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那个民政局领结婚证没有那么严

在长沙那个民政局领结婚证没有那么严,第1张

哪里都一样严格。

结婚证的办理地点选择也是有规定的,必须要到结婚双方的任意一个的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才可以的。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火炬中路8号芙蓉区妇幼保健所一楼

咨询电话:0731-84682152。

1长沙市集体户口怎么领结婚证

你好,幸福温馨提示---目前27省市区已经联网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报到证过期,托关系让就业中心给你再从新开个,或者去教育局试一下看行不行再说。

2集体户口怎么领取结婚证啊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扩展资料:

颁发结婚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婚姻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婚姻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婚姻当事人宣读新婚誓言;

(四)把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先发给女方,再发给男方,向婚姻当事人宣布: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福婚姻当事人。

你好

婚姻登记机关一般设置在县级(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只有到具有户口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受理婚姻登记,全国各地都一样,没有列外。

你们可以到宁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者望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可以在路口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所)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时需要带上规定的证件资料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长沙结婚证办理流程如下:

1、网上预约,网上预约可以减少排队时间,没有预约也可以直接去办理;

2、提交材料,结婚登记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提交结婚登记申请相关材料;

3、受理,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当场审查,婚姻登记双方填写申明书;

4、登记,民政局进行登记,发放结婚证。

结婚登记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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