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电子合同包括什么内容?,第1张

随着2018全球区块链高峰论坛的召开,区块链技术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区块链+“成为大势所趋。而”区块链+电子合同“的模式则为电子合同提供了防伪溯源的保障。

那么电子合同究竟是什么?和传统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优势在哪里?签盾将带你重新认识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2、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

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技术化、标准化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

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传统合同的订立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协商;而电子合同的订立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其身份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

在网络环境下,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电子支付方式采用后引起的一些变化,在信息产品交易中,订约、交付和支付都可能在网上完成,会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履行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a履行中的救济措施

b在信息产品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权利的行使问题

c风险责任的界定

d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等。

三、电子合同签约平台

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虽然在形式上两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两者的效力是一样的。而且和传统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最大的优势就是成本低,速度快。

签盾电子合同签约平台是第三方电子服务商,在签盾不仅可以实现实名认证,在线签署,合同存证,还有保险诉讼,司法出证,在线仲裁等专业的服务。

在签盾平台上注册并实名认证后,就可发起电子合同签约。签约过程产生的证据链会被同步托管到权威司法机构,并可出具公证书、鉴定书。若出现纠纷,则可选择在线仲裁,委托法院强制执行合同,免去繁琐的维权追债的过程。同时,发起的电子签约可以通过手机、pc端来完成,简单便捷快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今签订合同不再拘泥于以前的纸质版,电子合同应运而生成为了目前签合同的方式之一。由于电子合同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很多人在签订之前都会问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我为您解答。

一、签定的电子合同能否有法律效力吗

      1、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定我国民诉法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2、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力。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律价值相近的规范。原因有:

      (1)任何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

      (2)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3)确定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

二、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签名的主要功能

      (1)表明文件的来源;

      (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

      (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

      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

      (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

      (2)打印出来。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按照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认定效力需注意的1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2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3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否则该打印稿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诉讼当中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这类的证据出现。

法律主观:

电子合同一般来说,我们在签订的时候要按照电子合同的签订方法来签订,如果确实有需要签订电子合同的,我们可以按照电子合同的相关要求来签订电子合同。

一、怎么签电子合同

结合《电子签名法》与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二、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三、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新规定

1、电子合同同时具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两项特征,可“视为”书面形式。

在电子合同形式方面,之前合同法第十一条直接将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类型,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不属于书面形式。如果电子合同同时具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两项特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电子合同可“视为”书面形式,这与《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保持一致。

2、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特殊性。

在成立时间上,电子合同有其特殊性。如果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若双方没有选择签订确认书,则需判断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符合要约、承诺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则该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

3、关于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民法典根据给付标的的差异,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进行了区分。

(1)若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若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若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以签盾电子合同为例:

第一步:上传合同,确定签名位置及签署人

第二步:发起方进行人脸验证确认签署后发出

第三步:接收方接收文件后,完成人脸验证即可完成合同签署

第四步:合同签署完毕,可进行存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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