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显示: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亮,男,1994年7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西省原平市人,捕前住原平市班村。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诉讼记录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亮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晋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审查明,2014年5月14日,原平市长梁沟镇龙眼村村民赵某1在村委会院内给其子办结婚喜宴。14时许,赵某1的太原亲戚张文禄(另案处理)等人饭后驾车准备经龙眼村村南的忻州神达卓达煤业有限公司煤场翻山绕宁武县回太原市,被该公司保安被害人赵某2等六人以矿区禁止外来车辆通行为由阻拦。赵贵年(己判刑)得知后,就让该村村长赵文忠(已判刑)前去处理,后二人伙同被告人田亮和张俊杰(另案处理)共四人前往卓达煤场,在保安室内与保安发生冲突。期间赵文忠唆使同伙斗殴,被告人田亮、张俊杰、张文禄持械对被害人赵某2等六人进行殴打,赵贵年在现场对保安进行了谩骂。赵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五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
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死者赵某2系被他人以钝性物体打击头部及体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引发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某、岳某、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原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某(忻州神达卓达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5月14日14时25分左右,办公室丁君向其汇报,公司保安与龙眼村村民发生打架,其与公司副总陈建光赶赴现场,看到几名保安受伤,即安排送医院抢救,其中赵某2抢救无效死亡。
2、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14日16时30分,原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七中队接到谢某报案,称2014年5月14日14时许,忻州神达卓达煤业有限公司煤场保安阻拦龙眼村村民的车通行,龙眼村的赵文忠等人持镐把等工具冲入保安室与六名保安发生打斗。保安赵某2被打死,其余五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
3、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公(原)鉴(尸检)字(2014)第037号及尸检照片:
检验对象:赵某2,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
尸体损伤情况检验如下:1、左额颞部皮下血肿,表皮有局部挫伤。2、左颞部有一挫伤,范围约15×25cm。3、左眉弓处点状皮肤挫伤。4、左耳廓上耳轮挫伤。5、左前臂外侧条状挫伤带,范围约18×2cm。6、右前臂延伸至背面外侧纵向条状挫伤带,范围约12×15cm。7、右侧肋近背部有一纵向浅表皮肤划伤,长约5cm。8、左背部肩甲区外侧有一挫伤带,范围约65×05cm。9、右小腿中上段内侧点状皮肤挫伤。10、左膝关节处两处点状皮肤挫伤。11、左大腿正前方中空性软组织挫伤,范围约14×2cm,其上方有一小斜条状挫擦伤,长约23cm。
解剖检验:冠状切开头皮,可见额部头皮下肌肉淤血。左颞肌深层肌肉淤血,颅骨无骨折,锯开颅骨,可见硬脑膜完整,去除硬脑膜,见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弥漫性出血。脑组织淤血、水肿,脑沟变浅,取出脑组织,颅底未见骨折。
提取死者血样一份进行DNA备检。
分析说明:
(一)根据尸体损伤检验,赵某2左额颞部挫伤,左侧颞肌淤血,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弥漫性出血。脑组织淤血、水肿,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形成。分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是其死亡的原因。
(二)根据尸体损伤检验,赵某2头部挫伤及体表挫伤带为钝性损伤,办案单位提供的委托书中提及的镐把打击头部及体表可以形成此类损伤。
检验意见:赵某2系被他人以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及体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公(原)伤鉴(活)字(2014)70号-74号关于吕某、乔某、岳某、王某、李某伤情鉴定,证明吕某、岳某、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乔某、李某的损伤程度为构不成轻微伤。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勘查情况,主要内容摘录:现场位于原平市长梁沟龙眼村神达卓达煤业有限公司的煤场,该煤场位于龙眼村南面,四周用铁丝网围绕,煤场外西南角有一彩钢瓦搭建的简易房屋(打斗中心现场)该房屋长33米、宽26米、高35米,已扭曲变形。南墙与地面分离,西墙和东墙各有部分墙体与地面分离,防盗门与南墙门框分离,有多处被砸痕迹。前窗玻璃完全破碎,后窗玻璃被砸有一直径25厘米的不规则洞孔。简易房屋内有一高低床一扭曲变形,部分零件脱落,地面上散落着玻璃碎片、啤酒瓶、暖壶及壶胆碎片等物。房屋内西墙与南墙的墙角处有一流注状血迹(拍照提取),东墙北侧有一擦抹状血迹(拍照提取),南墙门框西侧有一点状血迹(拍照提取),南墙门框下方地面上有一木条,该木条上有滴落状血迹(拍照提取)。
同时记载煤场东北角距简易房屋直线距离200米处为煤场磅房,共四间,均不同程度被损坏。煤场的监控探头被破坏,磅房内监控电脑主机未找到。现场提取两根半截木棍。
附现场示意图一份、现场照片39张。
6、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5月14日中午1点半左右,我与另外五名保安在公司煤场门岗(保安室)值班,来了一辆黑色现代小轿车(记得是晋A,后面没记住),车上下来三四个人让把门杆抬起来要通过去宁武,保安不让,车上的人吵着要过,保安让他们给公司领导打电话,其中一人拿出手机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龙眼村的村长赵文忠带着几个人开车上来,赵下车后从地上捡起石头砸坐在门口的保安,并从后面下车的人手中接过一根镐把冲进保安室打保安,赵带着的几个人也拿镐把和铁棍冲进来打,先来的黑色现代车上也下来几个人打。我们空手和他们打,还有人从外面往里扔石头。我被铁棍、镐把殴打倒在床上,看到保安赵某2(死者)被两三个人用铁棍和镐把、石头打,把赵某2打得蹲在地上。赵文忠说:"往死里打",他们都上去打赵某2和岳某,最后赵某2被打得趴在地上晕了过去。我们想送赵某2去医院,赵文忠不让,说:"打死就行了"。还带着两个年轻后生堵在门口打我们,见我们不往外走了,他们几个人出去砸了公司一辆皮卡车的玻璃坐车走了。那辆黑色轿车也往山上走了。我们就送赵某2去医院,到了医院赵某2就死了。当时看到赵文忠和两个年轻后生围着打赵某2,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也拿镐把打赵某2,其中看到赵文忠和一个短头发的年轻后生朝赵某2的头上打。那个老头,五十多岁,说普通话,头发花白。
李某三次辨认笔录分别证明,7号照片上的人(赵贵年)用石头打我们;6号照片上的人(张文禄)身穿运动服手持镐把,冲入保安室进行殴打;6号照片上的人(张俊杰)持镐把、石头、酒瓶,冲入保安室进行殴打。
7、被害人乔某陈述:过了十几分钟,龙眼村的赵文忠就带着几个人开一辆绿色的猎豹车上来,赵文忠下车后捡石头砸我们,又从后面的后生手里接过一根镐把冲进门岗(保安室)打我们,跟着他后有六七个人也冲进来用镐把铁棍打我们,我被打倒,吕某、王某、李某当时也被打倒,赵某2、岳某两个人在墙角站着,这些人就上去打赵某2、岳某,我看到赵文忠、两个年轻后生、还有一个老头在那围着赵某2打,把赵某2打得蹲在地上。当时看到赵文忠拿镐把,一个短发年轻后生拿铁棍朝赵某2头上打了几下,最后赵某2被打得趴在地上。我们想送赵某2去医院,赵文忠不让,还说:"打死就行了"然后又朝赵某2身上打了几下出去了,那个拿铁棍的年轻后生拿铁棍朝赵某2头上打了一下,赵文忠进来用镐把朝赵某2头上打了几下,当时就看到赵某2已经晕过去了。后来赵文忠他们出去把单位的皮卡车玻璃打碎走了。我们送赵某2到了医院赵某2就死了。同时陈述还有一个老头头发花白也拿镐把打来。还有人从外面往里面扔石头。打斗过程总共20多分钟。发生打斗前的情况与李某陈述一致。
乔某三次辨认笔录分别证明,11号照片上的人(赵文忠)殴打赵某2;8号照片上的人(张俊杰)持铁棍殴打保安,和赵文忠打赵某2;4号照片上的人(张文禄)持镐把殴打保安。
8、被害人岳某陈述了被赵文忠等人殴打的过程,证明赵文忠拿镐把打赵某2头部,自己也被打伤。打斗持续了十几分钟。
岳某四次辨认笔录分别证明,10号照片上的人(赵贵年)参与打我们;6号照片上的人(赵文忠)殴打赵某2;12号照片上的人(张文禄)持镐把殴打保安;1号照片上的人(张俊杰)持镐把、铁棍一类工具殴打。
9、被害人王某陈述了被殴打的过程,证明赵文忠说过"给我打,往死里打,打死我负责"之类的话,打了10多分钟左右。从越野车上下来的那个五十多岁的男子在外面朝屋里扔石头。(该男子为赵贵年)
王某两次辨认笔录分别证明,1号照片上的人(赵文忠)殴打赵某2;10号照片上的人(张文禄)持镐把殴打。
10、被害人吕某陈述了被打过程,证明赵文忠来了喊"给我打,往死里打",打完说过"打死了我负责"的话。大概持续20分钟左右的时间。那个五十多岁的男子(赵贵年)我没看到他打人,但是一直对我们骂骂咧咧。
吕某三次辨认笔录分别证明,1号照片上的人(赵贵年)是从越野车上下来的那个五十多岁的男子;5号照片上的人(张俊杰)持镐把、酒瓶殴打。3号照片上的人(张文禄)头发有点白,持镐把殴打。
11、证人谢某(神达卓达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4年5月14日14时25分左右,我接到公司办公室丁君汇报,公司煤场保安与龙眼村村民打架。14时29分左右,我给保安吕某打电话,吕说,很严重,正开车拉人往下走,让我在办公区门口等。我叫上公司副总陈建光往门口走,一会看到吕某开一辆皮卡车到了门口,我见车里6名保安头部全是血,就吩咐吕往轩岗矿务局医院送。我带上钱随后也去了医院安排救治,其中保安赵某2抢救无效死亡。公司规定,如果外部车辆要通过门岗进入公司矿区必须经矿领导同意,否则不允许。在医院将伤者安排好后,就打电话叫人去现场将监控设备带回公司保管,他们到现场后发现监控设备已经被村民砸毁、搬走。
12、证人栗某1(龙眼村副村长):2014年5月14日中午在本村事宴上照席时,有人叫我去卓达煤矿装几车煤,装完与赵某3、马某返回龙眼村,走到门岗附近大约14时左右,看到事宴上一辆黑色轿车被拦住,轿车上的人在事宴上见过,但不认识,我进门岗找到一个认识的保安说情,保安不同意,只是抬起栏杆让我们的车通过了。我就回村上事宴,吃饭中间,看到村长赵文忠回来,脸上全是血,说被矿上的保安打了。当时事宴上的人们就往煤场去了。我吃完饭去了煤场见彩钢房被人推倒,不远处磅房的玻璃也被打碎,里面的物品也被扔到外面了。
13、证人栗某2(龙眼村书记):2014年5月14日中午,我村赵某1给儿娶媳妇,在村委会院子里摆了20来桌酒席。两点左右,赵文忠、赵贵年从外边进来,赵文忠脸上、手上、衣服上都是血,赵文忠说矿上的人打他了,事宴上的村民就吵着往矿上走,有四五十人,我怕出事跟在后面。到了矿上,我就给派出所、乡政府报告了情况。村民们打砸简易房、玻璃。我后来看见赵文忠手上有伤。矿上与村里因补偿款的事有矛盾。
14、证人赵某1:2014年5月14日中午,在村委会院里给儿办事宴,太原亲戚张某1和他弟弟等来参加,走时卓达公司煤场保安不让经过,后来发生打架,还听说阻止出煤打来了。
15、证人赵某3、马某证明保安拦住黑色轿车不让通行的情况,马某证明看见赵文忠手上破了。
16、证人赵某4:2014年5月14日中午在赵某1事宴上帮忙,饭后送几个太原亲戚张某1、张文禄、张某2等4人通过卓达公司煤场时被保安拦住不让过。张某2不知道给谁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见赵文忠和司机等人到了现场,他们几个进了保安的彩钢房内,听见里面有人打架的声音,我没进去。过了一阵后,见赵文忠出来,喊了一声"把栏杆抬起来,让太原亲戚们过去",后来见一年轻男子把栏杆抬起太原亲戚开车走了。
17、证人张某1:2014年5月14日中午14时左右,我和弟弟张文禄、侄儿张某2及其子从赵某1的事宴上吃完饭驾驶黑色现代车绕道宁武回太原,车上还坐着一个龙眼村的年轻人(赵某4)给我们带路。经过卓达公司保安室的时候被拦住,赵某4下车交涉不成。期间对面从山上下来一辆车上的人(栗某1)也和保安交涉不成。过了一会,我看见从村里来了一辆车,赵文忠从车上下来搬起一块石头砸开保安室的门进去,一个年轻后生跟进去,然后门被关上,里面传出"叮咣"的声音,一听就知道打起来了。又有一个后生从赵文忠坐的车上拿出一根镐把从保安室窗户递进去。赵贵年、赵某4在保安室外转。后来看到赵文忠从保安室出来,跟他来的两个后生扶着他,赵文忠额头上有点儿血。一个后生抬起栏杆让我们走了。打架时,张文禄、张某2都下了车,干了什么没注意。
18、证人张某2:赵文忠和两个后生进入保安室,赵下车时没拿东西,那两个后生好像都拿撬把。赵贵年、赵某4在保安室外边转。
19、勘验现场的见证人乔春伟、黄瑞成:当天打完架公安机关上来后乔春伟和卓达公司的黄瑞成一起陪公安人员去现场,去了天快黑了,煤场周围监控的杆被弄断了,保安室也被推倒了,磅房的玻璃、门都被破坏了。
20、同案犯赵文忠供述:2014年5月14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在龙眼村我三叔事宴上时,我四叔告诉我说,几个太原的亲戚路过卓达公司煤场时被拦住不让过,让我去看看。我上午就见卓达公司往出拉煤想去制止,就和田亮、我四叔赵贵年还有一个田亮的朋友"小军"一起开着我的黑色猎豹越野车去了卓达公司煤场。我看见煤场门口停着我亲戚的黑色小车被保安拦住,很生气。我是村长,我亲戚也不让走,感到没面子,就过去拉住一个保安往出拽,保安不出来,我就骂他们。也是因为中午喝了酒,情绪有些激动。旁边的几个保安见我往出拽保安,就一起过来把我按倒在地,用酒瓶打我的头。这时田亮和"小军"把压在我身上的几个保安打开。我站起来感觉身上很疼,田亮和"小军"正拿着镐把和铁棍打那些保安,我就跟身边的几个人说:"你们打哇"。当时我的头昏昏沉沉从地上捡了个酒瓶也向保安扔过去,但是没有打住人。后来打的厉害,我就不让田亮和"小军"打了,但是他们打急眼了,我也拦不住就回村了。
我看到田亮拿着一个镐把,"小军"拿着一个铁棍和对方打。
21、同案犯赵贵年供述:2014年5月14日中午两点左右,我正在本村赵某1的事宴上帮忙,一个后生告诉我说,我的几个亲戚在卓达公司煤场保安亭被拦住不让走了。我就和村长赵文忠说了这个情况,想让他出面疏通。赵文忠听了就叫他的司机开来一辆越野车拉上我一起去了煤场,赵文忠司机旁坐着一个年轻后生,我和赵文忠坐在后边。到了煤场后,赵文忠和保安交涉,不知道怎么就吵的推搡起来,我看见三四个保安把赵文忠按倒在保安亭门口的地上,然后和我一个车的司机和旁边的后生就拿着镐把打按住赵文忠的保安。他俩打开保安后,我赶紧过去把赵文忠扶起来拉出去。我看见一个后生拿着镐把打一个保安打的很凶,镐把上有血,我怕打出人命就把他手中的镐把夺过来。
22、同案犯张文禄供述:2014年阴历4月(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了)原平市长梁沟镇龙眼村打架打死人的时候我在现场,那天我的三表哥赵某1在原平市××镇为他的儿子办喜宴,我、我哥张某1、我侄子张某2和张某2儿子四个人去上事宴。到下午2点左右,我们四个人吃完饭准备回太原,当时是让龙眼村的赵某4把我们送到翻山的路口上。当时我哥张某1驾驶的一辆车牌号好像是×××号现代索纳塔轿车,车上坐着张某1、张某2、张某2的儿子、赵某4和我。走到那个路口附近时,路过一个简易房子,那里停着一辆皮卡车,外面还用栏杆把路拦住了,然后赵某4下车就去栏杆那里对房子里面的人说"把栏杆抬开",房子里就出来五六个人说这里不让过。我看见赵某4喝多了说不清楚话,我就下车对房子里出来的人说:"我是这个龙眼村村长的亲戚,来村里参加婚礼的,路过这儿要去宁武,通融一下让我们过去吧。"对方几个人都不让我们过。这时候对面过来一个面包车,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还和我打了个招呼,叫了我声二舅(现在我也记不清楚是谁了)。我和他们说了一下这个情况,他们就进房子里和对方说去了,过了一会出来了,对房子里的人说:"你们抬起杆来,我们要回村吃饭了。"对方抬起杆来,他们开车回村了。对方一直不让我们过去。后我看到从龙眼村上来一辆越野车,赵文忠从车上下来进了那个简易房里。等我走到房子跟前时,看到赵贵年拿着一根棍子从房后面转过来,我赶紧从他手中抢下棍子扔掉。我从窗户看到赵文忠在房子里站着,头上有血,我赶紧进去。想进去帮忙,也想把赵文忠拉出来,别被打坏。
进去后,看见一个高个子和赵文忠挤在一起,怕赵文忠挨打,就一把把高个男子从后面抱住,然后就见赵文忠打了那男子
一个耳光。我进去就是拉偏架。拉出赵文忠后我们就开车走了。当时,我上身穿土**休闲装,下身穿蓝色运动裤,脚
穿旅游鞋。
23、同案犯张俊杰供述:2014年3月开始给赵文忠打工。
5月的一天,我和赵文忠的司机田亮将赵文忠送回龙眼村,
因为赵文忠叔叔的儿子第二天结婚。第二天中午,田亮把车停在办事宴的村委会门口,赵文忠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上了车。赵文忠说,有几个亲戚要回宁武,被护矿队拦住了,咱上去看看。我们就去了龙眼村村南的煤场。到了地方后,赵文忠先下车让抬起栏杆,护矿队的人不理,赵文忠就去护矿队队员待的房子里,一进去就被打了出来,我们赶紧下车进那个房子,但也被打出来,我和田亮就从车上一人拿一根镐把往房子里冲。我冲进去见人就打,我记得当时有个人已经被打的靠在墙角,跪在地上,双手抱头,我还朝他头上打了一下。我、赵文忠、田亮、还有赵文忠的一个亲戚都手拿镐把参与了打斗。后来护矿队一个人被打死了。
24、被告人田亮供述:我从2014年3月份左右开始给原平市龙眼村的村长赵文忠当司机。2014年5月份的一天,原平市龙眼村的村长赵文忠三叔的儿子结婚了,在龙眼村村委会摆酒席。我和小军(张俊杰,和我同岁,是原平市段家堡村人)在那里摆酒,快到中午的时候,赵文忠洗煤厂(在原平市××镇)的铲车没油了,赵文忠让我和小军(张俊杰)送油钱去洗煤厂,我俩就去了洗煤厂,并在那里吃了中午饭。饭后不久赵文忠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小军(张俊杰)赶紧来龙眼村,我开车拉着小军(张俊杰)去了龙眼村村委会,当时赵文忠和他四叔(赵贵年)在村委会门口站着,他俩上车后就指着路让我继续往村南边煤场走。
到了煤场他们就下车,赵忠文在下车的时候说:"你们从车上拿两根棍下来"。我和小军(张俊杰)从车后面一人拿了一根镐把。赵忠文从我手里拿过镐把就进了煤场旁的简易房里,我就赶紧和小军(张俊杰)跟了上去,赵文忠的四叔当时在外面捡石头往房间里面扔,我进去的时候赵文忠、小军(张俊杰)已经手持镐把和对方打起来了,当时房间里面的保安已经用砖头、石头和啤酒瓶扔着打我们了,我赶紧往出拉赵文忠,在拉他的过程中对方的人用啤酒瓶连我也打了好几下,我就用手脚反抗了几下,我往出拉赵文忠的时候看到赵文忠拿的镐把掉在脚下了,我就拿上那根镐把出来了。当我把赵文忠拉出来后看到赵文忠已经被打伤,身上头上都是血,我就赶紧找了纸给他擦血。赵文忠站着说:"小军(张俊杰)给我往死里打,打死我负责。"然后小军(张俊杰)就进去又和保安们打起来了,我看到小军(张俊杰)朝一个半跪在地上的保安头上打了好几铁棍。打完后赵文忠有点头晕,就让我送他去医院,走到半路时,赵文忠说:"这和你俩没有关系,你们不用管了,你送小军(张俊杰)出去躲两天哇"。然后他就在龙眼村村委会下车了。路上小军(张俊杰)和我说:"这件事情和咱俩都脱不了关系,真出了事咱俩都得判刑,咱俩都跑哇,不要和家里人联系了。"我就把车藏到了段家堡乡下马铺村口一个以前掏煤留下的渠,我也跑了。
当时车上放着四、五根镐把和一根铁棍。镐把是商店里卖的那种羊镐把,一头粗一头细点,长一米多,铁棍比镐把稍短一点,是实心的,直径大约2厘米。小军(张俊杰)一开始就拿着铁棍,具体我记不清楚了,要么他就是在下车的时候就拿上铁棍了。与他们打架的保安有五、六个人,没有穿制服。
打完架后赵文忠带着我和小军(张俊杰)又去了一次现场。当时我们回了村里事宴上,村里人们看到赵文忠全身是血回来了,问怎么回事,知道事情经过后村里人都去了煤场,我和赵文忠、小军(张俊杰)也开车上去了,当时保安们已经不见了。我看到村里人把那个简易房推倒了,赵文忠说头昏,我们就走了。
我在跑了以后去了大同、太原、长治等地,2016年8月25日就自首了。
事情的起因我后来才知道的,赵文忠三叔有几个太原亲戚上完事宴后准备回太原,嫌路远不想绕路,就想从山上翻过去绕宁武走。当时煤场的保安不让过,后来引发冲突,最后他们叫赵文忠过去了,然后就出事了。
25、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文忠、张俊杰、张文禄对参与打斗的田亮进行了辨认,确认被告人田亮就是一同参与打斗的人。
26、卓达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公司规定,保安人员值班时要做到任何外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矿区,确保矿区安全。
27、被告人田亮户籍证明,被告人田亮的身份情况。
28、被害人赵某2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明被害人赵某2的身份情况。
29、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刑初字第
14号刑事判决书。
3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亮于2016年8月25日向原平市公安局京原路派出所投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亮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保安,致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亮与赵文忠等人系共同犯罪,受赵文忠纠集,持械积极参与打斗。案发后,被告人田亮自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田亮上诉称:原判未充分体现上诉人所具有的自首情节,应认定上诉人为从犯。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亮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保安人员,致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田亮所提自首和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认定上诉人系自首,且是受赵文忠纠集、唆使,参与打斗,在量刑时已作考虑,予以从轻处罚,故本院不再考量。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