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存在为什么,只是风俗习惯罢了。
第一、古人认为女子到达可生育年龄即可婚配,再加上《周礼》中有关于婚配年龄的要求。
第二、古代新生儿生育成活率较低(50%左右),所以必须早结婚,早生育。
第三,秦汉人均寿命20岁,汉代人均寿命22岁,唐代人均寿命27岁,宋代人均寿命30岁,清代人均寿命33岁,民国时期人均寿命35岁。不早早结婚早早生育,家庭就无法传承和延续。
出生清末 长在民国(1912-1949) 民国1931年5月5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男子18岁 女子16岁可以结婚
清朝乾隆年间,朝廷颁布过一部《钦定大清通礼》,《通礼》规定青年结婚年龄是“男十六,女十四”
这个人1902出生 按出生年算 出身清末 按清朝成人算法 1918年 16岁成人 按民国算 1920年 18岁成人
你好,其实,一般来讲,男孩子应该比女孩子大2岁到6岁左右,但这是一直以来的看法。现在很多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都认为:一般女孩子结婚的年龄在22~25岁合适,因为26~28岁是女孩子最适合生育的年龄。男人一般适合结婚的年龄有两个时间段:
第一个时间段是20~25岁,而且以25岁左右最好。这个时间段结婚的话,那么男孩子比女孩子大2岁到6岁是很正常的,而这个年龄段的男人结婚一般是考虑先结婚,后创事业。但是当事业成功以后,如果稍有不注意,大概在35~40岁之间出现很高的离婚率。
第二个时间段是35~40岁,而且以35岁左右最好。这个时间段结婚的话,那么男孩子比女孩子大10岁到16岁是很正常的,而这个年龄段的男人结婚一般是考虑先创业,后结婚。这种老夫少妻的婚姻,一般稳定性会大一点。因为男人有事业有能力给妻子幸福的生活,而且自己也开始步入中年,性情已经很稳定。
有以上可知,其实,男方比女方大14岁还是很正常的。就算不按照以上所说的年龄段结婚,也无所谓啊。关键是你们可以相爱,只要你们在一起是幸福的就可以了。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 (1)结婚年龄。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 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 (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 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 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 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 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 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 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 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 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 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 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 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 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 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 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 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 主义的进一步泛滥。 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 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 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 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 (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 件 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 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 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 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 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 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 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 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 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 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 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 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 具证明。 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清律在 《婚约不许反悔》条后但书:"„„其未成婚 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并且"男子 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 嫁"。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 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 画押。 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 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 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纸。 聘财是清朝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 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 体规定:"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 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 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 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 饰合四事,食品六器。"
最佳结婚年龄可以确定是在28~32岁之间。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中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分析如下
(1)1年一纸婚;2年一布婚;3年一皮婚;
(2)4年一丝婚;5年一木婚;6年一铁婚;
(3)7年一铜婚;8年一电婚;9年一陶婚;
(4)10年一锡婚;11年一钢婚;12年一亚麻婚;
(5)13年一花边婚;14年一象牙婚;15年一水晶婚;
(6)20年一瓷婚;25年一银婚;30年一珍珠婚;
(7)35年一玉婚;40年一红宝石婚;45年一蓝宝石婚;
(8)50年一金婚;60年一钻石婚。
(1)婚龄是男女初次结婚的年龄。可分为法定婚龄和实际婚龄。所谓法定婚龄,就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实际婚龄则是指男女事实上的初婚年龄。法定婚龄由各国的法律所规定。对法定婚龄的确定,各国也要根据本国的地理、气候、传统习惯、政治经济等情况。实际婚龄则由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伦理道德及宗教信仰等因素来决定,它可能小于法定婚龄,也可能大于法定婚龄。
(2)世界各国由于情况不同,对婚龄的规定也不同。婚龄为男21,女18的有丹麦、芬兰、波兰等;男20,女18的有瑞士、越南等;男女均18的有前苏联等;男18,女16的有日本等;男16,女14的有葡萄牙、菲律宾等;男14,女12的有西班牙、希腊等。美国各州的法定婚龄高低不一。有些国家为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公民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婚龄。不少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低于成年的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因未达成年,除结婚行为能力外,不具有其他行为能力(见自然人)。因此,这些国家法律上有未成年人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规定,为包办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资料来源::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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