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服役期间可以结婚吗

军人服役期间可以结婚吗,第1张

法律主观:

军人可以在服役期间离婚,只要军人及其配偶都有离婚意愿的,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待军人同意后其配偶也可以与军人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每个有志青年从小就有一个当兵梦,希望自己长大以后能成为保家卫国的军人,为祖国奉献自己的青春,挥洒自己的热血。

所以每年应征入伍的士兵可谓是数不胜数。来自全国各地的士兵统一征收过来,统称为义务兵。

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2年,最低学历是初中毕业。

义务兵的年纪一般都是18到20岁左右,都是很年轻有活力的一代人。一些很仰慕军人的女孩子可能在想,军人在服役期间可以谈恋爱吗?

其实部队有规定义务兵在服兵役期间是不可以在驻地谈恋爱的,那到底是为什么呢?因为参加入伍的义务兵的年纪比较小,在他们这个年纪容易冲动控制不好情绪,如果当兵之后谈恋爱,会对平时的训练上分心,精神上还会有不小的压力,因为当兵人自由的时间很少,很多时候不是在训练就是在执行别的任务,手机什么的也不可能时刻待在身边,甚至有时候根本不让用手机,谈恋爱的时候,女孩着急找他们也找不到,一旦生气埋怨他们,他们也会心情不好也会难受,觉得是自己亏待了对方。

所以部队为了防止这样乱七八糟的事情发生,所以说是禁止现役士兵在驻地谈恋爱的。

但是部队上的军官是可以谈恋爱的,他们已经当兵多年,自制力各方面在部队的历练下都可以控制的很好,而且他们大部分都到了适婚甚至晚婚的年纪了,所以也希望他们能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是允许他们谈恋爱的。

但是部队上的军官是可以谈恋爱的,他们已经当兵多年,自制力各方面在部队的历练下都可以控制的很好,而且他们大部分都到了适婚甚至晚婚的年纪了,所以也希望他们能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是允许他们谈恋爱的。

法律分析:当兵的人结婚与当兵并没有关系,只要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性的结婚年龄为22周岁以上,女性的结婚年龄为20周岁以上即可。

首先,领结婚证必备的材料有:情侣的户口本、身份证、恋人都没有配偶的证明书、恋人的两寸合影照片。 并且情侣领证还需要符合这些条件:彼此都是自己同意结婚的;男性年纪要到达22周岁,女性年纪要到20周岁;彼此都是没有结过婚;情侣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结婚登记条件:

1、结婚登记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

2、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要满22周岁,女要满20周岁;

3、双方必须是没有直系血缘关系;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可以回家的。 两年义务兵役期间是没有 探亲假 的。 但是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请事假15天。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 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 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军人应当向单位提供恋爱报告,单位对恋爱对象负责政治审查。根据《规定》要求,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立恋爱关系以后,应当主动向所在的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的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2、军人应当在结婚前一个月向单位提交申请,单位负责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审查内容还包括军人配偶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军人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查完毕后,应当制作结婚涵调报告表。

3、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军人和配偶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申请结婚报告表,军人一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军人单位提供的结婚涵调报告表。非军人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部队对军人恋爱报告和军人婚配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确实有必要,但对于思想是否进步,品行是否端正进行审查,我们认为有越权之嫌。因为这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个人隐私的范畴,虽然可能影响到军人家庭的幸福,毕竟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不相冲突,反而侵害个人隐私,干涉私生活,我们认为,该两条的审查应予以废止。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不再需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简化了结婚的过程。由于军人在入伍的时候已经注销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结婚的过程中不能提供此两证件,只能提供军人证,而该证件不能表明军人的婚姻状况。有部队对军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军人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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