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单身父(母)亲跟你恋人的单身母(父)亲结婚,其实不影响你和你的恋人恋爱,直到结婚,只要没有利益纷争。我曾经的一个表舅,他的前妻去世了,留下了几个孩子,他又娶了一个带着几个孩子的、我们后表舅妈。后果,他们的孩子都到了结婚的年龄,这表舅妈带来的女儿没出门,直接就嫁给我表舅前妻生的儿子。这样一来自己的妈又是自己的婆婆,自己的爸爸又是自己的公公。我们一般叫亲上加亲。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矛盾,包括以后也不会离婚,那么到最后老两口被这小两口照顾到去世,是最好的结局。因为双方都是自己的老人,甚至如果相处的好,就是一心一意。如果半路两个人过不下去而离婚,对老人倒是最大的打击,伤害也最大。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你最好考虑好结局,其实是可以找的。其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以前这种事也不少。现在少多了。
法律主观: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存在 扶养 关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属于拟制血亲,继父母的亲生女儿和继子是不允许婚配的,否则是可以婚配的。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 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再婚家庭继子继女法律未明确限制,但伦理上不可以。虽然法律禁止自然直系血亲结婚的缘由可以类推适用拟制直系血亲,导致不能将现行法律关于自然直系血亲禁婚的规定直接套用在拟制直系血亲上,规定背后支撑禁婚亲规范的伦理依据还是可以通用的。继子继女结婚是违背禁婚亲规范伦理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继子女如果和继父母有扶养关系,就可以继承房产。法律规定,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可以 继承父母的房产 ,那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我很难理解我母亲的做法,人家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她最起码也要对自己的两个儿子做到一碗水端平吧。可是好象她的心目当中,只有哥哥而没有我这个亲生儿子,这一点从小到大我就深有感触。远的不说,就拿前几年我们结婚的事情来说吧,我哥结婚,母亲给买房买车;而我结婚,她只送了我一床棉被。大家说,换谁谁会没有想法啊?
我们是一个重组家庭,我是在自己6岁半的时候母亲改嫁带过来的,我哥哥是继父与前妻所生的孩子,与我并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两人结婚后并未再生,家里就我们两个儿子。不过这些都是后来我妈跟我哥告诉我的,因为我在8岁那年突然失忆,之前的所有事情全部都已经忘记了。与我记忆丢失同一天发生的还有一件大事,就是我继父当天过世,而从那之后我的记忆当中,就只留下了母亲在对待我们两个儿子的问题上,显示出了非同一般地偏心。这么说吧,她将家里所有的好东西都留给了我哥。衣服给他买新的,而我从那时起,永远就穿我哥穿小了的旧衣服,零食之类的也是哥哥远比我多,更不要说之后读高中以后,我妈也选择让我辍学而让大我两岁的哥哥继续深造。
哥哥大学毕业回到县城工作结婚,我母亲用辛苦多年攒下的存款早早就为他买了房,还给买了车,几乎倾尽家中的所有,而我结婚就只给了我一床棉被,其余的都是我自己打拼。从16岁开始我就一个人在外面闯荡,独自在城市之中做过各种事情,虽然妈妈并没有伸手问我要钱,可由于自己没文凭,也没有资金,做不了什么有技术的工作,一路吃了许多苦,就连当时结婚我都是租房住的。当时我的心里非常不平衡,我甚至怀疑,由于我丢失了童年的记忆,因此我妈跟我哥骗了我,我哥才是她亲生的,而我则是继父的孩子,要不然,她对我的所做所为无论如何也说不通。婚后我跟我妈走得很远,平时基本不会回家看她,就是她打电话来,我也只是敷衍几句就挂掉了,因为我觉得她有哥哥就行了,不必想起我这个她从小就没放在心上的儿子。
母亲去年得了重病,都是哥哥接到县城的医院给医治的,中间我也去看过几次,可并未守在病床前。当时我并没觉得有何不妥,我在省城打工,因为要养家糊口,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不像我哥是公务员,时间与财力都比我充足,更何况,他们母子的感情也深厚得多。直到母亲临终的时候才流着泪告诉我,她说我8岁之前的记忆之所以没了,就是因为当时我顽皮偷偷去附近水库游泳,结果不小心溺水,当时幸亏继父及时发现,因为救我他自己再也没能上来。我由于过度惊吓记忆丢失,而她之后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在为我赎罪,也是给失去了父亲的哥哥在做补偿。当我知道真相后,我愣住了。
我好后悔,我错怪了我的母亲,这些年,她该有多痛苦,活得有多煎熬。就因为当年我的无知,让我们家变得支离破碎,还让哥哥痛失唯一的亲人。我现在也觉得自己得到的惩罚还不够,当时跪在我母亲渐冷的身体旁边哭着向我哥请求原谅。哥哥也哭了,他说一切都是命,他不怪我,今后我们就只剩兄弟两人了,要好好相处,不要辜负父母为我们所做的牺牲。世间的恩怨纠缠因欠而起,因爱而释然永恒,大家说对吗?
《民法典》规定继母和继子若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是可以结婚的。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要符合一夫一妻制以及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但对于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他们之间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他们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按照我国的传统习惯:直系姻亲间,即丧偶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不宜结婚。
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存在扶养关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属于拟制血亲,继父母的亲生女儿和继子是不允许婚配的;
2、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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