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户口本可以结婚登记吗

没有户口本可以结婚登记吗,第1张

法律分析:没有户口本是不能领取结婚证的。但可以拿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注意需要户籍证明开具后一个月去领取结婚证,如果户籍证明开出后时间太长再去办理,可能需要重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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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没有 结婚证 上户口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先领了结婚证再替孩子上户口。 如果已达到法定年龄,可去民政局 领结婚证 ,再去派出所替孩子上户口。 如果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可等到了法定年龄之后再领结婚证替孩子上户口。 2、先去居委会开证明,然后去派出所登记,在他们认可的医院做 亲子鉴定 ,证明亲子关系,最后缴纳 非婚生子 的 社会抚养费 ,可以随父亲或母亲上户口。

法律客观:

《人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 收养 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首先,没有户口本是不能领取结婚证的。但是,可以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结婚手续。 应当注意的是开具户籍证明具有时效性,应当在开具户籍证明后一个月之内领取结婚证,若户籍证明开出后长时间未办理结婚证,可能需要重新开具证明。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对于异地结婚证办理需要证件如下:1、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可现场拍摄);4、再婚登记需要提供离婚证明,如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对于户口簿会出现两种特殊情况,即使无户口或集体户口。对于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中无户籍地址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没有户口本不可以领结婚证。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没结婚证可以上户口,没结婚证所生小孩属于非婚生子女。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当事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亲子证明、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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