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定结婚年龄2022年新规定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2022年新规定,第1张

男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二十二周岁,女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二十周岁。男女双方要结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达到结婚年龄的,就可以去民政部门提出结婚申请,依法领取结婚证,确立法定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x0d\\x0d\第一章总则\x0d\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x0d\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x0d\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x0d\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x0d\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x0d\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d\第二章结婚\x0d\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x0d\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x0d\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x0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x0d\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x0d\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重婚的;\x0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x0d\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x0d\未到法定婚龄的。\x0d\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x0d\\x0d\第三章家庭关系\x0d\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x0d\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x0d\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x0d\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工资、奖金;\x0d\生产、经营的收益;\x0d\知识产权的收益;\x0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x0d\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x0d\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一方的婚前财产;\x0d\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x0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x0d\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x0d\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0d\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x0d\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x0d\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x0d\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x0d\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x0d\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x0d\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x0d\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x0d\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x0d\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x0d\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x0d\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x0d\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x0d\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x0d\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x0d\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x0d\\x0d\第四章离婚\x0d\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x0d\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x0d\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x0d\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x0d\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x0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x0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x0d\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x0d\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x0d\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x0d\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x0d\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x0d\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x0d\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x0d\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x0d\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x0d\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x0d\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x0d\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x0d\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x0d\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x0d\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x0d\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x0d\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x0d\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x0d\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x0d\重婚的\x0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实施家庭暴力的\x0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0d\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x0d\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x0d\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0d\\x0d\第五章附则\x0d\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x0d\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x0d\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法律分析: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受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干涉。一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都会询问是否自愿,因此在非自愿下是不能登记的。其次,需要满足结婚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有些地区按照习俗在达到法定婚龄前办理结婚仪式的,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在双方都满足法定婚龄后补办结婚证。第三,考虑到婚后生活以及对孩子的影响。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的。生理上认为,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结合,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您好!关于中国的结婚习俗,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习俗:

首先,婚前聘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男方需要向女方家庭送聘礼,以示诚意和尊重。聘礼的内容和价值因地区和家庭而异,通常包括金银首饰、红酒、烟酒、茶叶等礼品。

其次,婚礼仪式。中国的婚礼仪式通常包括迎亲、拜堂、敬茶、交换戒指、喜宴等环节。在迎亲环节中,新郎需要带着聘礼和一群闹洞房的伴郎伴娘前往新娘家中迎接新娘。在拜堂环节中,新人需要向祖先和天地拜礼,以示对传统文化和祖先的尊重。

最后,婚后回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新娘需要在结婚后回到自己的家中探望父母和亲戚,以示对家庭的尊重和感恩之情。

这些结婚习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扎根已久,代表了中国人民的传统价值观和文化传承。这些习俗不仅是一种文化传统,也是一种社会礼仪和道德规范,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需要补充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多元化,中国的结婚习俗也在不断地变化和演变。现代人们更加注重个性化和创新,结婚习俗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丰富化。例如,一些新人会选择在婚礼上加入西式元素,或者选择在户外或海外举办婚礼等等。

以前,中国的婚礼更多是在黄昏举行,整个仪式庄重典雅,现代的婚礼形式更多,场面也更加热闹。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多,婚礼的习俗也多。现在在民间婚礼大多要贴喜字、摆宴席。婚礼的那天是新娘最漂亮的一天,新娘要穿上专门订制的几套衣服,从东方的旗袍到西式的婚纱,新郎与新娘还互戴上象征誓言的戒指,在亲朋的祝福下完成一生中最重要的仪式之一。结婚风俗就是结婚的礼节。

中国古代有“六礼”之说,现今部分地区也有这个习俗,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流程我国古代有“六礼”之说,现今部分地区也有这个习俗,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实际上各地区民间约定成俗的婚礼习俗并不完全为这六礼所限,它将相亲、订婚阶段的过程简化,比如,将请期(商定迎娶日期)并于纳吉(送礼订婚)中。而亲迎之后的合卺(新郎新娘喝交杯酒)、闹洞房和婚后的“回门”等仪礼过程受到更加的重视。

在古代,男方下帖,下帖的基本步骤是:男家经媒人之手取得女方的生辰八字后,放在家中一个具有占卜意味的场所,比如压在香炉下或放在神像前等等,放三日,如果在这三天中家中的人都平安,就代表这姻缘取得了神的同意,占卜成功。如果这三日中发生意外,即便是打碎了一只碗,就要把生辰八字退给女方,这婚姻不成。有的地方是拿到女方八字后,请卜卦者排比,若男女双方八字相合,则议婚告成。现代人多用第二种,特别是父母为子女相亲时。八字这一关过了,男方才下帖。帖子用红纸把男女双方的姓名、生辰八字并排写好,送往女家。女家接下帖子,就表示答应这门婚事。取八字、下帖子目的在于“询察天意”,这一婚俗行为表示“婚姻天定”的观念。在迎娶阶段,女方准备的嫁妆多是成双成套的被褥、衣服、橱柜等。新郎新娘在结婚当天,婚礼举行前的清晨,在各自的家中都要“上头”,即挑选有福气的老者为之梳头,同时说一些吉利的话。新娘还要开脸即整眉光面。在惠安一带,新郎上头时,给他梳头的老者要拉着一个下男孩的手,用梳子、虱篦分别在新郎头上梳三下,口中念道:“三下木梳三下虱篦,生子孙一大阵”。新房里的便桶在婚礼那天要让一男童溺尿。在新床上撒红枣,花生,桂圆,莲子等吉祥果品,代表“早生贵子”的美好祝愿。当新郎领着花轿来到男方家门时,一些地方的习俗要婆婆拉着媳妇走过场院中麻袋铺着的路,身后的麻袋要人不断传到前面待踩,这叫传种(宗)接代。(待)。有的为了避邪气,要跨火盆。当夫妻拜堂时,主持人口中高声念诵祝词,有的地方要穿插吃子孙饽饽、喝和合汤等。结婚信物龙凤呈祥在中式婚礼上,还经常看到龙和凤凰的图案,这是因为在中国,龙和凤凰都是吉祥的象征,代表高贵、华丽、祥瑞,以及夫妻和谐美满的关系。这个传统来自古代中国神话传说,据说虞舜时天下大治,乐官夔谱成了《九招》之曲呈献,虞舜演奏过程中金龙彩凤同时现身。《诗经·文王之什》中也有龙氏族王季娶凤氏族鸷仲氏的记载,认为这是龙凤呈祥,“天作之合”。鞭炮中国人喜欢在节庆日放鞭炮来增加喜庆气氛。在重大节日,如春节,元宵节,都会放鞭炮和烟花,用来表达人们的喜悦心情,同时也因为中国人认为放鞭炮可以驱邪。在传统的中式婚礼上,放鞭炮是必不可少的项目,鞭炮放的越多,越响就越能带来好运气。但是由于放鞭炮也会产生很多不良后果(如污染环境,炸伤人等)中国已经禁止人们放鞭炮了,所以在现代婚礼中,一些人发明了新的庆祝方式,用踩气球来代替放鞭炮,也同样为婚礼增添了不少喜庆气氛。鞭炮红双喜中国人的婚礼上,到处可见大红的双喜字。双喜字由两个“喜”字组成,代表喜事成双,不同一般的高兴和喜庆,也表示给新人带来好运气和幸福生活。红双喜中式婚礼服装传统的中国婚礼上,新娘子要穿非常漂亮的汉服,汉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服装,具有历史意义和严肃的婚姻寓意。中式婚礼服结婚习俗婚前新娘新郎是不见面的。第二天早上,新娘等在娘家。我们东北新婚要在早上,中午以后结婚请喜酒的都是二婚-即再婚。新娘-ME坐在床上脚不沾地做鹌鹑装,靠着妈妈做的嫁妆:两床被褥,分别是刺绣的红色的百子千孙被子和龙凤呈祥被子,床上撒满新的一元五角硬币,傍边放着俺的喜盆。这个盆是有讲究的,红色印着喜字,里面有一些化妆品(意思新娘子漂亮),钱(意思将来得生活会金银满盆)以及一对小的狗狗(意思小狗小狗越过越有),并且用一块有喜字的大红布包好,等我端着盆递给婆婆的时候,婆婆是要给红包的。然后,等我男人进来的时候要跪下,送手捧花,起立,掀开头(就是包红盆那个)。亲吻做幸福装,后把我扶起。这个时候我老妈--就是岳母要送进面条涡鸡蛋,新郎新娘互喂,然后新郎给岳父岳母带花。理论上是应该新娘脚不沾地,让新郎背到车里,等到了酒店再穿鞋。后来考虑到如果我男人背了我下6楼就很有可能瘫痪以至不能行礼的情况,姐姐我就自己走下去了。(小插曲:有阿姨说要在新娘的鞋里各放100RMB意思有钱,但是我老爸坚决认为把毛主席踩在脚底下是大不敬地~这个就没有整。)新郎新娘以及伴郎伴娘坐头车,二车是岳父岳母,三车是女方地爷爷奶奶。新郎地父母已经等在酒店门口,等我下车,递红盆,给公公婆婆带花。然后候在酒店门口做迎宾,然后开始演戏~改口,女婿分别要给岳父岳母10001R人民币,万里挑一才找到的好媳妇。岳父岳母给999,意思天长地久。花朵与西方人的观念恰恰相反的是,白色是死亡的象征,一般只用在丧事上,因此结婚时不能使用白花作为装饰。传统的中国婚礼上喜欢用牡丹、兰花、荷花和水仙来作为装饰。因为牡丹代表富贵,水仙代表春天和新生活,兰花芬芳美丽,荷花代表爱情。而荷花在中国佛教中是圣洁的象征。红枣、桂圆、花生、莲子中国传统结婚信物红枣、桂圆、花生、莲子都象征子孙延续,年生贵子、团团圆圆、富贵吉祥。合髻“合髻”也称“结发”,是中国传统结婚信物。“合髻”其象征意义就是夫妻和睦,永结同心。“结发”的具体操作方式历代不同。先秦、秦汉时的“结发”,就是新郎亲手解去新娘在娘家时所结的许婚之缨,即系头发的彩带,重新梳理头发后再为之系上。隋唐以后的“结发”,是男女双方各剪下少许头发,挽成“合髻”,一般都是马上交给新娘保存起来。唐代女诗人晁采的《子夜歌》云:“依既剪云鬟,郎亦分丝发。觅问无人处,绾作同心结。”正是这一做法的描述。世人常用“结发”、“合髻”作为夫妻结合的代称,甚至特指为“原配”(亦称“元配”)夫妇,表示夫妻间互敬互爱的意义重大。合髻形式传统古代女子往往“生在深闺人未识,是妍是媸无人知晓”。经媒人说合后,男方往往提出看一看的要求。这种由男方在媒人的副食下到女家作初次访问的活动,称之为“看亲”。雅称“相亲”。相亲的日子是由媒人预先定好并通知男女双方的,因此,双方都要作好准备。男方要根据妇方父母的爱好,准备一点礼物;妇方要洒扫庭院,准备接待客人。作为当事人,男女二人都要打扮得尽可能有风度,有光彩一些,以便给对方一个好的“第一印象”。看亲是婚姻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特别是男方,尤其要慎重要对待。礼物虽无非烟酒点心之类,并不在乎数量多,价值高,而一定要投其所好,切忌触犯对方父母的禁忌;衣着打扮要大方入时;言行举止要谦虚有礼。古时看亲时,男子只能由媒人创造机会偷偷看姑娘一眼,现代不同了,男女双方可以直接见面、谈话。双方都有机会对对方有一个初步了解。中国是个“礼义之邦”,讲究含蓄。看亲的结果往往并不直接表白出来,而用各种暗示来表现。很多地方都是在男方进门之后,女方父母先给小伙子倒上一杯热茶,小伙子看了姑娘觉得中意,就把这杯茶一口饮干;然后姑娘的父母同姑娘一起商量,如同意结亲,就留男方和媒人吃饭,不同意就任由男方告辞回家,有的父母甚至还托媒人将男方带来的见面礼带走。有些地区除了看亲之外,还有“察人家”的习俗。“察人家”其实也是看亲,是男方由媒人带领到女方看过姑娘后,妇方父母对婚事暂不表态,再由媒人带领,回方男家。祁阳一带则称为“看当”。看当时,男方父母应先奉上香茶一盏,然后和妇方父母交谈。妇方父母通过察看男家并与男方父母交谈,如果对婚事认可,就将香茶喝尽,男方父母立即以“亲家”相称,并盛情款待客人。否则,女方父母应起身告辞,男方不要勉强留客。过礼篇“看亲”、“看当’、之后,要履行订婚手续,俗称“过礼”。“过礼”的第一步,是由媒人把男方的生辰八字送到女方,女方的生辰八送到男方,有些迷信的父母,自认为是对儿女的婚事负责,往往在接到红帖之后要请算命先生推算一下,看双方的“生辰八字”是否相合,如果不合;婚事就要重新考虑。好在现代人多半不相信这一套了,所以即使交换红帖,往往也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有的甚至连换帖的形式都免了。“换帖”、“合八字”之后,媒人要选个好日子,带男方去“过礼”订婚。“过礼”是大事,一般嫁娶的主动者(无论男女)要向另一方送一笔重礼,礼物至少要包括猪肘子一个, 酒一对,鸡鸭各一,给对方父母的衣料各一套。鞋袜各一双,包封一个,给姑娘的东西若干。包封里封多少钱(地方称为“零花钱”)、给姑娘一些什订婚礼物,一般都在事先由媒人同双方分别协商好,不能由男方(或女方)给多少算多少。当然,男方或女方父母也应该尽量替对方着想,力求节俭一些,少收聘礼。“过礼”之后,男女双方即可商定日期,到当地政府办理结婚证,正式确定婚姻关系。现代规定男女双方领结婚证之前要到医院做婚前检查;还有些地区(主要是城市)规定要办婚前学习班。这些都是确保优生优育、保障人口素质的有效措施,应该遵照执行。择吉篇结婚证办好后,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建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然而在中国,这仅仅是结婚活动的第一步。按照传统的做法,嫁娶的主动者一方,其父母应选择迎娶的良辰吉日,并由媒人通知对方,准备迎娶。称为“择吉”和“送日子”。择吉一般请教星象学者或算命选择办理,也可以自己看《通书》(雅称“历书”、俗称“家家历”,传统称之为“皇历”)择日子。文化程度高的则可以自己推算。一般认为,只要“六合”相应,就是好日子。如“丙寅日”等。择日完毕,双方确定了结婚日期,就应该发出婚宴请柬,请亲朋好友来参加婚礼了。请柬一般由嫁娶者或其父母亲自送达亲友手中。亲友们接到赴喜宴的请柬后,除特殊情况可以只送礼不参加以外,一般都应登门道贺。道贺前,先要准备好礼物。礼物的多少视各人与主方关系的亲蔬、交谊的深浅、本人的经济条件而定。送给女方的礼物多是实物,但也有用红包替代的,称之为“助嫁”。家物多是箱、柜、床、被、餐具、衣料之类。送女方的礼物往往是亲友们闻讯即主动送去,并不等请贴来了再送。因为女方父母要以送礼人的多少为据去决定“出嫁酒”的规模。迎娶篇佳期在即,男女两家都要杀猪宰鸡,准备喜宴,还要请好厨师、傧相、伴娘、花车队、账房、师爷及其他帮同办事的勤杂人员。这些人应聘后,应在迎娶的前一天即到主家开始工作,作好迎亲摆宴的准备工作。传统婚礼一般是女家早晨“出嫁酒”、男家中午摆喜筵;如果是纳婿(招郎——男到女家)则反之。一切准备就序后,男家鸣炮奏乐,发轿迎亲。媒人先导,接着是新郎、伴娘、花车、乐队、礼盒队。女家在花车到来之前,要准备好喜筵。姑娘要由母亲或姐姐梳好头,用丝线绞去脸上的绒毛,化好妆,谓之“开脸”,然后饰上凤冠霞帔,蒙上红布盖头,等待迎亲的花车。花车一到,女家动乐鸣炮相迎。凶亲队伍进入女家堂屋后,新郎叩拜岳父岳母,并呈上以其父名义写好的大红迎亲简贴。接着是女家动乐开筵。席间,媒人和新郎要小心谨慎一些,因为中国民间有不少不成文的习俗,在新婚的三天里,亲朋戚友中的平辈和晚辈青少年可以别出心裁地在媒人和新郎身上编演几出小小的喜剧,称之为“洗媒”和“挂红”(乡下俗称“贺新客”)。新娘的嫂子说不定会在盛给新郎的饭碗下层埋伏半碗辣椒面(小Y,你就认命吧!当做正宗川菜楞怂吃吧);新娘的妹妹会在斟酒时特别给姐夫抹一把锅底灰 对这些能增加欢乐气氛的小闹剧,媒人和新郎应该容让——虽不妨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小小地报复一下,但却绝不能生气、发火,甚至同主客吵闹、扭打。早宴之后,新郎新娘在媒人的引导下向新娘的祖宗牌位和长辈行过礼之后,伴娘就可搀着新娘上花车了。上车时,新娘不妨哭几声,以示对父母家人的依恋。新娘上车后,即奏乐鸣炮,启轿发亲。新娘在发车时,往往要塞个红包给司机(轿夫),目的是让轿夫开的稳一点。接亲的队伍将要到达新郎家门口时,男家要鸣炮动乐相迎。花车停在新郎家的门前,男家请的伴娘(一般是年轻貌美的女子)要上前打开车门,将新娘搀下车来,傧相上前赞礼,宾客向新郎、新娘身上散花(彩带、喷雪什么的有多少多少),将婚礼推向高潮。迎娶拜堂篇拜堂是婚礼的高潮阶段。迎娶之日,男家发车之后,傧相就要在男家堂屋布置好拜堂的场所。当花车停在门前,男方请的伴娘下车的一刹那,仪式即已开始。香案上,香烟缭绕,红烛高烧,亲朋戚友、职司人员各就各位。傧相二人分别以“引赞”和“通赞”的身份出现,开始赞礼。新郎新娘按引赞和通赞的赞礼开始拜堂。拜堂仪式程序如下:引赞:新郎莅位通赞:新人起。引赞:新郎搭躬(拱手延请新娘)引赞:新郎新娘就位(至香案前)奏乐鸣炮通赞:新郎新娘(向神位和祖宗牌位)进香烛引赞:跪,献香烛。明烛,燃香,上香,俯伏,兴,平身复位。通赞:跪,叩首,再叩首,三叩首,兴。然后,是传统的“三拜”——“一拜天地,二拜双亲,夫妻相拜”最后才“引进洞房”。拜堂仪式到此结束。喜宴篇在传统婚礼进行的前一天,男家已经张灯结彩,其布置大略如下:堂屋:1 、门前对联一副,加横批。2 、堂屋中间高悬一方形彩灯,彩灯四面分别绘上“鸾凤和鸣”、“观音送子”、“状元及第”、“合家欢”图案。3 、香案上一对硕大红烛。4 、两边“对座”墙上贴“陪对”一幅。5 、后“金墙”上帖“天地君亲师位”六个大字,自上而下直写。这六个字的写法有讲究:天要平,即“天”字的两横要写平,不能弯曲;地要宽,即“地”字写宽一些,不要过窄;君不开口,即“君”字要全封闭,不能留空隙;亲不闭目,即写繁体“ 亲 ” 字,右边的“ 见 ”字不能把上面的“目”字最后一横全部封住;师无别意:繁体的“ 师”字要少写一撇,写作“ 师” 。新房:1 、门框两边贴对联一副,加横批(横批一般写“鸾凤和鸣”四字);2 、门上贴大红双喜字;3 、新房正中悬彩灯;4 、窗户上贴剪纸的大红双喜字,四角贴剪纸的蝴蝶图案;5 、窗户两边贴对联;6 、墙壁四周挂字画。厨房:正门对联一副,加横批,门上贴红“喜”字。其他:所有房间门上均贴“喜”字一个。拜堂之后,新娘便在新房落座,不再出来。新郎要走出新房接待贺客。如在宾馆、酒家宴宾,则夫妻双方都得出去会见宾客并向宾客敬酒。喜筵要按来客的尊卑长幼排定座位,称之为“请客”,或者“清客”。排座位的原则是上尊下卑,右尊左卑,客人按其长幼和身份、地位从高到低排列座次。主席要摆在堂屋上方正中,请“大亲”坐上首右边席位,新郎的父亲或舅父坐上首左边席位作陪,其余按尊卑长幼对号入座。除堂屋的正席外,次尊贵的一席摆在新房中,请新娘的母亲坐首位,由新郎的母亲或舅母作陪。其他各席的座位一般也要按尊卑次序排定。座位排定后,傧相宣布动乐鸣炮开宴,新郎要先到首席斟酒敬酒,说几句表示感谢的话祝酒,然后,厨房开上第一道菜来,把婚宴推向高潮。各席的酒菜应该一个样,唯“男大亲”和“女大亲”所在的席次,通例必须有清蒸的猪肘子一个。而且,新郎要时刻守候在桌边,为“上亲”斟酒、送热毛巾等,以示尊敬。喜筵结束前,媒人早已溜走,谓之“逃席”。倘若不走,“洗媒”的人会把他的脸抹成锅底。喜筵结束后,“上亲”先到退堂屋休息一会,吃些点心,由男方尊长陪着说些客套话,待勤杂人员把席面撤去,扫了地,大亲就该起身告辞了。临起时,男家要“打发”衣料、鞋袜之类,讲究的还有红包。“送大亲”是又一个热闹场面,男家所有体面的人都要送到门口,还要鸣炮动乐,以示敬重。乡下的新郎及其父母应送客至村口。闹房篇中国有闹洞房的风俗。在过去,由于很多新人们婚前都不太熟悉甚至不相识,新婚之夜要他们生活在同一空间,心理上可能会感不自在。闹洞房,无疑可以通过公众游戏让新人消除隔阂,捅破羞怯的“窗户纸”。而在现代,闹洞房主要是向新人们表示祝福之意。游戏之一、取筷子将一双筷子置于酒瓶中,只露出很短一截,让新郎新娘全力用嘴唇把筷子取出,实际就是请两人表演亲吻。游戏之二、吃香蕉用皮筋捆住香蕉吊于新郎跃起能够到的高度,新郎用嘴拉下香蕉。新郎新娘用嘴剥皮,然后共同把它吃完。为了不让绳子缩回,一个做动作,另一个必须咬住香蕉,这就要看两人的配合了。游戏之三、点火柴将火柴插于红枣上,在盛水的盆里漂浮。一根红线中间扎一支点燃的香烟,两头分别由新人咬住,两人你进我退,合力用烟点燃盆中的火柴。要屏住呼吸,用扎实的“牙功”与眼光才能获得成功。游戏之四、夹弹子准备一盘玻璃弹子,让新郎新娘各执一支筷子,两人一齐将弹子夹出。不妨请在场的几对情侣和新人进行比赛,落后者表演节目。游戏之五、对诗比赛若新郎新娘是喜爱文学的,那么请他们来一次对诗擂台赛。先由新郎吟诗一句,然后新娘接吟,要求接吟的句中至少有一个字与上一句相同,如此反复,接不下来者判负,负者表演节目。游戏之六、夫妻识字这个“识字”是让新郎着一个“字”(或一个短语),然后请新郎做各种动作(不准说话,不准用手描笔划)给新娘看,要使新娘能“识”这个字。选“字”的时候,挑那些与新婚气氛相吻合的内容,例如:“爱”、“恋”、“夫妻”等等。游戏之七、说昵称新郎新娘分别想十个昵称去称呼对方,什么心肝啊,宝贝啊,狗狗啊,肉肉啊,越肉麻越好。如果来宾不满意,则可要求再说。游戏之八、亲亲甜心新郎仰面躺在床上,然后把切得薄薄的香蕉片贴在他的脸上和脖子上,让蒙着眼睛的新娘用嘴去找那些香蕉片。游戏之九、接吻直接要求新郎新娘接一个长吻,三分钟或是五分钟都可以。游戏之十、撒喜床撒喜床是在闹洞房时,由新郎的嫂嫂表演的一种边歌边舞的游戏,嫂嫂手托盘子,盘内铺红纸,红纸上放栗子、枣、花生、桂元等物。新娘坐在床上,嫂嫂抓干果往床上撒,边撒边唱。闹洞房的众人听了嫂嫂的歌唱,也随声附和,洞房中欢声笑语彻夜不断,嬉笑打闹声一浪高过一浪。撒喜床的游戏是一种群体民间游戏,所有闹房的人都是演员,而嫂嫂是主角,其他人都是配角。因为主角要担负起活跃洞房气氛的任务,责任重大。所以,这个主角是要经过娶亲人家精心挑选的。其重视程度,与选择婚礼司仪一样慎重。在娶亲之前,新郎的全家人在同宗同族、街坊邻居的嫂嫂辈中逐个挑选。有些地方选一个,有些地方选两个。选出的这个撒喜床的主角,首先要儿女双全的“吉祥人”;还要能唱曲,会编词;再者,要口齿伶俐,头脑灵活,善于察言观色,随机应变。另外,因为,撒床时间长,歌词篇幅也长,况且有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临场发挥,故而撒床人记忆力要强,能正确运用歌词把自己所看到的事物和场景描绘出来,受这些条件的约束,筛选出的嫂嫂自然是技高一筹了。作为嫂辈们,能受到娶亲人家的器重,也感到非常自豪。她们会尽自己的能力,帮助新郎家调节好洞房的气氛。回门篇按照我国婚俗习惯,结婚三天,新娘便要偕同新郎一起回娘家,也称“回门”。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礼节。新娘家老人心里非常重视三天回门,因此新郎事先天论是从思想上还是在礼品上都要有所准备,争取给岳父岳母留下愉快的好印象。礼品事先备齐,买新娘家老人喜欢的礼品,礼品一般有四件。回门一般在上午九、十点钟动身。新郎新娘应参加婚礼那样认真修饰、打扮,保持婚礼上那漂亮、俊美的形象。回到娘家,新郎、新娘首先要问候老人。这时,新郎就应改口,跟新娘一样称岳父母为爸、妈,要叫得自然、亲切,对待亲友和邻居也应表现出亲切热忱,彬彬有礼,见人先打招呼,以礼相待。就餐时,新娘要陪着新郎,一一向父母、亲友和邻里敬酒,感谢大家对自己新婚的祝福。饭后,不要急于回家,应再陪父母聊一会儿,听听他们的教诲,然后再告辞回家。并应主动邀请二位老人和兄弟姐妹到自己家里做客,也可邀请亲友、邻里。呼呼,终于完了。但是要记得年后,新人还要去亲戚家下认亲,这样,也就圆满了。中国婚礼变革新文化运动、辛亥革命,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婚礼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传统婚礼的元素日渐消失。19世纪末20世纪初,婚礼从形式到内容明显的接受了西式风俗。一般采取了中西合璧的婚礼形式。新娘一般身穿旗袍或长裙。新郎服有西服、有便服、有满清马褂。民国初期,因为国内没有制作婚纱的厂家,有些政府大吏或大商人、大资本家为了赶时髦,托人重金从国外购得婚纱备其子女婚礼。这种风潮源于蒋介石和宋美龄的基督教婚礼,蒋介石着黑燕尾服,白色衬衣,条纹西裤,银色领带,雪白手套;宋美龄穿白色婚纱,拖着银线绣花的白色长沙,令国内无数青年女子仰慕不已。此后,婚纱便在社会上广泛流行起来了。而此前,只有思想进步且有雄 厚经济实力的家庭行西式婚礼时才着婚纱[1]。1935年后,民国政府倡导新生活运动,集团婚礼成为时尚,又让婚纱进一步深入人心。1935年上海社会局策划组织的集团婚礼中新郎穿黑马褂和蓝袍,胸前戴花。新娘穿粉色软缎旗袍,头披白色婚纱。后来的集团婚礼进一步西化,新郎西装革履,新娘白裙白纱。民国元年通过的民国服饰制度也是以西服为大礼服和常礼服,中式礼服则为满清马褂。[2]现代中国的婚礼结合了中国传统以及受西方影响的元素。公民结婚仪式实际上只是到地方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并没有太多的程序,然而喜酒就会举办得非常盛大。现代中国婚礼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会拍摄婚纱照。[2]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颁行,废除旧婚俗,男女青年婚姻自主,嫁妆、婚礼从简,新娘过门以步代轿。60年代,需一二百元聘礼,盛行用手表、缝纫机陪嫁。70年代,青年干部、职工结婚,许多机关单位举办集体婚礼。80年代,有的旅行结婚。男方须送女家一定数量的聘金,迎娶以车代轿。盘担、婚宴日益丰厚。90年代,城区流行新郎到女家亲迎,女家以彩电、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自行车、金项链、戒指、高档布料等陪嫁。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以来,只是在1981年1月1日进行过一次修改,但在2020年制定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接下来,我就整理了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包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等不同形式。在各个朝代规定略有不同,但总体来说,婚姻是以父母之命为主导的。

在古代,一般是通过家族之间的联姻来达到政治和家族利益的目的。因此,结婚时通常需要选取与自己社会地位、财富相当的人,并且多由长辈和媒妁主持。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她们没有选择权和决策权。

而离婚则相对较少见。一般只有在夫妻感情不合,或者某方犯有重罪(如通奸、杀人等)时才会被允许离婚。而女性要想离婚相对更难,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并经过法院审判才能获得离婚的权利。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比较封闭和保守,并且男女平等意识相对较低,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淡化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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