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都是丧偶的,五年前在仪征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种种原因协议离婚怎么办

男女双方都是丧偶的,五年前在仪征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种种原因协议离婚怎么办,第1张

  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对男女离婚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应当到男女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其中一方的户籍地不可以。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件事情呢,是发生在一对相亲男女身上,在江苏的一个小子通过相亲的介绍下认识了女子小吴。男子小王对小吴的话是一见钟情,虽然在两个人认识期间的话,女方的母亲曾表示自己的孩子脾气不太好。但其实未来婆婆的话,也觉得作为女孩子的话,脾气有一点也是非常合理的。

而且看着自己的儿子对女方也是一见钟情,非常的喜欢就承认了这样的一门未来的亲戚。而且在一开始的时候,两个人相处的时间并没有多久就订婚了,在订婚的时候,男方的母亲还给出去了12,000的彩礼。

而在此期间的话,两个人虽然订婚了,但其实结婚证根本就没有领取,没订完婚多久之后两个人就去外地旅游。然后在此期间的话女方并不愿意和男方同住一个房间,而且还一直发脾气扔东西,后来的话两个人就分开住。

然后两个人回家之后,没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就进行了,匆匆忙忙的结婚。但是在新婚还不过三天之后,男方的母亲就发现自己的儿子脸上多了好几条的伤疤,在追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自己的儿媳妇打的。

对于这样的行为的话,作为婆婆明显是不能接受的,觉得新婚小两口在结婚期间应该是幸福美满恩爱的。而不是动手打架,而且自己在此期间对于儿媳妇的了解之类的也并不是十分的全面。

去询问了亲家,关于儿媳妇的一些行为情况的时候,她的亲家给出的理由。却是因为女子在当年高考的时候,因为落榜所以就导致了情绪的低落,而在事后暴力的现象越来越比较繁多。

婆婆就带着他的儿媳妇去医院做了检查,既然查出来了有精神病史,而且在之前的话还有过两年的相关住院病史。

对于这样的检查结果,其实作为比婆婆明显是不能理解的,而最后的话。他希望女子和自己的儿子分手,同时的话归还一定的礼钱。

但是她的亲家母并不买账,而且拒绝沟通和协商。所以就出现了这样的笑话,母亲为自己的儿子花了100万娶了一个相亲的媳妇,但是在新婚两三天内就发现伤痕累累。而最后的话相关的一些赔偿啊之类的也没有要回。

笔者觉得,其实发生这样的事情的话,这个伯伯和他的儿子有一定的责任,同时他的亲家母有70%的责任。

先来从婆婆的角度说一下婆婆,她固然是好的,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够早日成家,所以就匆匆忙忙的催婚相亲之类的。但其实往往相亲这样的对象的话,应该是要经过长期的一个了解和相处之后,才决定去结婚是最好的。

因为相亲结婚的话,一方面认识的比较少,短期内就举行婚礼的话。其实在婚后很多一些潜在性的问题就爆发出来,那这也是导致很多男女分手或者是离婚的原因。

作为的亲家母的角度来说的话,我觉得她的的亲家母完全就是一个见钱眼开的人。虽然说她的女儿并没有领结婚证,但两个人还是办了酒席,这种在亲戚朋友面前的话已经处于是公认的结婚状态。

同时她也是我对自己的女儿不负责任,因为在相亲期间或者是子女恋爱期间。并没有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女儿曾经在精神上有一些疾病,她完全是处于隐瞒的一种状态下就是看着对方有钱。如果对方没有钱的话,她又怎么会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小王,而且在事后被对方发现之后也不愿意去承认这些现象。

甚至拒绝沟通,退还一定的礼钱,所以我觉得就是她已经把这次的结婚当成了一个买卖。根本就没有想过自己女儿在未来的生活状况,如果她真心地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的话,就不会以钱财为底线。

她之所以拒绝沟通,不想退还相关的礼钱,同时的话又不想承认这些事实。就是怕自己的孩子被送回来之后,不仅钱打了水漂,同时的话,以后还要为她的终身大事操劳。这样的父母确实不负责,同时也没有真正把儿女的幸福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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