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什么是消防安全?
1、“消防安全”是指预防和解决(扑灭)火灾的安全措施。
2、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知识渊博、科学性强、社会性强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3、只有在全社会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人民的消防意识,提高全体人民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
4、常见的消防安全口号:隐患比明火更危险,预防胜于救灾,责任比泰山更重要;消防与你、我和其他人有关,安全与幸福取决于每个人。
5、消防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是防火的,每个人都是家庭的。安全;消防安全不是小事,总要注意;消防安全是联系在一起的,防火有赖于每个人;总要注意安全处处防范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返回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登录注册平台进行使用。
1搜索“消防志愿者”小程序;
2关注“中国消防”微信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志愿服务”按钮;
3关注“山东消防”微信公众号,进入底部菜单栏“志愿服务”按钮。关注后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注册成为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活动、学习消防知识、了解消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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