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退彩礼钱怎么办

女方不退彩礼钱怎么办,第1张

女方退婚不退彩礼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

如果对方不予返还可以首先和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这个具体要看两人协商的结果。未婚同居彩礼纠纷大多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进行处理,但在处理时应与单纯订立婚约后退婚的这类纠纷有所区别。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本应可自行协商解除。

婚约虽是男女双方订立,但在婚约订立过程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双方及家庭因此彩礼纠纷成讼,如果法院完全依上述规定判女方全部返还,既不符合善良风俗、人情世故,也不利于双方利益平衡。因此,判决应当符合情理法,兼顾公平和双方实际情况,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

同时在考虑返还数额多少时,应当综合考虑到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且双方已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等多方面因素。

一、订了婚如果散了 彩礼 不退怎么办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民事判决书 、实现 担保物权 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二、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条件有: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 结婚 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 结婚证 书的,解除 同居 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 离婚 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 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 结婚登记 ,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 共同财产 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 彩礼返还 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 诉讼时效 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订婚并不是我国规定的结婚必经流程,虽然就算男女没有进行订婚,而之后对结婚证的领取也没有什么影响。当然,在订婚的时候往往男方也就会给女方结婚彩礼,不过之后是否能顺利结婚还是未知指数,如果后面男女又散了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女方是需要返还男方彩礼的。

法律主观: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 利害关系人 ,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 领了结婚证 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相信一句话,人在做,天在看。再精明的人,如果做了对不起别人,或者伤害别人的事情,有时候会一时得逞,或者多次得逞,看似赚了便宜,但总会在某个时候,会得到惩罚,这种惩罚有时候是注定的,往往也是跟人的品质有关。也就应了那句话,“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所以,做人,还是本分点好,对得起天和地,问心无愧,才能真正的心安和幸福。如果心中有鬼,总是会不安,或者总会在某一个时刻,付出代价。

前不久,从朋友处听来一个奇葩的事情,说他村里的一个姑娘出嫁当天,因为一件事,在婚礼现场悔婚,回到了娘家,20万彩礼一分不退,还想要男方赔偿损失。听起来,像是一个骗婚的故事,但事实上,并不是。

女孩叫张莉,今年25岁。中专毕业,工作多年,现在混得还不错。在一次业务往来中,结识了合作单位的一名领导,那个男人对她一见钟情,产生好感。然后,男方在得知张莉还单身的情况下,主动追起了张莉。

起初,张莉是反对的,因为男人比张莉大将近十岁。对于这样一个优秀的男人,35岁还追求自己,她是心存戒备的,起初,她第一反应,就是这是一个二婚男人,或者想让自己做第三者。所以,当初连问都没有问,就直接回绝了。可是,这个男人追她很用心,对张莉各种献殷勤。

由于是业务上的关系,经常会有接触,有时候很难回避。每次,男人都主动请她吃饭,还送各种小礼物,张莉都拒绝不了。但过于拒绝,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合作。后来,男人似乎看出了张莉的顾虑,主动告诉她,说他单身多年,至今未婚。张莉不信,他就有一次拿出他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户口本上,确实没有已婚的信息。就这样,慢慢地接受了这个男人。

在交往初期,男人对张莉也算是尽心尽力,虽然大自己近十岁,对于张莉来说,能遇到一个爱自己的人也很不容易,就没有嫌弃。在此之前,张莉有过一段谈了三年的感情分手,让张莉很久没有走出。所以,这一次,她很认真,也很慎重。后来,托人打听这个男人,打听到的消息,就是这个男人谈过很多次恋爱,但都不长久就分手了。张莉问过男人,男人也承认了,说自己挑剔,看不上或者没有感觉的不会结婚的,自从遇到张莉后,他就有了这种感觉,所以一心想娶她为妻。一席话,让张莉非常感动,也就没有多想了。

后来,谈了一年多,开始谈婚论嫁。男人说,由于两家人不在一个地方,张莉算是远嫁。在一些结婚流程上,礼节上会很不方便,于是提议,一些程序减免,但他以钱代替。各种小礼节上该出的钱都一起核算,啥都有了搁在一起给20万彩礼。张莉父母也就同意了。

今年十月一日结婚。结婚当天,张莉家只来了7、8个人作为娘家代表。男方家条件不错,结婚婚礼办得非常排场,而且也去了不少亲朋。可是,就在婚礼进行的时候,当新娘和新郎要喝交杯酒的时候,从台下急匆匆冲上一个人,手里拿着红包,上台就把红包递给新娘,说有人送她的礼物。说完,就下台走掉了。这一幕,让所有人都愣了一下,司仪也一时不知道怎么处理了,这时候张莉下意识地看了一眼红包,上面写了几个字,“速看,还不晚”。张莉,也是好奇,没有忍住,就直接拆开看了,因为她说她当时捏着红包的时候,就感觉不对劲,比一般红包大,里面装的感觉不是钱,硬硬的像是照片,加上那几个字,所以她很想看看。

拆开一看果然是照片,照片上,温馨的三口之家,一对男女和一个一岁左右的小女孩。仔细一看,男人就是眼前的新郎,另外,还有一份抚养协议书,签名也是新郎的。张莉一下子明白了自己被骗了。非常生气,瑟瑟发抖。这时候,新郎也已经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了,赶紧想解释,无奈,张莉端起酒杯,对着新郎的脸泼了上去。然后,哭着跑走了。台下一片混乱,亲戚们都轮番出动,去应急处理,无奈,婚礼还是取消了。

后来,新郎哭着解释,求张莉原谅,说,那个女人是很多年前的事情了,孩子也是他当时不懂事有的,说他和那个女人没有领证没有结婚,而且事情都处理好了,都好几年了没有想到她现在会在他结婚的时候砸场子。张莉不信,伤得很深,她无法信任他,坚决要离婚。而且20万彩礼明确告诉男人,一分不退,还想要他赔偿精神损失。现在,张莉也辞职了,断绝了和那个男人的来往。但听说男人还在用心挽回,还不知道,张莉会不会再原谅他,会不会给他机会……

围城有话:

其实,这个男人太过聪明了,这本不是什么大事,处理得不好,为自己的婚姻埋下了隐患。如果说,真的是多年之前的一段感情,并没有结婚,却有了孩子,而且事情都处理妥善了,完全没有必要隐瞒,坦诚自己的过往(虽然说,没有必要强调过去的感情经历,但是有孩子,性质不一样,是需要说的,也隐瞒不住的),或许,用心追,张莉可能会不在乎,依然可以走进婚姻,也不至于闹到今天的地步。就算张莉不能接受,也避免了一场婚姻的闹剧产生啊。可是,隐瞒真相,让妻子无法原谅,损失还是不小的。

我们在这里揣测,男人所谓的事情已经处理好,我想处理的结果,之前的女友一定是不满意的,不然也不会在他结婚的现场拆台,而且这么决绝,一定是伤透了那个女人的心。但事实上怎样,我们无法得知。但我们从这件事中可以得到一些警示。就是感情,或者婚姻,最好不好隐瞒,不管之前的经历如何,有些事,特别可能给自己留下隐患的事情,还是在结婚之前坦诚给对方为好。耐心解释,好好沟通,可能就化解了这一顾虑。如果选择隐瞒,那么风险自己承担,出现不利自己的结果的时候,自己也无需埋怨。毕竟错在自己,怨不得别人。至于彩礼,要不要退还,如果男方存在,重大隐瞒构成欺骗,被欺骗的一方有权取消婚姻,并不退还彩礼。如果,女方无缘由退婚或者存在骗婚的情况,彩礼是要退还的。

女方悔婚而且不退还彩礼的,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就向法院起诉。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感情中出现问题的话,如果一旦女方不愿意退彩礼的话,男方也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彩礼这种事情是夫妻双方才能够支付的,在感情出现问题之后,女方如果一旦在结婚之前不想要退出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智慧方式也是如今世界上或者是如今的社会上所普用的。

在如今的这种大环境下,男女双方谈恋爱走向婚姻,也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这种感情的问题非常容易出现问题,如果在感情出现问题之后,女方一旦不愿意退不愿意退回聘礼,这些情况都是如今社会上所存在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希望人们能够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律知识也是对一些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的。

在如今的这种大环境之下,人们也应该知法懂法用法,灵活的运用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是在一些基本的职业道路上或者是在与一些人进行相处或者是交往的过程中,学会运用法律,而且在这种和女方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也应该灵活的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感情出现问题,需要退回彩礼是一定的,毕竟这种彩礼是为了两个人结婚之后所用的共同财产。

希望对于这件事情能够引发如今一些网友的警惕之心和注意这种骗彩礼的事件,在如今的一些山村或者是一些小的地方也是非常常见的,人们在结婚的时候也应该根据两个人的感情生活或者是一些对他人的了解来进行判断,这样的话可以大概率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让自己的财产遭到损失,也是一种对自己的保护,所以灵活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

女方是否需要退彩礼需要视情况而定,满足条件还不退彩礼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女方不退还彩礼依据如下: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和伦理道德上,双方都已成为夫妻,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彩礼;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男女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女方不用归还男方彩礼;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妻间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儿育女,即使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此时,如果接触“夫妻”关系,伦理道德上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4、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已经将彩礼花费于双方共同生活;

5、双方订婚后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身亡,如果在男女双方订婚后但尚未办理登记结婚或婚礼时,其中一方当事人因意外或疾病等因素身亡的,不需要返还彩礼。

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彩礼分配的认定:

1、如果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无论是婚前给的,还是婚后给的,都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既不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给女方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后给付给女方的,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给彩礼时明确表示是给女方个人的,当然,这个需要女方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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