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当兵会不会喜欢上女兵啊,更何况他那么喜欢军装,会不会连女兵也喜欢啊,虽然他叫我等他,会吗

男朋友当兵会不会喜欢上女兵啊,更何况他那么喜欢军装,会不会连女兵也喜欢啊,虽然他叫我等他,会吗,第1张

肯定会喜欢女兵的,这在男兵里是很正常的现象。你最清楚他在这方面的需求了。但是,他去的部队如果没有女兵的话,也就没有喜欢谁的条件了。年轻人都是在表面上的海誓山盟,其实过不了多久,经过部队正确处理恋爱观的教育后,很多男兵自然就会感觉自己在家乡过早谈的女朋友很幼稚的行为。年轻人根本就不懂什么是真正的爱情,而是荷尔蒙的冲动和好奇。等冷静一段时间后,没几个战士能跟原来的女朋友坚持下去的。因为往往都是女方等不耐烦了,找别的男人去了。这在部队的宣传报道或者作报告中经常作为先进事迹的实例来吹捧的,只有这样才能显现出军人的无私和奉献精神。你好好等着吧,耐心点,可能会有希望的。但也只是希望。

  女兵可以谈恋爱,女兵不仅可以享有谈恋爱的自由权利,更加可以谈婚论嫁,还有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这是每个女兵的权利,中国女兵是我军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具体请看下面的资料: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令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国防,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矗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j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韵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

  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四、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曲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一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六、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七、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八、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 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九、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十、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十三、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万女兵入疆都嫁给解放军兵官。上世纪50年代初,在新中国刚刚诞生、百废待举、百业待兴的时刻,十万战士在新疆大漠解甲屯田,为国家屯垦边疆。部队要屯垦戍边,长期安家,必须解决婚姻问题。中央作出决定,允许新疆军区从内地招收未婚女青年参军,支援新疆建设。征女兵入新疆,大大平衡了男女比例。很多女兵还给家里写信,动员家人来新疆。根据资料,到1954年,当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成立的时候,部队中的女性比例已经增长到约占全体人员的40%,客观上解决了士兵们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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