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姓联姻,一堂缔(dì)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chēng)。看 此日桃花灼(zhuó)灼,宜(yí)室宜家,卜(bǔ) 他年瓜瓞(dié)绵绵,尔昌尔炽(chì)。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jiān),好(haǒ)将红叶之盟,载(zaǐ)明鸳(yuān)谱。此证。
现代话翻译的意思是:不同姓氏的两家联姻,在一起缔结婚约,结成良缘,是得称的匹配,桃化盛开之际,正宜婚嫁(此处引自诗经),预料将来一定子孙像瓜蔓延绵,子子孙孙世代昌盛(见自诗经:绵),将白头到老的约定,书写于纸上,像红叶题诗一样的天赐良缘,记载于鸳鸯谱上,此证。
法律主观:
一、补办结婚证证明怎么写这是我的(村、社区)姓名XX身份证号码XXX和姓名XX身份证号码XXX。我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由于失去了XXX的结婚证,他们现在仍处于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经办人:(村、社区公章)XX年XX月XX日二、补办结婚证日期会变吗夫妻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的日期是不会改变的,还是原来两人登记时的日期。因为补办结婚证,民政局会查找夫妻之前登记的档案,所以并不会因为补办结婚证而改变两人登记的时间,只不过会在备注栏当中记录一条补办结婚证的时间。三、档案查不到能补领婚登证吗根据相关规定,档案难查证不能补领婚登证。市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个人档案中无相关证明无法查证的,将不予补发证件。按照《工作规范》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据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均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定期移交给当事人所在区县档案馆。对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机关可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查询。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的,可以打印系统中的审查处理表作为查档证明使用。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登记档案难以查证的,将不予补发。此外,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也不能补领登记。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领结婚证都需要填的表如下: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1)“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3)出生日期按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职业和文化程度按国家标准填写;
(5)身份证件号:内地居民填写居民身份证号,证件号码前有字符的,一并填写;
(6)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管辖的派出所,因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住址不是一个概念;
(7)婚姻状况:填写未婚,或者离婚,或者丧偶。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1)婚姻登记员仔细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声明书上的相关内容,确保其一致后,认真填写表格中的相关内容;
(2)表格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职业”、“婚姻状况”等项目的填写,依照《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3)“提供证件材料”:逐一填写当事人实际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名称,不得省略;
(4)“审查意见”:填写或加盖“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的蓝色条形章;
(5)“结婚登记日期”:填写阿拉伯数字,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6)“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7)“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或加盖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名称的蓝色条形章;
(8)“婚姻登记员签名”:由核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不准用艺术签名,字迹要工整、清晰;
(9)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3、《结婚证》填写规范:
(1)“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相应项目一致;
(2)“照片”: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3)“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必须清晰。
4、《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1)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等按照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填写;
(2)“审查意见”填写“符合补发条件,准予补发”;
(3)“补发原因”按照《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填写;
(4)“登记日期”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
(5)“补发日期”填写申请补领当日。
5、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填写规范:
(1)“登记日期”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
(2)“结婚证字号”或者“离婚证字号”按照《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填写;
(3)“备注”填写补发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对婚姻状况进行虚假声明的,应当当场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等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件填写;
2.“提供证件情况”填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提交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填写实际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得省略;
3.“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4.“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
5.“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京A结字XXYYZZZZZ”(A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区县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东城简称“东”,序号01;西城简称“西”,序号02;崇文简称“崇”,序号03;宣武简称“宣”,序号04;朝阳简称“朝”,序号05;海淀简称“海”,序号06;丰台简称“丰”,序号07;石景山简称“石”,序号08;门头沟简称“门”,序号09;房山简称“房”,序号10;通州简称“通”,序号11;顺义简称“顺”,序号12;昌平简称“昌”,序号13;大兴简称“大”,序号14;平谷简称“平”,序号15;怀柔简称“怀”,序号16;密云简称“密”,序号17;延庆简称“延”,序号18);
6.“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7.“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名称;
8.“照片”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第三十条 结婚证的填写要求:
1.“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相应项目一致;
2.“照片”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结婚证备注一般不书写内容。备注栏写内容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补结婚证,会在备注栏写清于哪年哪月补领结婚证。至于婚史之类则是个人隐私,结婚证上不会显示。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婚证遗失证明写法
1、标题。该书面材料是为证明结婚证遗失而写的,所以标题应该写证明,如果是申请相关文书标题就写申请书。
2、正文。该证明的正文中应该详细说明双方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还要写明结婚登记的时间以及地点,除此之外还需要说明目前两人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3、结尾。该证明的结尾处需要书写当前的日期,即书写该证明的日期。
书写证明注意事项有哪些
1、结婚证遗失证明需要用标准的A4书写。
2、该证明需要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并且不能修改,有修改痕迹的视为无效证明。
3、各个地方对于这个证明的要求不同,所以大家办理之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的相关机构。
4、如果你是在村委会开的《婚姻状况证明》,那么材料上必须有该单位的公章。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的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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