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结婚证会不会收回

离婚后结婚证会不会收回,第1张

法律主观:

看具体的情况,有些地区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民政局办的协议离婚,应当收回结婚证。如果是法院进行的离婚,有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 或者调解书就行了。结婚证不收回的,就是会在上面敲上本结婚证已注销的印章,再还给你。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 工作规范》受理 离婚登记 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中载明双方 自愿离婚 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 身份证 件。

离婚会不会把结婚证收回需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民政局办的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情况。这时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机关登记人员会注销掉结婚证,让它没有使用效力。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2、如果是法院进行的离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则未作任何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是收回当事人的结婚证;二是留存结婚证复印件、原件退还当事人;三是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注销结婚证后退还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离婚时结婚证不需要收回,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在结婚证上盖上“作废”或“注销”的作废戳,以证明该结婚证作废无效,该作废的结婚证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继续持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结婚证不会回收,离婚后会颁发离婚证,原来的结婚证作废。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结婚证不是强制收回的。如果男女双方系自愿离婚的,首先需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分析:结婚证不会回收,离婚后会颁发离婚证,原来的结婚证作废。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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