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如何界定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如何界定,第1张

众所周知,《民法典》婚姻编是专门针对婚姻而制定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也并不能完全有效的解决所有问题,所以,《婚姻法》也是在不断的修改的。《民法典》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孩子抚养,和婚后财产等。我就将在本文中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婚后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如何界定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如何界定,主要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和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两方面分析,以及提供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处置

      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共同供房时协议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擅自卖房造成损失离婚时应赔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婚后财产: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

      一般认定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以上的介绍就是关于新婚姻法婚后财产的界定,相信大家通过介绍也都有所了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为大家提供帮助。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所以掌握一些常见的还是很有必要的,不仅能够丰富我们的知识,还能有效的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婚前购置房产的不同方式,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当然也有所不同。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

一、关于婚前房产规定是什么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6、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二、父母买的房子算谁的房产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以上是关于“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婚前房产在我国民法典当中一共有两种规定,第一种是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夫妻可以共同分割。第二种是,婚前一方全额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也是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另一方如果离婚的话无权分割。

一、 结婚 后双方财产怎么分配 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 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一方较弱、一方出轨、一方 家暴 等等情况。随着新 婚姻法 的实施, 婚后财产 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一方较弱、一方出轨、一方家暴等等情况。 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 共同财产 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 抚养 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后 财产分割 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婚后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一)哪些是婚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如未约定归属的,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 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以上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转化为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 时,不计入分割范围。 (二)哪些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生产、经营的收益 2、 工资 、奖金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知识产权 的收益 5、因 继承 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6、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 孳息 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 法规 定个人的 婚前财产 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以如果遇到离婚的情况双方的财产分割只在婚后财产的范围中进行财产分割。

结婚以后,除了生活状态的变化,还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何区分哪些财产归属自己,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结婚以后的夫妻来说是事关切身利益的一件事。……具体来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归属本人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或者赠予的财产明确归属一方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结婚以后的其他收入均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这三个方面。

1,结婚以前的财产归属本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丛「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称呼当中。我们就可以知道结婚以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也确实如此。……结婚之前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就是归属自己所有的,即使自己结婚,这份归属也不会改变,这笔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没有拥有这份财产的资格。

2,继承或者赠予的财产,如果明确归属一方,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继承或者赠予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那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只要在继承或者赠予的过程中明确了这份财产归属一方,那么这份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只归属被明确的那个人。……因此,只要在继承和赠与的时候明确了归属人,那么这份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结婚以后的收入均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以后,夫妻双方会有很多种类型的收入。比如工资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各种补贴等等……对于这些收入,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认作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样理解比较简单,但却是非常有效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收入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要我们不做专业的理解,而是从一般意义上去进行理解的话,就完全可以将其认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主观:

一、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新《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婚前财产办理资格

(一)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二)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三、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否必须要公证

夫妻的婚前财产不是必须要公证的。因为我国并不强制要求婚前财产公证,即财产公证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认是否需要公证,若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公证的,可以依法办理公证,认为不需要的,可以不公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主观:

一、结婚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

婚前一方的存款是婚前个人财产,同理,在婚前用自己的存款购买的房产也是婚前财产。不仅如此,就算是在结婚后才买的房,只要是用婚前财产购买,也不影响其婚前财产的性质,仍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但要注意的情形是,一方婚后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而非自己一个人名下,此时就会被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那么该房产就完全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一般会判房屋归出资方所得,由出资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婚前买房需注意的另一种情形,如果一方仅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且房子登记在付款个人名义下,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产的自然升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相应的份额。

二、如何避免婚前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

1、登记结婚前或者登记结婚后拟定财产协议

2、婚前财产公证

3、开设专门银行账号

4、经营性财产单独管理

5、家族信托

三、民法典中关于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以平均分割: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还有是个人财产的归个人。

(三)关于夫妻的债务分割: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偿还,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主观:

分配的原则:根据《 婚姻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 离婚财产分割 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财产 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 债务 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6868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支持财权交给男方婆家人,一般会建议财政大权交由男方。一方面,家里需要用钱,可以随时跟儿子张口,不用跟媳妇发生不必要的矛盾。而且,家庭之中,一般都是男性收入高于女性,结婚也是男方家庭支出多于女方家庭,所以,会有考虑要防备女性。再来,就是女性消费往往多于男性,化妆品,首饰等的需求多,所以,一些家庭怕女性乱花钱,也会坚持让男性掌管经济。这种掌管方式,容易造成婆媳矛盾。而有些男性也容易受外界诱惑,对全职在家,育儿,操持家务的女性不公平。2双方AA制这种AA制必须是在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顺利执行。这种方式,往往理大于情。然而,婚姻本来就是个应该讲情的地方,有时候,在遇到一些客观状况的时候,往往会产生矛盾。比如,一方父母生病需要花销,一方家庭出现困难,或者一方身患疾病。这种情况下,当另一方拿出规则条款,不履行义务的话,就会对当事人造成很大伤害。如果执行这种方案,必须要双方达成一致,并且把所有应对问题都想到,方能执行,不然不利于婚姻稳定。3女方掌管财政大权大多数家庭,秉承女主内男主外。所以,男方会把一大部分收入交由女方管理。女方,就要根据需要,分配收入以及存款。这种女方掌管财权的状况,衍生出一个名词“私房钱”。男方由于需要一些额外,并且不被支持的花销,就会偷偷谎报一些收入。这种情况发生较多,但通常不会影响婚姻的稳定,因为这种小数目,完全可以被收入忽略不计。女方掌管财权的家庭,是目前为止比较和睦的家庭,相对于男方的粗心,女方比较会精打细算,所以不太会产生财政问题。尤其是在女方全职带宝宝期间,这种财权会给女方极大安全感,不会产生夫妻关系不和。4一方老人暂替保管收入不可否认,这种一方老人代管收入的情况是最糟糕的。尤其是男方家代管,最容易产生婆媳问题。如果,老人想要子女婚后稳定,那么该放手时必须放手。不管何种方式,必须是建立在双方统一协商,并且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婚姻即是合作,双方需要供需平衡,如果有一方长期觉得不满,合作自然会终止。最坏的结果是,鱼死网破。无论如何,理大于情,尊重对方,也是尊重自己。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希望各位支持!初初写文,自然有许多不足,望各位批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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