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有结婚证的解决方法如下:
1、找其他证明材料:可以找其他证明材料,如当时的结婚登记证明、共同生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曾经结婚过。
2、向当地民政局申请:可以向当地民政局申请证明,说明自己曾经结婚过,但结婚证书丢失,要求民政局出具结婚证明。
3、向法院申请:如果上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证明曾经结婚过,以便进行离婚手续。
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是离婚的重要证据,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产证、汽车证明等财产证明: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产证、汽车证明等财产,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等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抚养协议、抚养费等相关证明材料。
5、离婚协议书:如果双方已经商定离婚事宜,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书。
综上所述,离婚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尊重法律程序,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下,若夫妻需要离婚的话,那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其中要么需要先补办结婚证,要么就直接开具婚姻证明。
否则的话无法证明男女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也不会说轻易的就可以让男女离婚。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离婚的情况,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民政局用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先去民政局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丢失离婚的情况。
其他方法
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去民政局先补办结婚证,再登记离婚。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结婚证丢了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先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再登记离婚。
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多少长时间
协议离婚需要三十一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第三十一日起,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三十日之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结婚证丢失了,解决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去协议离婚。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而诉讼离婚的话,只要起诉离婚的一方拿着本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即可。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法律分析:双方的结婚证丢失的,可以通过下面几种途径办理离婚:
1、可以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工作人员会根据你们二人结婚登记档案或者你们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2、也可以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再登记离婚。
3、还可以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登记信息,然后起诉离婚。
同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56条第2项规定,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结婚证丢失后办理离婚需要先去补办结婚证,才能够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根据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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