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钱该谁出

结婚彩礼钱该谁出,第1张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中的一项重要仪式,通常由新郎一方向新娘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物品作为婚姻的象征和祝福。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彩礼的看法也在逐渐改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父母在子女的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常会参与并决定彩礼的金额和方式。传统上,彩礼被视为一种表达感激和尊重的方式,同时也是新娘家庭的一种经济补偿。父母认为通过支付彩礼,能够确保女儿在婚后得到婆家的尊重和关爱,也能够维系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法律的规范,现代人们对彩礼的看法趋于理性和平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彩礼应该是一种象征性的表示,而不是一种经济交易。他们主张婚姻应该基于爱情和平等,而不是金钱和物质。因此,越来越多的新人和家庭开始反对过高的彩礼要求,并倡导简约、合理的彩礼文化。

在现代社会中,是否听从父母关于彩礼的建议取决于个人和家庭的情况。有些人会尊重父母的意见,并根据家庭的经济条件和传统习俗支付彩礼。但也有一些人更加注重自己和伴侣的意愿,可能会与父母协商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总之,彩礼文化在中国仍然存在,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彩礼的看法也在逐渐改变。在决定是否听从父母的意见时,应该考虑到个人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念,并尊重双方家庭的意见,寻求平衡和谅解。

民法典彩礼有何规定

1、结婚后彩礼归谁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

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返还彩礼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

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

(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来当彩礼。

(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

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主观:

彩礼返还的比例的确定:

1、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返还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后彩礼一般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一般归女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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