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失去了生育能力,相信很多人会觉得把孩子的抚养权给这一方会更加公平。那么,在实际情况中,是不是真的如大家所想呢?
文 | 桂芳芳 张温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获得其抚养权,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今天,我们通过生活中真实的案例来看看,离婚时,“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能不能直接获得抚养权。
夫妻双方均患有影响生育的疾病,离婚时抚养权怎么判
赵鑫和王兰结婚3年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俩去医院做了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赵鑫的精子活力没有达到正常标准,王兰也患有卵巢疾病。这对夫妻两人都是不小的打击。好在赵鑫经营着一家科技公司,经济实力比较强,夫妻俩经过讨论,决定尝试试管婴儿。
尽管做试管婴儿的过程非常辛苦,但结果还是令两人欣慰的,王兰终于怀孕了,并顺利产下一个女孩。对于这个来之不易的孩子,夫妻俩和双方老人都非常疼爱,但几个人也就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因为化解不及时,分歧越来越大,在女儿即将读幼儿园的时候,夫妻矛盾升级,王兰最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提出离婚之后,王兰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也不让赵鑫探望。她向法院提出要求,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法庭上,赵鑫提出自己的收入是王兰的两倍,而且医生说他已经没有办法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生育子女了,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他。此时,王兰提出反驳,她称自己本身就患有妇科疾病,在做试管婴儿的过程中身体又受到了损伤,因此也无法生育了。
法院针对夫妻两人无法生育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发现夫妻两人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确实无法生育,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丧失生育能力。因此,最终法院根据孩子的成长情况以及外公外婆较多参与孩子抚养的情况,将女儿判由王兰抚养,赵鑫每月支付抚养费用。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丧失生育能力”会成为当事人主张直接抚养孩子的理由,但是法院在采纳时会进行比较严格的审查。在赵鑫王兰这起案件中,因为夫妻两人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够足以证明他们丧失了法律规定的生育能力,因此法院在审理时会参考其他的证据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
确实丧失生育能力,能直接获得孩子抚养权吗
颜朗和田芳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颜小蕾。由于夫妻两人地域文化的差异,对待事物的看法不同,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开始恶化。一次争吵之后,田芳带着儿子搬出了双方共同居住的家,夫妻俩开始分居。之后,颜朗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颜朗向法院提交了两张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颜朗在离婚时已患有不育症、死精症,丧失了生育能力。在田芳对此提出质疑后,颜朗又向法院提交了医生的病情证明单、标本化验、影像检验等证据。法院在进行审理后,确认颜朗丧失了生育能力。另一方面,田芳也提交了很多自己有利于抚养的证据,法院最终认为,颜朗和田芳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与能力,法院也相信双方能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但判定抚养权的归属,不仅仅是考虑父母的学历、收入、住房等抚养条件,更应该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方面进行考虑。婚生子颜小蕾不满4岁,年龄尚小,心理和生理上都需要母亲的关心和爱护,并且,在两人分居期间,颜小蕾一直跟随田芳生活,改变生活和学习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判决孩子颜小蕾随母亲共同生活。
很多人会认为颜朗丧失了生育能力,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法院目前在实务中,会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审判理念,再加上从生育政策逐渐放开的趋势来看,“丧失生育能力优先考虑”这一情形的“优先级”有所降低,而田芳提供的抚养条件更有益于孩子的成长。
男方不能生育,试管婴儿抚养权归谁
罗伟在结婚后发现自己患有无精症,在和妻子李娜商量后,通过精子库和三次试管婴儿技术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孩子。后来夫妻两人因为感情问题,李娜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罗伟同样想抚养孩子。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李娜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外出工作,孩子与罗伟和罗伟的父母共同生活了将近4年。最终判决认为,孩子对现有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比较熟悉,并且罗伟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将抚养权判给了罗伟。
有人肯定会提出质疑,为什么跟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会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即使罗伟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抚养权利和义务上,父母双方是平等的。
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想要获得抚养权应该怎么做
通过以上3个案例,可以看到,“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无法获得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即从“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不足”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不适合抚养。
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还要经历一段至关重要的成长期,期间需要精神和物质的支持。所以,如果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医疗证明等方面进行有效证据提交;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做绝育手术,只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参考因素,并不是必要因素。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会选择做绝育手术,这并不值得提倡,而且在诉讼中也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其次,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要素,仍然是双方经济条件及子女的生活环境等。收入稳定,工作与休息时间较固定,会倾向于认为有足够的时间照顾与教育小孩。在双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况下,一方绝育这种情形才可能会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再次,孩子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也能作为重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中有这样的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要考虑一方抚养孩子是否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同丧失生育能力相比,子女利益最大化更加重要。这条写在《儿童权利公约》里的规定,如今也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立法原则。
所以,建议大家走出丧失生育能力就能直接获得抚养权的误区,在婚姻走到迫不得已的离婚阶段时,也能理性考虑抚养条件,从子女的成长出发,把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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