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需求
每个人的情感诉求不同,我们很难去猜测适婚男女究竟想找什么样的伴侣。而对于伴侣的要求,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历的增多、环境的变化,发生本质上的转变。对于父母而言,假如你还在焦心于孩子的要求高,或者根本不知晓孩子们究竟想要找什么样的伴侣,建议和子女平等的交流,表达出你想要了解的信息以及倾听子女的想法。
二、减少催婚
盲目地催婚只能适得其反,催婚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会让被催婚者感到不适,它不是一种有效的表达方式,与其催促,不如鼓励!和孩子聊天时,多站在孩子的立场,要让孩子知道,你最关心的是他本人,而不是他要找的对象。
三、拓展渠道
父母在发动亲朋好友为孩子寻找对象的同时,也要调整思路、转变观念,充分利用社会上有资质、信誉好的婚介平台,为孩子广开择偶渠道。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相亲对象一定是要真实靠谱,避免好心办坏事。
四、心理建设
虽然父母期望孩子结婚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但也不能把自己的意识强加到孩子的头上。一定要以子女的幸福为基点,而不是父母的面子之类的。结婚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状态,应该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去应对。
五、选择配偶的时候,要选择真心爱的人
夫妻是要携手一生的,真心相爱的就不一样,那是一种发自心底的爱,是一看到就会满心喜悦的爱,所以这样的夫妻,才能够长久的走下去。每个人步入婚姻之后,都不希望自己过得不幸福。幸福的定义,就是建立在夫妻互相爱慕这彼此。只有你真心爱着那个人,才会愿意和他长久的在一起。
有些早熟,心理的早熟,不要去反对他,越是反对陷进去的越深,需要哄着,直接跟他好好沟通下,现在谈恋爱可以不反对,但恋爱不跟结婚一样,你的年龄还小,结婚年龄也不够, 你们两人谈先来往这,但现在过年过节的不要往家里接,人家来了咱们不准备什么不好,过两三年,如果你们能走到一起,到了结婚年龄,不反对你们。好的坏的给孩子分析清楚,怎么选择还是靠他自己了。
领养孩子不是必须要结婚,个人符合条件就可以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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