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去香港结婚注册以后有什么好处

大陆人去香港结婚注册以后有什么好处,第1张

香港结婚的具体好处:

1、香港与大陆不同,因为提供海外婚姻服务:香港有机会获得来自各国的合法结婚证书,而那些拥有香港结婚证书的人甚至可以处理来自其他国家的移民项目。

2、在香港结婚会减少夫妻双方在婚姻财产上共同承担的风险,在香港可以满足财产分离要求的丈夫和妻子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合法婚姻。也就是说在香港结婚的夫妻将不受共同财产的限制,个人财产不会与配偶的婚姻挂钩。

3、在香港有一个西方浪漫的婚礼: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香港的婚姻总是遵循西方的婚姻方式。婚姻登记员在同一时间看到了至少两个证人的婚姻,证明并签署了婚姻,在教堂宣誓,并以西方浪漫的婚礼形式完成了婚姻。

4、在香港登记结婚的夫妇,在七年以后,可以成为香港公民。可以享受香港的待遇和福利,并在内地和香港之间自行旅行。

扩展资料:

香港领结婚证所需证件:

一、内地居民需要准备的证件

①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持有伪造、过期证件。

② 如果没有配偶证,则必须是正规机构出具的单一证明。

③ 非近亲属证明,近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

④本人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和入境时填写的证明。

二、香港居民证件

①本人香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公证人出具的当事人未婚证明。

参考资料:

人民网-香港与内地跨境婚姻人数逐年攀升 夫妻年龄差距收窄

见亲朋好友忌伸“香蕉手”。

香港民间对空手上门的客人称为“香蕉手”,意为两手空空,让人看不起。不过,香港几乎全世界各国的产品都有,礼品亦不好送。一般来说,内地居民去香港带一些当地的土特产就好了。

◆忌多带衣物。

香港一年四季几乎无冻日,气候温和,而香港是世界著名的成衣出口地,大量时装充盈市场,无论男女老幼,也无论高矮胖瘦,都能挑选到合适的衣服。所以去时轻装十分重要。

◆娱乐忌无形。

香港是个大千世界,娱乐活动极多,形式无奇不有。内地游客去香港本来就是去玩的,大部分娱乐活动不妨都试一试。但是,一定要有清晰的头脑和活动范围,使娱乐真正有益于身心健康,有利于增长知识。

◆忌带大量外币出境。

按规定内地居民,在旅游签证批准之后,可用人民币在各地中国旅行社兑换少量港币以作零用。千万不要私自大量兑换外币出关,海关一旦查获,将悉数没收香港不论是交通还是排队,都是很讲秩序的。马路上的车,即使自己方向变成了绿灯,但是看到对方车还是没有开动,车子都会主动等下一个灯的,这点,北京的确不如人家。在香港排队加塞儿会被及时制止的,让你觉得很没有面子,排队不按秩序让人嗤之以鼻。甚至于排队帮忙占地儿都是不光彩的事情。

香港人是很热情的,只要是懂得普通话,他们都会主动上前给游客指路的。我们就碰到过很多次,看到游客需要帮助,路过的香港人就会放慢脚步,主动问你要去哪里。真是可爱的人们呢。可是,不知道为什么,有几次,在港人主动指路后,我们按照指示走啊走啊走,结果,发现方向错了。呵呵。不知道是港人没有方向感,还是我们会错意了呢。其实,一张香港地图在手,就万事OK了。地图在酒店的服务台能够拿到。有朋友说在罗湖过关的地方就有,我是没有找到。

香港人的服务意识,大部分地方都是很强的。每次买完东西后,他们都会面带微笑的给顾客说谢谢。感觉自己成了上帝。香港的警察叔叔也是很和蔼的,让我们深深体会到了纳税人的权利。

在香港的街上,垃圾桶随处可见,垃圾桶的顶部会有类似烟灰缸的东东。只要有这个东东,就是可以吸烟的,不过,要站在垃圾桶的周围的,不能把烟灰掉在地上的。还有就是,听一位香港人说,在香港,只要是有空调的地方都是禁烟的,露天的地方,像马路啊,大排档啊是可以吸烟的。

香港的庙街有两个,一个是老庙街,在油麻地附近,以夜市卖小玩意儿为主。一个是新庙街,在佐敦道附近,以夜市大排档为主。要想吃到地道的香港特色建议还是到新庙街去尝尝。

香港华人一般奉行六大农历节日,其中最重要的是农历新年。每逢岁首,亲友互相拜年,餽赠礼物,儿童并获派「利市」(红封包)。在暮春的清明节,孝子贤孙纷纷踏青扫墓。端午节在五月初五,时值初夏,人们赛龙舟、吃粽子。农历七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是盂兰节,相传鬼门关大开,开始放阴灵上阳间领受阳间人民布施。很多慈善团体会在各区举办派米活动。农历八月十五是中秋节,亲友互赠月饼酒果,市民扶老携幼前往公园和郊外赏月,燃点彩灯。农历九月初九为重阳节,民间素有登高的习俗,以纪念登高避灾的古人,不少人亦趁此节日前往扫墓。

佛诞是一个宗教节日。除中国传统节日外,耶稣受难节、复活节和圣诞节三个基督教节日自英国统治时期起就被列为公众假期。每逢这些宗教节日,信众都举行庆祝或纪念活动。

风俗与习俗不少香港人除了参神求签,也相信风水命理。例如在装修布置时,不少人会先看看风水;而结婚及开业等大多也先查通胜择吉日。

另一方面,很多香港人也讲求中、西意头,并对不详的数字或名称忌讳。例如香港部份大厦不设4楼、14楼等含有4字的楼层(中国以「四」音近「死」,避讳4;但除信和2007年起的楼盤外,保留4字头),部份发展商也考虑到13不祥(西方避讳13),因此会出现12楼的上一层为15楼的奇怪现象。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各地的结婚习俗也因区域、民族、宗教和习俗等因素而各不相同。下面列举一些比较有趣和常见的结婚习俗:

1 马蹄婚礼:这是广东和香港一些富裕家庭传统的结婚方式。新郎和新娘会分别坐在豪华的轿车上,然后分别由一队骑手引领着马儿带着车队穿越市区进行巡游。

2 签名切糕:这是在广东、福建、台湾等地比较有名的传统习俗。在婚礼上,新人会在一块糕点上刻上自己的名字和结婚日期,一起切开,然后让嘉宾品尝。

3 戴喜饼:这是在中国南方和港澳地区常见的结婚习俗。新郎新娘会戴上喜饼,一起走过所有婚宴的桌子,祝福客人。

4 红扇舞:在江苏、浙江、上海等地,新人会请几位喜庆的姑娘,扇子舞给新人献上祝福。

5 火车头跑车尾:在云南、四川、贵州等地,新娘会在婚礼上换不同的婚纱,然后由父亲或哥哥等亲戚扛着揭幕,新郎会在火车头上跑向尾部,用意是为了象征新婆娘要适应新家庭的新生活。

这些都是中国比较有趣的结婚习俗,当然还有其他很多具有地域特色的习俗,可以说是非常的丰富多彩。

以前香港是可以纳妾的。具体参考一下朱朱博客里的《香港纳妾问题》:香港于1841年沦为英国殖民地后,仍长期保留了中国的法律习惯。香港法庭的一贯态度是只承认一个“妻”,而将“妾(tsip)”排除于“wife”,“marriage”, “spouse ”之类字眼之外。但承认妾的子女与妻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妾除了可以得到“适当赡养”外,不具有“妻”享有的其它权利,譬如对无遗嘱财产的实际控制权等。香港法庭在审判案件中最权威的依据就是《大清律》中的“妻妾失序”条律文。我们知道,香港法庭历来是不接受《大清律》中的刑事规定的,所接受的只是律典中对中国习惯法相关术语的解释。但“有妻更娶”律恰恰是有关重婚罪的规定。香港的法官们不知道,该条律文之所以要求将后娶之妻强行离异,首先是将后娶之妻假定为“妻”的地位。离开了这个假定的前提,也就不存在“妻妾失序”和“有妻更娶”的问题了。显然,香港法庭对该条律文存在着严重的误解。清代司法当局曾围绕后娶之妻的地位问题进行过争论。一种意见否认后娶之妻是“妻”,另一种意见则持肯定态度。但无论哪种意见均不怀疑“妻妾失序”律中所说的“后娶之妻”是妻而非妾。  因此,妾这一习惯长期在香港保留。Carl Smith曾经研究1850-1890年间香港华人的遗嘱, 其中亦有反映妾在家庭中实际地位的材料。如1873年的一道遗嘱写道:“兹指定妾Keung氏及长子为家产管理人。 其余(四个)妾并家人仆妇每月均受第四妾Keung氏约束。Keung氏得掌统摄余人之权。”又1871年的一道遗嘱:“诸子尚在幼年。妻、妾、各子每人每月一元以为服饰礼仪之需。家宅、店铺开销当适时支付。各妇人按月轮值料理家务。”此外1880年的一道遗嘱,记述了某人安排于其身后为其妾另购居所且许以赡养金5000元之事(注:Cral TSmith,A Sense of History, Studies in thesocial and Urbon History of Hong Kong, Hong Kong,Hong Kong Educational Publishing Co,1995,pp12-14)。 二战后,香港兴起批判传统法制和习惯的风潮,本地居民的改革意识空前高涨。在1940年代的后期,香港总督委派了一个 七人委员会,研究在港华人沿用中国法例及习惯的有关问题。该委员会于1948年撰写的《中国法例及习惯研究委员会建议书》里,有关婚姻的建议明确地提到了禁止纳妾。并明确地提出确立一夫一妻制。数年过后,香港律政司和香港华民政务局于1960年联合出版的《香港华人婚姻问题报 告书》试图对整个香港的婚姻状况作出一个比较全面的估计。但是,其中却表达了与上述建议书不同的看法,而且明确表示: 惟以妾侍制度乃香港华人旧式结婚体制所容许者,是以吾人相信,不能一笔而将其钩销。但是在当时报章几乎一片声讨的文字中,也 不时见到有反对的意见夹杂其间,其中有一篇报道更是引人注目:《现行婚姻习俗巨商名流主张照旧》,报道说:“记者曾访问某巨公及商界人士,叩询其意见,蒙渠等详加论述,大要均以华人结婚方式,仍应保持其传统性之风俗习惯,对妾侍之废存问题,则主张暂时任其自然,童养媳风俗应于明令取缔。渠等 所述,对于各数人之意见,而足供有关当局所参考者。”这不能不使人有所联想, 一部分人的意见正在影响着政府的态度。此外,报告书也承认“此种结合(指妾侍制度) ,已日渐减少。”既然纳妾的人已日渐减少,公众又认为这是一种落后的制度,那为什么不同意废除它呢报告书提出保留妾侍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关于原有的妾及子女 的法律地位问题。前述的妾侍制度“不能一笔就其钩销”正是就此而说的。这的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能因为政策的变化而影响到了她们的权益。因为此种妾侍制度及此等妾侍与及其子女身份,均在香港百多年来,素为人所承认,而此等妾侍,并已获得社交上所认可之地位,并可视其子女为正当苗裔。是以为丈夫者,须 负责赡养。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香港,本地居民的自我意识空前增强,在同时期的报载文章中也能感受到。例如1963年10月8日的《华侨晚报》刊载了一篇题为《香港的司法制度》的评论文章,其中有一段文字这样写道:“以香港的背景、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信仰,跟英国大不相同,倘要香港法律向英国看齐,似也与现 仍沿用大清律例一样悖理。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不外乎因时制宜,适应民情,既不该抱残守缺,也不该东施效颦。想改革香港的司法,当不能抛弃这一原则。”正是在舆论相当普遍的呼吁中,旧式婚姻制度最终于1971年正式被废除。其中第4条指出:“凡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在本港缔结之婚姻应按照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而且该婚姻只可按婚姻条例之规定缔结。”第5条对纳妾问题提出处理办法:1、在1971年10月7日以后,男人不得纳妾,女人也不准取得妾侍地位。2、 1971年10月7日前合法纳妾的妾侍,其应得的地位和权益予以保留,并不受现行法律的影响。3、1971年10月7日前合法纳娶的妾侍所生之儿女,其应得的地位和权益不受影响,无论该儿女在何时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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