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级别,一定级别(部队不同,规定也不同,一般是副营)时,可以家属随军,就是部队给分公寓房,家属可以长期住在部队家属院;不到级别的,家属可以探亲,每年1-2次,大约30天左右。
这是平时,如果部队需要外出执行任务,是不能带家属的。但是如果属于长期驻训(比如超过2个月时),部队会安排随军或探亲家属前往探望,一般几天到1周内。
一、双军人结婚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军人(含双军人)结婚的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个人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符合特殊情况不到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要在申请报告表中说明申请理由。
2医学检查:申请双方到军队或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军队体系医疗机构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军队人员可就近到地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军队人员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报销。
3配合函调:符合结婚条件的干部、士官配合组织部门向爱人所在单位进行函调,了解对方的政治表现、社会关系和婚育基本情况。
4办理登记:待回函、经政治机关审批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后,申请人双方到男(或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定夫妻关系。
5报告建档:领取《结婚证》后,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通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将《申请结婚报告表》、体格检查表归入个人档案,同时进行计划生育责任承包登记。
二、双军人家庭有什么政策照顾
目前了解到的政策有两个优先,第一是转业时,如果夫妻是双军人,那么可以选择双方驻地之一转业落户;第二是如果你能享受岛内公寓房待遇,分房时双军人是有加分的。其它待遇,一般按夫妻职务高的一方享受相关待遇。
三、关于双军人调动照顾政策的问题
这方面只有对飞行员家属、或者边海防等一些特殊单位、特殊岗位有照顾性政策。对其他双军人调动并无很明确的政策,只是在调动审批时,单位对双军人的调动一般都会有所照顾的。
根据总部规定,商调时可以适当照顾的干部主要包括:
1父母或者配偶因公牺牲,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通过调动解决实际困难的;
2配偶在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属作战部队特殊人才,申请调往配偶工作所在地部队解决两地分居的;
3主动申请调往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低于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5岁以上的;
4少数民族干部调往驻本民族聚居区部队工作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
在具体调动时,需要看哪一方更容易调出,哪一方容易调入,双方相隔的单位编制距离越大,调动环节越多、难度越大,反之亦然。
法律分析: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来源四川武警
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的新规,印发了!
用更精准的说法应该是:
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被调整了,更规范了。
因为在此之前,也有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的规定,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政策略显模糊和凌乱。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始于1963年,后于1991年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到了2011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明显放宽军属随军政策。
当时放宽的条件主要包括(所有专业名词全部采取当年文件的表示):
1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军人为正连职;
2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不设随军条件;
3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4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军人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到了2021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
最新的规定为该法第42条第1款: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我们注意到,这一法条的字面含义似乎在说:
军官的家属随军,已经不再卡级别;而军士的家属随军,还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不过,军官家属的随军,并没有更细致的规定出炉,所以还是按照原先正连职的在执行;
而军士的“规定条件”大概率也是军士的级别,比如此前一直施行的“一般地区为三级军士长”、“艰苦偏远地区为四级军士长(一级上士)”。
只是,当时不少人也在猜测,能不能把一般地区也放宽到“四级军士长(一级上士)”呢
另外,从2011年的随军政策放宽,到2021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出炉,已经过去了10年之久。
10年,能够改变很多东西。
10年时间,军队的变化,也是天翻地覆——
“士官”被“军士”所取代,
军官从原先的职级主导变成了“军衔制”,
军人进京任职、军属随军进京,也日益严格,且有了新的办法
所以——
无论是从细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42条的角度去看,
还是从让新规适应军队改革发展的方面去考虑,
重新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都属于势在必行的存在!
具体到此次调整规范明确:
现役军官(含警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含警士),以及驻国家、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岛屿和西藏自治区部队服役的一级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随军;
驻京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有关政策由军队参照党中央关于北京市新增落户审批和管理文件精神另行制定,新政策出台前仍暂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上述内容,算是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42条的司法解释。
在除北京以外的地区,军官家属随军,已经不受军衔等级限制;
军士家属随军,一般地区需要三级军士长以上军衔;
而艰苦偏远地区的军士家属随军,可以放宽到“一级上士”。
事实上,军队对军人后院问题,一直都非常重视,
最近几年,对军属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
关键是,对军属的重视,并非停留于口头的,而是拿出了实实在在的行动——
1、从2020年1月1日起,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基数进行调整。
针对一般地区部队,随军未就业补贴,从原先的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1400元;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先的3000元调整为4000元。
2、2021年1月1日开始,部队对军人结婚年龄做出调整:
“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考虑到)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高强度、高流动、高付出的特点,军人家庭作出了巨大的奉献牺牲。
我军于2021年建立和调整军人家庭有关福利待遇制度,从2021年6月开始发放军人配偶荣誉金,每月500元。
4、2022年1月1日开始,《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符合条件的军人配偶,可享受免费医疗。
5、2022年1月,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随军家属安置的落实。
截图自2022年1月21日《解放军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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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待军属,从来不是说说而已,也不能简单做做。
北京市区的副营可以随军,其他地区正连就可以随军,基本概念随军:是部队为了照顾长期分居两地的军官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和有更多精力投入部队建设的一种规定。随军家属可安置在部队的服务机构,也可由部队驻地所在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随军条件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北京部队空勤军官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九、最新政策调整: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随军家属安置规定:
第一条为巩固国防建设,促进部队稳定,保障驻军干部随军家属调动和就业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驻宁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各区(县)政府行政区域包干完成驻区(县)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市政府协调解决有特别困难随军家属和部队成建制调动随军家属的安置。市、区(县)人事、劳动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的主管机关;市、区(县)双拥办负责做好部队与地方的安置协调工作;各级民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应多种渠道解决:通过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置,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按市场机制自谋职业,有条件的部队自行安置等等。
第五条随军家属工作调动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1、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驻深部门随军家属可以调人我市。
2、随军家属工作调动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属干部身份的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调人通知书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核发。
3、符合随军条件而暂未落实安置单位的家属,可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报市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先行迁人我市的落户手续;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将其行政、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按调动手续办理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其中,属干部身份的,委托市人才市场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并由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办理调人手续;属工人身份的,委托市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关系代理,并由市劳动局劳动力治理处办理调人手续。待落实单位后将工作关系转人安置单位。委托代理期间的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管理费用免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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