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在外地是不可以领结婚证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需要本人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办理领取,所以双方异地领证是不可以的。
一、结婚登记需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异地办理结婚证的程序的规定:
1、要求异地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异地结婚登记或异地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异地办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异地办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办结婚登记需要什么
办结婚登记需要准备户口本、身份证,照片等资料,将资料交由婚姻登记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之后,举办颁证仪式,当事人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即可。结为夫妻的,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营造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都在异地不可以领结婚证。我国办理结婚登记要求去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男方户口地或者女方户口地都可以,但是除了这两个地方,其他地方暂时不可以领结婚证。
领结婚证流程是怎样的
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在网上预约办理;
2、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3、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4、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般情况下结婚证不可以异地办理。
1、异地办理结婚证目前来说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双方需要领取结婚证必须到任一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领取,也就是说办理双方结婚证的合法机关只有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
2、领取结婚证的条件首先是年龄,必须是满足法律规定的男满22岁,女满20周岁,就可以合法的领取结婚证,成为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3、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以及双方单位或者是户籍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给开的婚姻证明。需要注意的就是还要携带法律规定的照片,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工作人员,建议大家是去民政局直接照比较方便。
法律分析:可以的。新人结婚必须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资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所以结婚登记是可以在异地进行办理的,但是这个“异地”指的是男女双方中有一个人是当地的户口才可以,否则就需要回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结婚证只能在结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户籍地领取,不可以在户籍地以外的异地领取结婚证。比如准新人双方户籍地是甲地或乙地,在丙地工作,也没有获得丙地的户口,那么这对准新人是不能在丙地领结婚证的,只能到甲地或乙地办理。如果获得了丙地的户口,则可以在丙地办理结婚证。想要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带着材料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性公民满22周岁,女性公民满20周岁就可以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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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可以在异地申请结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的,双方应当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能在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异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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