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即包办婚姻,又称不自主婚,是指并非由结婚者来决定的婚姻。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的严重干涉与破坏,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男女在恋爱阶段,往往都能够相互理解、彼此体谅,也能做到换位思考,遇事会为对方考虑着想,恋人间的关系融洽和谐,可是在走入婚姻结为夫妻后,有许多人的表现和恋爱时相比却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与以前截然相反、完全不同,变得喜欢控制、干涉和改变对方,甚至使用一种强迫思维和行为来对待夫妻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夫妻相处强迫症,那么夫妻相处有哪些强迫症?
第一、“信任”强迫症
男女恋爱时,由于双方情感炽热,两人如胶似漆、密不可分,双方内心变化及行为改变很容易在相处的过程中观察和发现,不容易隐藏和遮掩,这样彼此的互信度相对要高,最为关键的是在恋爱时双方的关系尽管密切,但是又是关联不强各自独立的自由个体,双方没有契约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约束,在这些情况下,情侣间的相互关系就比较简单而且宽松。
这样有些内心和行为表现就会忽略或淡化,由于这个原因,双方的信任度就会减弱和降低,另外从恋爱到婚姻由于双方有了契约关系,二人之间有了道德和法制的双重约束,夫妻之间或多或少不同程度都会把对方看成是私有的、个人的一部分,总会有在意、留心关系生变、惧怕失去的担心成分在里面,信任度就会大打折扣,使得许多夫妻会有意无意地想去强迫掌控对方,形成一种信任强迫症。
第二、“习惯”强迫症
在恋爱时期,由于男女相互爱恋和倾慕的情感,在浓烈的感情作用下,容易形成“光环效应”,在意识里感觉对方什么都好,正如俗话讲的“情人眼里出西施”,其次,为了取悦对方从获得对方的爱,都会把自己的亮点尽最大可能地展示给对方,将不好的地方尽力掩饰和隐匿,。还有,由于都有共同努力走到一起的期望和目的,这样即使发现对方有啥缺陷和不足,只要不是什么实质性和原则性的大问题。
都会给对方极大的包容和予以充分理解和接纳,尽力做到求同存异,这样两人才能相互磨合走到一切,否则的话,凡事挑剔、计较,就很难取得恋爱成功。而成家以后,一切都走入现实,双方的光环逐渐散去,开始更多的留意对方真实的东西,再加之婚后,两人同屋、同食、同眠,不但什么都难以隐藏和遮掩,每个人的优缺点都完全暴露,双方的习惯、爱好、秉性都一清二楚,相应的各种差异、区别和不同都已经充分显露。
很多人由于有了婚姻的制约因素,于是往往不但对彼此的包容度明显降低,而且自我意识加强,喜欢以自我为重,不仅是对另一方的认知发生改变,而且在很多方面要求对方按自己的喜好和习惯,或者按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去改变,且使用一种强迫的方式,并且成为习惯。比方说恋爱时觉得你抽烟是男子汉的体现,婚后就会嫌你污染家里的空气和环境,讨厌你烟蒂乱扔、烟灰乱弹,不讲卫生,要求你戒烟。
恋爱时认为男人就该粗枝大叶,成家后就嫌你丢三落四、毛手马脚,要么就是自己有整洁的习惯,就是要求对方必须这样、应该那样,要么自己喜欢怎样、嗜好怎样,就总是不断地要求另一方应该如何、管着管那等等,甚至是从不站在对方的角度和立场考虑,让对方去改变一切以适应自己,按自己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去做事,去改变,并且养成一种习惯强迫症。
第三、“对比”强迫症
很多男女在恋爱时,由于彼此的爱恋,都会认为对方是自己的称心如意,不会轻易去拿自己所爱的人去和别人进行比较和参照,甚至是像俗话说的那样,就是“王八瞅绿豆,对上眼了”,就认准了彼此,然后表现的是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并不特别在意恋人的其他方面和一些外在条件,动不动去和别人进行对比,要不是这样的话,肯定就会站在这山看那山高,两人就不容易相爱,更不可能携手走到一起的,这是无容争辩的事实。
比方说和别人对比,人家都担任了什么职务、当了一官半职,而你却是一介平民,丘八一个,要么就是别人收入多少,出手阔绰,而你却收入可怜,藏头缩尾,别人都已买了什么好车,而你却只是一骑破单车,他人给家里带来什么利益,而你却无能为力等等,无所不攀、无处不比,见啥比啥,已经将对比变为一种下意识的强迫习惯,然后怨你这也不对,怪你那也不是,成为典型的对比强迫症。
法律分析: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违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严重的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强迫结婚是违法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人强迫,如果父母是以暴力的方式强迫结婚的,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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