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禁止结婚的疾病,分别是: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在医学上认为是对结婚和生育有影响的其他传染病。还有不可以进行结婚或者是需要暂时延迟结婚的疾病,通常包括:精神分裂症和狂躁抑郁症及重症智力低下。还包含:正在处于发病期间的一些法定传染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1、传染性疾病:其中如果有艾滋,梅毒,淋病等疾病是不建议结婚的。2、生殖器畸形:当然还有一种则是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不可能进行正常性生活,且无法履行夫妻义务的。3、血缘关系:如果两个人有三代内的血亲关系,不论是直系还是旁系的,只要是三代以内的血亲关系的是禁止结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规定患如下疾病不能结婚的:
1、严重的精神疾病。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
2、属于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且如果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3、不能结婚的其他疾病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以及其他与生育有关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人结婚的,其结婚行为是无效的。
目前我国《婚姻法》只笼统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具体有哪些并没有作明文规定。根据2002年卫生部发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二条,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第二、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第三、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因此,对于患有上述疾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二条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不宜结婚的疾病有: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法律仅限于禁止未治愈者结婚。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正常的认识能力,也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应尽的义务,在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结婚的。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一般都不能结婚,但对某些轻度的、间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对方完全了解病情并双方自愿,应允许结婚。因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经治愈也不应结婚。若双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结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为例外准予结婚。此外,先天性痴呆及患其它已被证明不宜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原则上不准结婚,后者在未治愈前不准结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有一些疾病不适合结婚,这些疾病一般都具有很强的传染性,结婚后,这些疾病就会传染给对方,甚至还会遗传给孩子,影响到下一代的孩子健康。在结婚之前,一般都要去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以保证双方能够健康的结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患上某些疾病后不可以结婚,如果不注意这些就会导致这些疾病传染给对方,或是影响到下一代,情况比较严重。一般结婚之前,人们都会去专业的医疗机构体检,那么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上性病后,不仅自己会痛苦,还会传染给他人,危害非常大,所以禁止结婚。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具有很强的传染性,这种疾病的传染率一般高达50%左右,所以禁止结婚。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4传染性,遗传性疾病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5瘫痪这类患者不能结婚的主要原因大家应该都知道,自己的行动都受到了限制,更何况对别人尽义务。6麻风病这种疾病是以前婚姻法规定的。由于现在医学发达了,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