被改成了“告期”,也就是非常直白的告诉女方,男方何时将来娶亲。

亲迎

亲迎翻译成现代汉语其实就是迎亲,指的是新郎亲自率领迎亲队伍到女方家里迎娶的一种礼仪,但与现代的婚礼多在中午12点前后某个含8的时间举行不一样,古代的婚礼多在黄昏时候举行,因此婚礼在古代又被称做“昏礼”,其意思就是以“黄昏为期”。

与现代追求数字的吉利相比,古代的人更注重寓意,之所以要在黄昏举行礼仪,是因为古人认为夫君为阳,妻子为阴,而对应日为阳、夜为阴。夫妻胶合即为阴阳日夜胶合,而日夜相交正是黄昏之时,因此选在黄昏举行婚礼,象征着夫妻之和顺应自然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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