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小说《枕上闪婚》。
简介:“悠然!你冷静点!江寒川不会找过来的,他结婚了,现在忙着度蜜月!他不会理会你和孩子的,所以不要怕。”骆北一遍遍的安慰着许悠然,慢慢的,她的情绪安稳了些,被骆北抱着放回了床上。
许悠然还是紧绷着身体,双手抱着自己的肚子,哑声道:“骆北,我的孩子不会有事的对吗?”骆北已经彻底打消了要流掉这个孩子的念头,他怕,一旦连这个孩子都没了,悠然会不会一蹶不振,再也活不下去了。
经典台词:
1、每个人都会有缺陷,就像被上帝咬过的苹果,有的人缺陷比较大,正是因为上帝特别喜欢他的芬芳。
2、让死人去埋葬死人吧,我们既然有生命,我们就应当活下去,而且要活得幸福。
3、在生活中只有两种实在的不幸:受良心责备和疾病,只要没有这两件坏事就是幸福。
可以离婚的,但需要军人一方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九、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不可以。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不是军婚属于义务兵。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条例》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两年,在这两年当中,义务兵没有任何假期,除非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一般不允许请假回老家。按照规定,义务兵在入伍前应是未婚,两年服役期间也不允许结婚。
法律主观:
1、军婚是可以离的,只是有一些限制性规定。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军人一方享有离婚一票否决权,这种离婚一票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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