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可以与收养人子女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即只要不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子女同属于收养人的子女,两者虽然有兄弟姐妹关系,但并没有血缘关系,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被收养人可以与收养人子女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主观:
养父和养女结婚的行为犯法。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禁止亲属之间结婚,亲属之间结婚的婚姻无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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