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证报考条件是什么?很多有意参加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朋友想要了解自己是否有资格报名参加该项考试,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消防工程师证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扩展资料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上便是关于消防工程师证报考条件的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省住建厅。
河南省消防审核验收参加的4个单位分别是,省住建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住建部)。
现在已经完成和正在实施智能建筑工程项目有,郑州市金水区马寨砖厂宿舍片区改造项目。
消防学院是指以火灾预防和控制为主要教学内容的高等专科院校,目前全国范围内拥有多所消防学院。以下将详细介绍一下中国境内几所知名的消防学院。
1 河南消防学院
河南消防学院创建于1945年,是国内首批独立创办的消防高等院校之一。学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公安部共建高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综合性、特色鲜明的本科院校。
2 南京消防科学研究所
南京消防科学研究所是中国公安部直属的唯一一所消防科研机构,是消防领域内的权威机构之一。该所主要从事消防科学和技术研究、新技术新装备试验评估、标准规范制定、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3 天津消防学院
天津消防学院创建于1958年,是公安部直属高等院校之一,也是中国北方地区唯一的一所高等消防院校。学院拥有完善的消防教学体系和强大的师资队伍,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专业消防人才。
4 广西消防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消防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广西卫生防疫学校消防专业,于2005年升格为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坐落于南宁市江南新区,是广西区域内唯一的公安消防高等院校。
5 重庆消防技术学校
重庆消防技术学校创建于1957年,曾先后隶属于内务部、工商局、公安局等多个部委。2018年,学校正式划归到重庆市公安局指挥管辖下,成为全市公安消防骨干力量和专业化消防力量的培训基地。
以上就是中国境内几所比较知名的消防学院,它们在消防教育和相关领域的研究方面都有着深厚的积淀和丰富的经验,为中国的消防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第三条 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等先进消防设备和产品,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消防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应当保证质量,并按照有关售后服务的规定搞好服务。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第六条 对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对未明确责任的,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承担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第七条 建筑物的产权属于两个以上产权人共有的,建筑消防设施可以委托一个产权人统一管理维护;也可以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维护;未明确委托的,由建筑物的实际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第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加强管理维护。第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配置适合高层建筑特点的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强光照明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第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省消防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等制度,及时消除消防设施故障和火灾隐患。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巡视检查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并由巡视检查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巡视检查的重点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然排烟窗口和洞口是否敞开;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测试检查,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有效性,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测试记录。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验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由检验检查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报告。第十四条 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资格的单位或者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五条 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中,发现故障不能及时消除、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十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管理和操作,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设施档案,记明设备和产品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检查维修时间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管理维护进行指导,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九条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营业性场所有锁闭安全出口、遮挡或者堵塞疏散通道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再次违反规定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直接予以处罚。
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和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批发集贸市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单位。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或者联合组建。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预案;
(五)实施灭火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责任区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落实执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员、消防装备处于经常性战备状态。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兼职消防队可以依托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建立,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及社会救援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及社会救援能力。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并加强消防训练。第十三条 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第十五条 社会消防组织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制定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管理标准和训练大纲,规范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第十六条 社会消防组织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核实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入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答案:陈大辉是一名38岁的救火英雄。
解释:
陈大辉是一名中国消防员,曾在2018年的山东省泰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他因在一次灭火行动中勇救两名被困人员而被誉为救火英雄。当时,一栋6层高的商住楼突发火灾,有两名业主被困在10楼,陈大辉和其他消防员冒着生命危险爬上了烟雾弥漫的楼梯,成功将这两名业主救出。
拓展:
消防员是指专门从事火灾扑救、人员营救和灭火器材维护等消防工作的人员。其工作职责包括勘测和预防火灾、控制火源、实施灭火和救援、协助警察和保安维护治安等。消防员的工作环境复杂、危险系数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勇气和技能。在中国,每年都有很多消防员因工殉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站,网址:https://shhxf119govcn/。
三、预审环节需上传的资料
(一)初始注册: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需通过“系统”上传以下附件(原件拍照或扫描件):
1、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2、社会保险证明(注册申请当月打印的《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或者人事证明(由工程师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
(二)变更注册: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需通过“系统”上传以下附件(拍照或扫描件):
1、变更聘用单位的,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社会保险证明(注册申请当月打印的《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或者人事证明(由工程师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三)延续注册: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需通过“系统”上传以下附件(拍照或扫描件):
1、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2、社会保险证明(注册申请当月打印的《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或者人事证明(由工程师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
3、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四)注销注册: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需通过“系统”上传以下附件(拍照或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以上需上传的证明材料尽量合并整理成1个PDF文档。
四、窗口受理环节
(一)窗口办理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窗口地址: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河南省政府服务中心一楼F区01号窗口。
(三)窗口****:
联系电话:0371-65569503;电子邮箱:xfzd55555555@163com
(四)窗口受理需提交的资料: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窗口办理环节可选择现场提交或邮寄送达,受理资料必须与网络上传的保持一致,现场提交或邮寄送达的,均需提供用于现场核对的证件原件,邮寄送达前请拨打窗口服务电话,确定证件原件寄回事宜,具体如下:
一>初始注册:
1、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并填写申请日期,聘用单位填写审查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申请人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名并加盖聘用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原件需现场核对);
3、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于一张A4纸上,申请人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名并加盖聘用单位印章;资格证书原件需现场核对);
4、社会保险证明(注册申请当月打印的《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或者人事证明(由工程师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逐页加盖聘用单位印章);
6、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于一张A4纸上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变更注册
1、聘用单位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并填写申请日期,聘用单位填写审查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加盖有原聘用单位印章的证明原件);社会保险证明(注册申请当月打印的《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或者人事证明(由工程师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逐页加盖聘用单位印章);原注册证;新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于一张A4纸上并加盖单位印章)。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并填写申请日期,聘用单位填写审查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原注册证;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于一张A4纸上并加盖单位印章)。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并填写申请日期,聘用单位填写审查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变更姓名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申请人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名并加盖聘用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原件需现场核对);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仅需复印申请人信息页,申请人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名并加盖聘用单位印章;居民户口簿原件需现场核对);原注册证。
三>延续注册
1、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并填写申请日期,聘用单位填写审查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2、社会保险证明(注册申请当月打印的《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或者人事证明(由工程师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逐页加盖聘用单位印章);
4、执业业绩证明材料(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使用单位印章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印章);
5、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注销注册
1、注册消防工程师注销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并填写申请日期);
2、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应当写明离职人员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离职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原聘用单位印章)。
3、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五>消防设施操作员执业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消防设施操作员入岗需提供:1、从业人员名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等内容,名录表格需单位盖章);2、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需现场核验);
消防设施操作员离职需提供:需提交聘用单位出具的离职或离岗证明原件。
以上办理完成后需聘用单位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站中更新企业从业人员信息。
五、注意事项及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请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重点单位指导注册消防工程师按要求提交网上预审材料,确保提交资料真实、完整、清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交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系统排队顺序进行预审并反馈结果,各注册消防工程师要关注注册账号内的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省消防救援总队将实时把后续办理须知发至公开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登记的邮箱,请及时查收。省消防救援总队将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高效办理,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安保任务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但延期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371-6556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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