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是国家机关,上班时间一般是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周末以及节假日。工作日的上班时间是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不过济南部分民政局为了让新人能够在周末领取结婚证,会在周六上午开设窗口办理结婚登记,时间是9:00—11:30。平时没有时间领证的新人可以趁着周六早上抓紧结婚登记。
法律主观: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结婚登记。下面,关于结婚登记的知识内容。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二、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 居民身份证 ;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填写); 4、近期免冠三张二寸合影照片。(登记中心有提供现场拍摄服务)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1、当事人必须符合 法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出示证件→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咨询→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由于网络的科技的发展,使人们查些资料也是越来越方便了,俗话说有啥不懂问百度。以前要去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对于不知道地方跟电话的人来说,还得问问 其他 人只不知道那个地方。那下面我就为大家准备 济南市婚姻登记处 地址电话一览和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的知识。
济南市婚姻登记处 地址电话一览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济南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 电话:0531-82866181 ,地址:济南市二环南路6086号。
历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86416467,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7号。
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82078652,82078653,地址:济南市二环南路6086号。
槐荫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87589338,地址:济南市经三纬十一332号。
天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85872754。地址:济南市天桥东街13号。
历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88035460,地址: 济南市华信路13-1号。
长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87224403,地址:长清区驻地。
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88871255,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舜华路街道办)。
以上各登记处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
济南市婚姻登记处 地址电话一览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双方本人是必须到场的,缺一不可。
2结婚双方俩人的身份证原件,这个可以不需要复印件。
3带好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对于以前的人是集体户口的,要到原来的单位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还要复印自己的集体户口的原件。
4结婚合影照是必须的额,你可以在外面先照好带进来就可以不过得注意规格跟要求就是啦。
5那就是结婚证9块钱也就是外面所说的计划登记工本费啦。其他的东西一般是不要什么费用的,如果是照相复印等是另外算的,肯定要钱啦。
6就是俩跟必须是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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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本;2、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是军人的,需提供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法律分析: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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