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结婚人其中一方必须以澳门为常居地。
备注:
- 澳门居民年满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申请方式:亲身办理必须递交文件: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则必须解释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 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 中国出生人士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 其他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3按以下不同情况而需附上相应的文件:
a) 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结婚能力证明书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交上述证明书,其结婚能力之核实可在结婚程序中以声明方式作出,该声明须作成笔录,并由两名证人予以确认);
b) 持有澳门居民身分证人士,不论是否持有其他地区的护照或身分证,只要居民身分证上标示未婚,当事人也声称未婚者,不论何时来澳门定居,无需递交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未婚证明;
c) 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4若结婚人双方在公证署订立婚前协定,应在缔结婚姻前或当日向登记局递交该协定或在开展结婚程序时,在登记局作出有关声明。(如结婚人不作婚前协定,法律推定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
附注:
- 由於结婚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结婚人一方带同双方之证件影印本预先前往登记局查询具体需递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缔结婚姻,须先向登记局声明及申请,然後登记局会将用作结婚的证明书交给依法认可有权主持婚礼的司祭。发出用作结婚之证明书的手续费为澳门币100元另加15元的印花税。费用(或税项):婚姻卷宗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另加印花税(根据卷宗页数而有所不同);
婚姻记录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
婚姻协定笔录手续费:澳门币 250元。办理时间:齐备文件後,与登记局预约辨理申请手续。完成申请并文件齐全後,5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服务承诺)备注事项:婚礼室:
现有以下两个举行婚礼的地点以供选择,分别设在澳门半岛和氹仔离岛,申请人需在民事登记局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预约使用:
1 澳门婚礼室–设於公共行政大楼二楼民事登记局内。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11时至12时30分。
2 氹仔婚礼室–设於嘉模前地。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二、四,上午11时至12时30分。 对外开放(参观)时间: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1月1日、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清明节、5月1日、中秋节翌日、10月1日、重阳节及12月20日休息)。
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上学、就医等,在内地(大陆)享受《办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从事有关活动证明身份,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作、发放的。
结婚第四年拿单层证(不算澳门居民,没有澳门居留权,不享受任何福利,还是拿大陆身份证)单层证拿到第三年(也就是结婚第七年)获得非永久居民身份证(获得澳门居留权,享受澳门部分福利,出了某些事澳门政府有权利取消的澳门身份证)结婚10年获得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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