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拿拆迁款,办假离婚和假结婚,这种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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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农民来说,若是能够赶上拆迁的话,那么对于自己的命运将会有很大的改变,所以很多人便会投机取巧,为了能够多拿到拆迁款,便会做很多违法的行为,比如说在我们当地由于水库的扩张,对于周边的居民进行拆迁,而大多数周围的居民是以种植果树为生,而当地相关部门对于种植户,会按每一棵果树的数量进行补偿,所以在拆迁的前期,所有的农户便会大规模的种植果木来进行拆迁补贴,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触及到违法。

所以最终在行为在被查实之后,那些投机取巧的人不但没有得到补偿,反而受到了处罚,这也算是罪有应得,而那些为了拿到拆迁款,办离婚的夫妻其实在本意上来说并不违法,因为他们真正意义上已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只不过他们应该受到道德的指责。

我曾经看过这样的一档新闻,一对夫妻为了得到拆迁款,办理假离婚之后,当想要再一次复婚的时候,却遭到了丈夫的坚决反对,丈夫觉得两个人离婚的原因,就是因为感情不和,也拒绝给予妻子任何的拆迁款,这简直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也许在夫妻一人的心中早就想要结束这段糟糕的婚姻,并且在外面已经有了情人。

正所谓人算不如天算,这一做法反而成就了对方。做人还是应该脚踏实地,任何违法乱纪想要专控制的行为都是不正确的,就算你通过一些途径将钱赚到手中,我想这个钱花的时候,心里面也会很忌讳,因为在人性当中还是有一些起码道德的体现。

“假离婚”并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假结婚,进而也无法构成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是通过结婚的手段来骗取财产的,涉嫌诈骗。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般不认为犯罪,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换言之,手段是真,即非诈骗。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也构成诈骗,因为从整体来看,是双方串通,以虚假方式获取证件,是无效的,所以证件形式是真的,实质是假的,不过是诈骗道具而已。本次起诉,即是基于此思路。窃以为,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分析:理论上构成诈骗罪,但实际不一定能够构成。不过可能会遭受道德、舆论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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