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举办婚礼没领证这种并不算结婚,在法律上是不承认夫妻关系的,只能算非法同居,这种举办婚礼不想过了的可以说是分手而不是离婚,婚姻法是没有保障的,后期财产也不好分配,建议还是领证哦!
只举办婚礼没领证算不算结婚没领证就举办了婚礼,不是合法结婚,我认为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在大众认可的情况下,也算是事实结婚。但这种结婚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婚姻破裂问题,政府可以帮助调解,很难帮你维权。不管哪种结婚只有夫妻恩爱,相敬如宾,达到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才是最好的婚姻。
举行了婚礼没有领证算夫妻吗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正式到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之后,男女双方才成立法律上所认可的夫妻关系,受婚姻法保护。否则即便男女之间已经举行了婚礼,依然不属于正式的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办事比领证更重要,其实这是对婚姻的一种误解。正确的做法是。男女双方一定要先领取结婚证之后再办婚礼,只有这样的婚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礼。
结婚多年却没领证在法律上算有关系吗在中国农村,有很多你这样的情况。农村里认为摆酒办了酒席,就是结了婚,有没有结婚证反而不会很在意,这种情况出现有时是因为婚姻一方年龄小,不够法定结婚年龄,办了酒席不领证。有时是因为怀孕啊其他原因,导致先了酒席,结果没有领证,因为结婚酒席在农村有些地方的约定俗成,反而忽视了结婚证的重要性!
在婚姻法中,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所生子女也不算是婚生子女,一旦两人关系恶化,各种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女人,这种关系根本不能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所以郑重劝你,赶紧领取结婚证。
法律分析:办婚礼没领证不算结婚。法律明确规定结婚只有一种方法,那就是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至于所谓的结婚仪式之类的,不属于法律上的结婚,当事人只是经过结婚仪式,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结婚,没有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只办酒席不领证不算结婚。《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只是举行了婚礼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建立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问题,不想共同生活直接分开即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不属于事实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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