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夫妻共同公积金还贷的问题(苏州园区)

结婚后夫妻共同公积金还贷的问题(苏州园区),第1张

可以一起分摊的,我也是先贷款然后结婚拿证后我老婆加入还款的;先联系银行再去公积金中心,具体:

1 凭购买合同+结婚证+贷款证明+你的工资证明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去银行申请加入你分摊

2 去公积金确定具体金额

希望能帮助到你

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购房发票;

3、预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登记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凭据、契税完税证或免交、不交契税通知书;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要提供最近半年的还贷证明;

6、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的,要提供结婚证。

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用户要自建房,或者是要翻建,大修自住房;

2、用户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也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生活;

3、用户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是提前离休的;

4、用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买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5、用户要出境定居,和现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6、公积金缴存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是已经死亡,继承人或者是赠与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的用途如下:

1、购房优惠,包括公积金贷款买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买房以及帮子女买房等;

2、租房优惠,公积金可申请用来支付房租,以及入驻政府的公租房的房租;

3、装修提取使用,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和咨询;

4、销户直接提取公积金。如果既没有买房、租房意愿时,可以考虑销户一次性提取,当养老金使用等;

5、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职工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可提取公积金;

6、治疗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治疗使用。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 你的户口已经在苏州了吗?如果已经在苏州,直接去一站式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以婚迁形式将你老婆户口迁入即可。

需要带的资料:你的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你老婆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婚育证明(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你们的结婚证。

2 如果你还没迁好,如下条件符合了,马上就可以迁,并且你们两个可以一起迁入(以上资料双方都提供即可):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3 申办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工商大楼“一站式”服务中心一楼

: 66601618(业务科)、66680148(一站式公安窗口)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开无房证明需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是提供结婚证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分别查询两人名下的房产,如是一个人去必须提供本人近期的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去当地房管局开无房证明。

对不同婚姻状态下,开具无房证明需要的证件也不同:

1、处于未婚状态需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处于离异状态的需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成年子女判给本人的需带未成年子女户口页原件;

3、属丧偶状态的需带本人身份证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页;

4、处正常婚姻状态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页。

扩展资料:

办无房证明可以通过自助式房产查档机办理:

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房产限制信息、开具无房证明,房产登记中心在市房产交易大厅设立“房产一查明”自助查询机,办事群众只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便可查询、打印个人及家庭的无房证明;输入本人的房产证号,便可查询房屋有无查封、抵押、异议等限制信息。

通过自助服务,有效地分流办事人群,减少办理相关业务的等待时间,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自助查询机可以方便无房证明查询及打印。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信息,根据身份证号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对于没有房产的可以打印“房屋情况证明”。

主要用于办理银行贷款、地方单位分房、户口迁移、子女上学、低保核实和申请保障性住房等。其中,办理低保核实、申请保障性住房证明的查询、打印均不收取费用。

该类查询可实现按照个人或家庭进行查询。只要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视为本人到场,对于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录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的方式进行查询(系统自动根据身份证号进行判断,对于超过18岁的身份证号,不能进行录入,只能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读取)。

人民网—全省首个房产自助查询机启用 30秒出具无房证明

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材料一览

购房一次性提取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存量成套住房、拆迁安置住房

(1)《苏州工业园区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H1一份;

(2)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购买定销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以及各买受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5)拆迁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人与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不一致的,如满足:

①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为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②已对《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中权益的转让情况以及拆迁货币补偿分配情况进行公证,并办理公证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定销安置房购买人需携公证书、《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被拆迁人和定销安置房购买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不动产销售发票(或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买受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买受人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提取的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提取人与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再次购房动用的:

①如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该房屋已出售的,也可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②如前次动用房屋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9)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自建、翻建、大修住房

(1)《苏州工业园区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H1一份;

(2)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契约(张家港、吴中区为房改售房审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需提供: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自建、翻建及大修住房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建造(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造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以及各买受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5)买受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买受人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提取的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提取人与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再次购房动用的:

①如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该房屋已出售的,也可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②如前次动用房屋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7)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还贷委托提取

(1)《苏州工业园区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表》H2一份;

(2)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银行盖章的最新的贷款月还款计划及余额清单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

(5)银行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贷款情况表》H4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

(6)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7)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以及与任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8)借款人配偶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借款人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再次购房动用的:

①如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该房屋已出售的,也可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②如前次动用房屋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个人租房提取

1、单位盖章的 《H7:苏州工业园区个人租房申请表》 (须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2、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有效期内的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协议上应写明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合同不得涂改,租房合同相关要素不得缺失,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及复印件各一份;

4、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发票必须包含出租房详细地址、租房期限,且发票租房期限在租房合同期限内);(注:发票上每月租金金额应与租房合同一致)

5、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含房产证编号、房源、房屋所有人、盖章等页);

6、与房产证姓名一致的出租人(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居住证(地址在苏州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

8、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租房的,需提供当地产权管理中心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集体租房提取

1、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2、出租方的准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集体租房申请汇总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及电子档;

4、合法有效的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租赁单位自有集体宿舍的,单位需提供拥有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并提供相关租赁人员名单,交中心审批;

7、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租房材料办理。

非住房业务提取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下岗、失业证明。

(2)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公积金会员卡以及下列证件之一: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有效的《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当地总工会发放的有效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职工患重病提取

1、 《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园区医保定点医院(限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如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病的,病情诊断证明可由区外同等级别医院开具。(首次提取需提供));

3、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发票原件或发票复印件(需医院或社保机构盖章);

4、本人身份证;

5、社会保障·市民卡;

6、非职工本人患病提取的,另须提供患病者的身份证原件、及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7、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备注: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

(1)《苏州工业园区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资格申请表》H3一份;

(2)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银行盖章的贷款还款明细清单(应包括前次提取日期之后至本次申请提取日期之前60日内的所有的所有还款记录和贷款账号、贷款余额、主借款人姓名等信息,非个人还款存折明细单)原件一份;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提取提供:住房还贷证明(包括贷款账号、贷款余额、主借款人姓名等信息,银行盖章,有效期1个月) 原件一份;

(5)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契合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借款人同一户号的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再次购房动用的:

①如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该房屋已出售的,也可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一份;

②如前次动用房屋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一份;

(9)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农民子女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 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50周岁以上的父母;

(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均按城镇居民登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本办法第六至第八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四条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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