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证还是原来的日期吗

补办结婚证还是原来的日期吗,第1张

法律分析:一样的,登记结婚的日期是不会改变的,但是补办结婚证的登记时间就是补办结婚证的日期。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补办结婚证是不可以改领证日期的。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当天就可以拿到新证。

一、结婚证补办的流程是什么:

1、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按要求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申请人宣誓并签字按手印;

4、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当场发放补办的结婚证。

二、补办结婚证的时间: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结婚证丢失证明。

(三)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四)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结婚证换了新的日期一般不会变。但仅限于换领新结婚证的情况,登记日期还是以前的那个日期,只是换证件不会更改你们的档案。但若当事人离婚后又重新登记结婚的,则日期就会变更。以第二段婚姻登记的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补办结婚证日期会变,补办结婚证登记日期是补办当天日期,补领结婚证是原结婚登记日期。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区别之处在于,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结婚登记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增加了“本人与对方自年月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句话。

法律主观:

补办的结婚证上面登记的日期是夫妻双方最初结婚登记的那一天。不过会在备注一栏打印好现在补领结婚证的时间,和补发的结婚证号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日期不变。

不可以。当事人《 结婚证 》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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