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离婚
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对离婚案的司法管辖权
如属下列情况,法院对根据婚姻诉讼条例进行的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
(a)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b)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c)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结婚后多久才可申请离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
是否必须说明提出离婚的原因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在这种情况下,毋须配偶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1年。
就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a)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在申请离婚前不少于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表格2E)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龄未满18岁之子女,则离婚呈请书中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的建议。此外,如果打算申请附属济助,例如申请赡养费、物业业权转移、婚姻资产分配等,亦应在离婚呈请书中提出。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法律分析:在国内办理和香港人的离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双方之前办理的结婚手续是在国内大陆地区办理。然后双方一起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香港居民需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以及两位的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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