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嫁到天津几年户口可以迁过来?

外地人嫁到天津几年户口可以迁过来?,第1张

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调整为:本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天津落户。

一、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扩展资料

外地人落户天津的其他条件

第一种:积分落户(外来人口落户天津重要途径)

办理条件:

1、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2、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3、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5、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2016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第二种:人才引进(全日制统招本科学历,35岁以下落户天津的首选方式)

办理条件:

第一类: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外省市人员;

第二类: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的外省市人员;

第三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外省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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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面放开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限制。对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调整为:本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我市落户。

为避免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对群众办理个人事务增加负担,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对公民个人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需要查询当事人2017年1月1日以前户口类型的,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根据职责提供查询服务。

人民网-天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户口迁移

法律分析: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和交齐材料的,办理迁移户口手续挺快的根据相关规定可知,配偶来津落户政策为本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天津落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022年天津落户的条件如下:

1、新生儿落户。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即可落户。

2、夫妻投靠落户。外省市户籍和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三年,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投靠落户了。

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父母退休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津居住满六个月。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其中一个子女为天津市常住户口。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在津落户。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4、子女投靠父母。夫妻一方为天津市户籍,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孩子未满18周岁。

5、人才落户。在符合天津市相关的人才学历和年龄条件后,即可办理落户。

法律分析:外省市户籍公民与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天津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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