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点如下:
1、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02367729997;江北观音桥同聚远景14-1
2、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8278092;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14号附7号
3、彭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8448820;彭水县汉葭街道鱼塘居委
4、酉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5530445;桃花源镇桃花源南路143号
5、秀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6860312;秀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石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6860312;石柱县南宾镇滨河中街50号
7、巫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7689445;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98号
8、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7689445;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98号
9、奉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6836333;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248号
10、云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5160336; 重庆市云阳县碧榕路
11、开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2233003;开县云枫街道南山西路126号;
12、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4232359;忠州镇滨江路19号报社综合楼1楼
13、武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7709677;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30号
14、垫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4517153;桂西大道南段208号垫江县会议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内。
15、丰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0731616;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58号,行政服务中心内
16、城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9226973;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6号
17、梁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3236996;梁平县梁山镇乾街婚姻登记处
18、壁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1413265;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4楼
19、荣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6793686;荣昌县昌元街道昌州中段白象社区518号
20、铜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5671407;重庆市铜梁区民福街68
21、潼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4578168;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27号
22、大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3789932;大足区行政服务中心
23、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8658386;綦江区古南街道新村路82号
24、南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1647722;南川区城西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25、永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9582911;永川区汇龙大道568号
26、合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85181991;合川区合阳大道168号绿港财富广场F3
27、江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7292008;重庆市江津区南门路245号
28、长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0406858;长寿区三峡路2号附4号
29、巴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6287622;巴南区鱼洞化龙路156号
30、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86015528;顺义路36号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31、北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8285660;北碚区将军路80号
32、南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2805025;南岸区南坪西路36号
33、九龙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8786372;彩云大道10号皇庭珠宝城3楼
34、沙坪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5420751;凤天大道芳草地5号
35、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7561298;江北区建北四支路读书一村14号
36、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8083380;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2号1-17
37、渝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3854181;渝中区和平路1号星河大厦
38、涪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2203655;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
39、黔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9238299;黔江区长征北路96号
40、万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8233111;万州区太白岩107号
具体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不需要,结婚证就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男女双方满足结婚条件后,可以前往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提示:双方必须到场。在的公民,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结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重庆结婚证办理地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
重庆结婚证办理地点有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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