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夫妇 (正常, 年青, 而无血源关系) 生产严重畸形儿的机会率大约是 3-4%, 而表兄妹夫妇出现同样情况的机会率只是略高, 约 5%, 只是相约於高龄产妇 (41 岁) 的生产缺憾下一代的机会我国大陆是禁止表兄一般夫妇 (正常, 年青, 而无血源关系) 生产严重畸形儿的机会率妹结婚的,但在香港与台湾都不禁止。
另,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附表<血亲及姻亲关系>中, 并无规定表兄妹不可以结婚 而香港法例是以英国法例为基础, 英文中的表亲与堂亲都是 cousins, 即是说不论是表兄妹或堂兄妹通婚都不是违法
一般夫妇 (正常, 年青, 而无血源关系) 生产严重畸形儿的机会率大约是 3-4%, 而表兄妹夫妇出现同样情况的机会率只是略高, 约 5%, 只是相约於高龄产妇 (41 岁) 的生产缺憾下一代的机会我国大陆是禁止表兄一般夫妇 (正常, 年青, 而无血源关系) 生产严重畸形儿的机会率妹结婚的,但在香港与台湾都不禁止。
另,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附表<血亲及姻亲关系>中, 并无规定表兄妹不可以结婚 而香港法例是以英国法例为基础, 英文中的表亲与堂亲都是 cousins, 即是说不论是表兄妹或堂兄妹通婚都不是违法
现在在台湾和香港还是允许的,李嘉诚不就是娶的他表妹么?生了小超人“李泽楷”,很有名!在古代,近亲结婚正所谓“亲上加亲”。
香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970年7月10日经港督批准公布,决定1971年10月7日为本条例的"指定日期",实行婚姻改革。主要内容有: (1) 名词释义。 (2) 在指定日期及以后缔结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缔结兼桃婚姻。 (3) 旧式与新式婚姻。凡于指定日期前根据华人法律及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属旧式婚姻,一如现在注册婚姻一样,都视为有效婚姻。 (4) 旧式婚姻与认可婚姻补办注册的规定。注册官设置不同登记册,分别登记旧式婚姻及认可婚姻。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缔结的旧式婚姻或认可婚姻,其男女双方当事人得随时依照规定方法向注册官申请婚姻注册,注册官认定呈交的资料真实无讹,可以规定表格书写结婚证书。 (5) 认可婚姻及旧式婚姻的解除。认可婚姻的当事人,如双方同意于指定日期前任何时间解除该婚姻,则须在两名签名作证的人士面前,共同签署协议书或备忘录,表明对婚姻作确实而彻底的解除,由签订之日起生效。承认在中国缔结的婚姻在香港作有效的解除。 (6) 杂项规定。凡蓄意移去、涂污、涂改或毁灭由政务司或注册官设置的文件者,即属犯罪。香港家事法香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1844年英国法律开始适用于香港起,至1971年,香港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兼用《大清律例》、中国习俗、及英国法例,一方面沿用清朝的,如纳妾、休妻、兼祧、子嗣继承等,另又实行英国式的。1971年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71年10月7日施行的《修改婚姻条例》,废除了纳妾、兼桃等,建立了统一适用的结婚、离婚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后的家事法,基本上以英国家庭法为蓝本,吸收了英国有关的制度与规定,建立了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种单行成文的法规。主要有:《婚姻条例》、《修订婚姻制度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分居及赡养令条例》、《收养子女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保护妇孺条例》等。这些法律对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及延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内容有: (1) 结婚与婚姻无效。结婚即婚姻成立,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 离婚和分居。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香港实行诉讼离婚制度,一切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审理。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在香港,分居必须由当事人根据一定法定理由提出申请,经法定程序批准,才发生分居的效力。分居5年以上构成离婚的原因。 (3) 父母子女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子女称为婚生子女。父母对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法定权利和义务。非婚姻关系以及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称收养。领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才能发生领养的效力。 香港家事法法与大陆婚姻法的主要区别英国占领香港后,香港的婚姻法例,大多数是参照英国的婚姻制度。现行的香港家事法例既包括婚姻、家庭、儿童法律、继承等,它非常突出的特点是,它既来源于英国法例,同时对华人社会的家事习惯予以重视,结合了香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例,以调整复杂多样的家事法律关系。
大陆婚姻法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适应着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大陆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香港家事法与大陆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法例,是按照英国的婚姻制度,对于结婚者的规定,香港的《婚姻条例》明确规定,必须在婚姻注册处注册,且男女双方均年满16岁,若有不满21岁,必须事先取得父亲书面同意该项婚姻。父亲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由母亲书面同意。若父母都死亡,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在注册处出具意愿通知书15日后,3个月内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通知书失效。男女双方在注册处官员面前亲自发誓,并获有关人员等同意;并在注册处特许教学举行婚礼,由注册主任或神职人员签署,二名证人签署。这
样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而大陆婚姻法对结婚并没有这么我多繁锁的手续,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方年龄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二十周岁,并不是近亲结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即确立夫妻关系,该婚姻是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其中在男女双方结婚年龄和是否举行婚礼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大陆农村普遍存在中要举行了婚礼,男女双方就是结为夫妻,而不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这样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大陆对是否举行婚礼,则是民间的一项仪式,并不是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有注册登记才是法律规定的,这样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其次,在离婚方面的规定,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婚姻诉讼条例》规定,与讼人通奸,而诉愿人无法再忍受和与讼人共同生活;与讼人行为表现致令诉愿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继续共同生活;与讼人连续遗弃诉愿人最少两年;婚姻双方连续分居最少5年;宣告死亡。而大陆婚姻法对于离婚方面的规定,与香港离婚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原来大陆婚姻法衡量夫妻是否可以离婚的标准就是要看感情是否确实破裂,而大陆新的婚姻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分居二年以上的,也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但是大陆婚姻法并且还规定了是否同意离婚的标准,即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
同意。
再次,在家庭、财产方面的规定,香港家事法在家庭、子女、继承规定,结婚之后,妻子完全放弃父姓,采用夫姓,这些都是按照英国的惯例,而大陆婚姻法则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赡养、子女的抚养,香港家事法对此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大陆新的婚姻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大陆新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享受的权利少些,并对无过错的一方要进行补偿,如男方在婚姻期间,与其他同居或包养情妇,造成婚姻破裂而离婚的,那么男方就是有过错的一方,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即女方。而香港家事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香港家事法法对继承问题也作了规定,大陆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大陆的继承法对此问题作出调整。
香港家事法与大陆的婚姻法在实质上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毕竟香港是受英国的法律影响,经历了一个半世纪。虽然香港已经回归祖国,但是现在还是适用着英国的法律。而大陆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大陆根据国情,大陆的婚姻法并不能满足现状,对此全国人大作了新的修改,使大陆的婚姻法日趋完善。
美国19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包括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阿拉斯加、纽约、佛罗里达、夏威夷等,表兄妹结婚占总人口01%;日本完全不禁止表兄妹结婚,表兄妹结婚占总人口04%;以色列、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均不禁止表兄妹结婚,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伊拉克表兄妹结婚超过总人口30%。
香港随英律,香港现行法例中不禁止表兄妹结婚。
除中国等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美国,日本,大部分欧洲国家,南美洲国家等)虽禁止近亲结婚,但却并不禁止表兄妹间的结婚。
现代医学研究已经表面,表兄妹间结婚新生儿的畸形率仅比非近亲婚生儿高大约1%,也就是说致畸率与非婚生儿几乎相同。既然如此,也就没有禁止结婚的必要了。
新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也一直没有禁止表兄妹间的结婚。后来为配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优生优育原则而立法禁止表兄妹间的结婚。毕竟中国人口基数庞大,即使增加1%的几率也将极大的加重社会的抚育代价。
在我国,禁止近亲结婚。近亲(或称亲缘关系)是指 3 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表兄妹结婚,就是较常见的近亲结婚。大多数国家都不鼓励近亲结婚,甚至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结婚,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出现痴呆、畸形儿和遗传病患者。这是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
近亲结婚在香港等地至今还是允许的(李嘉诚夫妇即是如此,他老婆是他表妹),
我国也是1982年才禁止的。
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患者中,近亲结婚的后代发病率,比一般婚配的要高150倍,如白痴病、全色盲、遗传性的下肢麻痹症等,在近亲结婚的后代中比较多。
香港现在还是允许,再过一段时间就应该会改了。
嘉儿这么坏,只要是对自己有利的,什么事不会做?哈哈
一夫多妻
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
现今的非洲大陆,许多国家都实行一夫多妻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夫多妻制越来越成为有争议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象突尼斯这样的非洲阿拉伯国家很早就从法律上取消了一夫多妻制,贝宁这样的黑非洲国家前不久也宣布取消了这一落后的制度。
塞内加尔是一个被西方看作民主实行较好的国家,但却是个一夫多妻制比较顽固的国家。塞内加尔总统瓦德2000年在通过新宪法之前虽然提出了许多有关妇女解放的条款,但拒绝取消一夫多妻制,并认为它是“不能禁止”的“古老传统”。更有甚之,在非洲,还有公开为一夫多妻制辩护的国家元首。比如,当联合国2003年的一份报告指出斯威士兰爱滋病毒携带者太多的原因之一是一夫多妻制时,该国的国王姆斯瓦蒂三世竟然公开在电视台出来唱反调。原来,一夫多妻制在这个国家是完全合法的,男人娶几个老婆都可以。这位今年才37岁的姆斯瓦蒂三世国王从18岁第一次结婚至今,已经有了9个老婆和两个“未婚妻”。而他的父亲老国王索忽扎,根据他正式的自传,在1921年至1982年统治期间,一共娶了120个妻子。由于斯威士兰百姓中的爱滋病携带者接近人口的40%,是非洲最高的,因此该国国王的讲话让国内外一片震惊。据非洲网了解,在现在的非洲许多国家的政府中,实行一夫多妻制的部长不少,甚至个别国家的总统也是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制
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或许最引以为异的是伊斯兰容许一夫多妻制。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伊斯兰教并不认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放诸四海而皆可的制度。穆圣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只有一个妻子。他二十五岁娶了卡蒂嘉(Khadija),直到他五十岁那年卡蒂嘉逝世为止,他都是奉行一夫一妻制的。
一夫一妻制才是正常的,一夫多妻制只能算是例外。
不过,我们可以这么说,虽然一夫多妻制曾在某些时候及某些地区被人们所滥用,但在某些情况,它实在有它的好处。在若干情况下,它可能会是一种折衷的婚姻制度;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好安排。
最明显的例子是在战乱的时候,许多妇女的丈夫或爱人都会战死沙场,她们便会无人照顾。我们可以回顾一下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引致数以百万计的妇女失去了丈夫或爱人,使她们和子女都绝了入息来源,没人照顾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坚持每个男人只准娶一个妻子,那么数以百万计无依无靠的女人又怎样呢?她们是没有希望会得到丈夫的。说得率直一点,她们如要保持贞操,会老而无子,孤寡一生;如果她们甘愿做人的情妇,她不会得到法律上认可的权利,她的儿女也只能以私生子视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女人都不会喜欢这两种途径的,无论如何,她们总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制不失为一个折衷的办法。她们需要面对现实,宁愿几个女人共事一夫,也不想完全没有丈夫。形势如果有此需要,那么确立一种获得公众认许的一夫多妻制,不是比偷偷摸摸,瞒着第一位妻室去养情妇好吗?
无可否认养情妇式的一夫多妻制在欧美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者在于西方人对他的情妇及情妇所生的子女并没有法定的义务,而穆斯林丈夫对他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妻室及她们所生的子女有着完全的法定义务。
除了战祸的环境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况,可以看到伊斯兰的一夫多妻制是一较佳的制度。例如第一位妻室残废了或者身染慢性疾病。当然有些男子是可以忍受这些情况的,但我们不能否认这确有潜在的危险。在若干情况下,第二次结婚可能是三方面都认为是可接受的办法。
有些情况是妻室全无生养,而做丈夫的却很想有孩子。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没有生养,做丈夫的是毫无办法的,他只好忍受没有子嗣的命运,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离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制获得认可,经有关各人同意再结一次婚,那么离婚的是便可避免。
还有些情况是婚姻触礁,做丈夫的爱上了另外的女人。这种事情时有所闻,一般称为三角恋爱。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离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结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离婚,她可能不再爱她的丈夫,但仍可能会尊重他~为了维系家庭,得到保障,为了她自己和儿女。同样第二个女人也未必想破坏男人的第一个家。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有关男女自然会认识到一夫多妻制的好处,因为离婚或偷偷摸摸的养情妇都不是解决事情的好办法。
我之所以提出以上的例子,是因多数的西方人都有一种错觉,一心只想着一夫多妻制代表了齐人之福,享不尽温柔美艳,而不去考虑其有用的一面~替西方的社会问题带来可行的解决方法。我说了这么一大堆,目的并非鼓吹一夫多妻制,并非叫人们去滥用这个制度,而是希望人们在未认识清楚它的作用之前,不要胡乱去加以谴责,因为这种制度,亦可能会对社会有所裨益。
一妻多夫
1藏族传统的一妻多夫家庭有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和极个别的父子共妻几种形式。
2一妻多夫的婚俗在斯里兰卡的历史上曾盛行一时,目前,在中部山区还依然存在。
3云南著名的走婚部落泸沽湖不再孤单――走婚、一妻多夫,“大香格里拉”雅砻江流域的一些藏族村寨将女性文化时期的婚俗顽强保留下来。
4还有美国的摩门教徒,不但允许一夫多妻,而且允许一妻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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