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动群众的智慧,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想要给女朋友一个心水的求婚过程,单靠你自己是想不出来的哦!建议男生们发动自己的亲友,360 无死角的了解女朋友的爱好之后再来做各项求婚的准备比较好哦! 确定了女朋友的爱好,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制定求婚的 “作战” 计划啦!包括时间、地点、流程、突发情况应对等都要详细的做好计划哦!计划有了,也知道女朋友的爱好了,接下来就要准备各项求婚道具啦!包括求婚必备的鲜花与戒指,求婚时要用的如条幅、气球、摄像机、车、彩花等道具。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想要抱得女朋友回,男生们那就要务必把各项道具准备齐全啦!
求婚前的准备最后一步就是布置求婚现场,想要给她一个浪漫而又难忘的求婚场景,那就要多花点时间去布置啦。可以用玫瑰花瓣装饰成一个爱心,然后在里面写上 “XX,我爱你” 等求婚的话语,还可以用蜡烛摆成心形,这些布置都是非常浪漫的。求婚一定要准备一段浪漫的告白词,求婚成功与否告白词非常重要,提前写好告白词,可以让自己的好朋友参考参考,看看自己写的是否能打动对方,告白词最好是用实际的情况加上一些表白词,这样显得更加自然,女朋友会更有感触。
最后恭喜你即将要求婚了。从恋爱到结婚真的挺不容易的。现在你想和她求婚。我想你们应该也是很幸福的一对儿。毕竟在一起这么久了,彼此双方都很了解。可能你觉着在一起那么几年了,已经没有当初的甜蜜感。是不是想给对方一个惊喜?然后再向她求婚。求婚的方法有很多种。你可以从你女朋友喜欢吃什么?喜欢旅游吗?喜不喜欢护肤品?或者是喜欢哪个品牌的衣服一直没舍得买。只要你用心发现。你的女朋友身上肯定有很多秘密。当然这个秘密就是你求婚的秘密。只要你发现了其中的一点,你就可以借着这一点去借题发挥。
比如说想去旅游从来没有去过,而且那很想去。那你可以去请假。想办法带着她去。在你们玩得兴高采烈的时候,这个时候向她求婚。当然你应该提前准备一些道具。比如鲜花或者等等什么?如果你的女朋友是一个吃货,带着她想吃而又不舍得花钱的一个地方去吃饭。这个时候他肯定心里很兴奋。在你们吃饭的时候聊着很高兴的时候。你突然之间拿出来一枚戒指上的求婚。这就是惊喜,我相信你的女朋友肯定会答应你的。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建议。举了两个例子。我相信通过你细致细微的观察。你肯定会发现你女朋友身上有这些秘密。当你发现某一点的时候再去放大。如果需要你的朋友帮助,你可以去找他们帮忙。这样会更浪漫。在这里祝愿你能求婚成功。幸福美满。以上是我对求婚时应该做些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给有需要的小伙伴们提供一些解答。也希望你们都能求婚成功,身体健康,事业顺利,爱情事业双丰收!
义务兵不行,除非是特殊情况,家里出了大事。如果不是义务兵,是军官或者是士官,每年都是有假的。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士官探亲休假时间增加
按照艰苦地区类别和岗位艰险程度,在士官享受探亲休假基本假期的基础上,《规定》确定了相应增加假期的时间。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30天;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20天;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条件下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10天。
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
取消补偿性、奖励性休假
《规定》中明确,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批准,士官可以将当年的假期分为两段安排。现行的当年未探亲的士官翌年增加15至20天假期的政策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明确,士官不得随意请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的,其请假的时间应在当年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此外,还明确规定除本《规定》法定的假期外,不得另外规定其他各类探亲休假的假期,从制度上杜绝了各种随意性,以保证部队依法、正规办事。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按照规定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
当兵有固定的时间和家里通电话,具体时间要根据部队安排,如果是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
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探亲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士官探亲休假时间增加
按照艰苦地区类别和岗位艰险程度,在士官享受探亲休假基本假期的基础上,《规定》确定了相应增加假期的时间。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30天;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20天;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条件下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10天。
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
取消补偿性、奖励性休假
《规定》中明确,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批准,士官可以将当年的假期分为两段安排。现行的当年未探亲的士官翌年增加15至20天假期的政策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明确,士官不得随意请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的,其请假的时间应在当年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此外,还明确规定除本《规定》法定的假期外,不得另外规定其他各类探亲休假的假期,从制度上杜绝了各种随意性,以保证部队依法、正规办事。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按照规定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应当说明的是,士官配偶来队的时机,既要充分考虑士官的意愿,也要根据部队工作和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的周转情况,统一计划、妥善周密地安排,使士官配偶在来队期间感受到部队的关心与温暖。
法律分析:和军人结婚相关规定:
1、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到当地政府申请登记结婚者,必须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结婚证件及介绍函件
2、凡现役军人回家结婚者,须取得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信,或在准假证主注明系回家结婚,当地政府始予登记如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为结婚问题向当地政府了解女方情况时,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3、战士在因事请假回家期间找对象,申请结婚者,如符合婚姻法的,且女方在政治上没有问题,只要当地政府负责审查清楚,则不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即可予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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