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胁迫”的婚姻?

什么是受“胁迫”的婚姻?,第1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现实问题

尤某(女)在饭店打工期间,与许某(男)相识并相恋。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尤某发现许某不仅性格暴躁,还有酗酒、赌博等恶习,便提出分手。许某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尤某不与其结婚,要让尤某身败名裂,还要杀死尤某一家,并三番五次到尤某所在的饭店和家里吵闹。无奈之下,尤某与许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许某依然如故、恶习难改,并常因生活琐事对尤某大打出手。绝望的尤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半年后,尤某走进了法院,申请法院撤销与许某之间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有关可撤销婚姻的问题。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该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一种婚姻关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在这则案例中,尤某与许某结婚前,确实受到了许某的威胁,符合《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两人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法院应判决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结婚,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一件很开心、幸福的事情,因为从此以后有人与你共黄昏,有人问你粥可温,嫁给爱情是婚姻最美的样子。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些人,结婚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在被逼无奈受胁迫的情况下才选择的结婚。

被胁迫的类型很多,比如被人以对自己或者近亲属懂得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受到要挟的一方为了保护其在意的人和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另一方结婚。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被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更是没有幸福可言。那么,受胁迫而结婚的人就要这样委屈一辈子、断送自己一生一世的幸福吗?

当然不是,我国《民法典》第1052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被胁迫结婚的一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撤销还有一个期间就是1年。如果被胁迫结婚的人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那么其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幸福需要自己争取 ,争取幸福也要懂得选择合适的方法。如果因为被胁迫才结婚又不想将就一生,那么就依法起诉撤销婚姻,勇敢的去争取属于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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