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要带什么?婚检要怎么检

办理结婚证要带什么?婚检要怎么检,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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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婚检自愿!

一、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台州办结婚证需要婚检吗:

看双方意愿。《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婚检不再具有强制性。

台州办结婚证需带好以下材料: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婚姻登记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以现场拍照,不要提前准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你的第二个办理离婚手续问题。

  夫妻协议离婚,只要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那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只需片刻时间即可完成。

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婚检,婚检与否是自愿的,国家不强制要求,但是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检查一下能避免生产风险,国家鼓励婚前检查。新人做婚前体检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女性不能再经期进行体检;2、在婚前体检前注意不要吃早饭,因为体检时要抽血对刚功能进行检查,吃饭会影响体检;3、在体检前一天注意不要熬夜和喝酒。领取结婚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3、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具体结婚的管辖法院是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果申请登记结婚的双方有一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结婚已经不需要强制婚检了。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局的具体规定。如果当地民政局依然需要强制婚检,那最好配合。毕竟婚检也是为了男女双方婚姻更幸福,也是为了下一代的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办结婚证不需要做婚检。双方自愿进行才能进行婚检,婚检不是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婚检是没有强制要求的,是根据结婚双方商议决定的。政府提倡婚检、婚检有利于当事人。以后男女办理结婚证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本市户口或身份证。

2、每人三张一寸照片。(注:黑白彩照均可。)

一概检查:

量度体重、身高、血压、脉搏、视觉颜色辩识、检查甲状腺、胸部(包括心、肺)、及腹部(包括肝、脾)化验服务

血液化验:

1、全血球普通检查,包括红血球及白血球数量、血色素、血小板

2、血型及RH(D)因子化验

3、梅毒定性试验,由于梅毒是无症状及先天性的,故若试验结果是呈阳性反应,则需再做化验,才可确定是否感染梅毒

4、乙型肝炎抗原化验

尿液化验:

包括糖份分析,以测试是否有胰脏毛病及糖尿;蛋白质分析,以确定肾功能;酮素及尿红血球分析,以测试泌尿系统是否有毛病。

办理结婚证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婚检需要多少钱

1、婚前检查费用200-300元左右(地区不一样收费不一样)。婚检费用的收取,主要是针对异地进行婚检,或者是在当地非指定医院进行婚检,因此根据婚检项目而收取相对应的费用。

2、免费婚检:免费婚检适用于在当地指定医院进行婚检的男女。免费婚检的前提条件是要进行婚检的当事人,带齐相关资料到男方或者女方所在地的社区中心领取《申请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登记卡》,并到指定的医院,凭此卡即可进行免费婚检。免费婚检一般是要求在结婚登机前三个月或者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进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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