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③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 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哪些人能与外国人结婚
除了以上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员,其他公民在符合一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涉外结婚的登记的。
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双方当事人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涉外婚姻法规适用,登记结婚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如下:
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双方当事人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
二、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如何需要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一)中国公民,涉外婚姻结婚登记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二)涉港、澳、台、华侨,涉外婚姻结婚登记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
1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3)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4)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5)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
(6)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2台湾同胞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
(4)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
(5)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
3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三)外国人、外籍华人,涉外婚姻登记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外交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三、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的程序
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程序,是在我国境内成立涉外婚姻的惟一合法的形式要件。由于涉外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当事人须持的证件等作了特别规定。
(1) 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 结婚当事人须持法定的证件。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①中国公民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② 外国人须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还须提交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③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检查证明。
(3)申请 、审查和登记。要求结婚的涉外婚姻当事人应持法定证件和男女双方的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 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四、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注意问题,那些人不能和外国人结婚?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总之,在中国结婚,无论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还是内地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结婚,都需要遵循中国的法律,按照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等。
当然可以,结婚看重的是个人意愿,没有国别限制。
扩展资料:
和西班牙人结婚,建议在中国登记,也可以直接在西班牙登记,要提交的资料基本差不多,只是相对来说在国内登记更快,审批程序更简单。
登记基本程序:
1、西班牙公民:婚姻状况证明2份 (在中国国内登记和驻华使馆登记都需要这份文件, 所以在此提醒西班牙公民在西班牙的户籍登记处申请两份原件)。
2、中国公民:婚姻状况证明(西驻华领事馆登记时需要,必须在中国结婚登记前办理此份文件并双认证)。
3、根据西班牙法律,为了使在中国国内的婚姻登记在西班牙有效, 必须在西驻华领事管户籍处进行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西班牙公民:出生证明(西班牙户籍登记处出具)和婚姻状况证明
中国公民:出生证明2份(户籍所在地)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丧偶或离异)2份
共同准备的文件:公证并认证过的结婚证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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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没有明令禁止,但是公务员的配偶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务员的形象和表态。一旦艺人爆发出丑闻,配偶通常会受到牵连,而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形象的,国家形象不允许受到损害。
一般外交官都会比较慎重考虑影响问题。
应该会调查,因为对方是外国外交官,而你是本国国民,对外国外交官的调查以及对你的调查多半是秘密进行的。因为外交官的合法权益是写进了 《维也纳公约》的!!还有我可以直接告诉你,一般来说驻华外交官都是到本国来搜集情报的。虽然很多国家都不愿意承认,但是确实公认的事实。包扩友国和敌对国家。所以调查是肯定的。你要小心他是不是谍报人员!!!!!
不可以!
根据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第四条的规定: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只是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不主张外交官娶外国太太,有的国家潜规则了。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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